加强养殖场监管措施探索
2018-01-20孔祥鸣李炳有杜贵贤曹海彬
孔祥鸣 李炳有 杜贵贤 曹海彬
(1,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 723000;2,陕西省固县畜牧兽医工作站 723200)
养殖场的监管事关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事关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笔者结合多年从事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实践,围绕养殖场监管创新机制,积极探索,提出加强养殖场监管措施,以供同仁参考。
1 养殖场监管措施
1.1 明确养殖场负责人主体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畜牧兽医权力清单,对养殖场印制了 《养殖场动物卫生安全责任告知书》、 《奶畜养殖暨生鲜乳质量安全告知书》、 《养殖场动物卫生安全责任承诺书》、 《奶畜养殖暨生鲜乳质量安全承诺书》、 《规模养殖场疫苗自购备案表》、《禁止在饲料和饮水中添加的化合物目录》、 《规模养殖场强制免疫责任书》等文书,要求告知书要上墙公示,承诺书要签订存档,明确养殖户是产品生产者第一责任人。
1.2 严格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监管
严格按照 《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的规定,对新建的养殖企业在选址、布局、防疫消毒设施和制度完善等方面加强现场指导;对已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通过提交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副本、提交本养殖场年度养殖报告和实地查看方式进行审查。防疫条件不合格养殖场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场予以注销。
1.3 实施养殖场信息网格化管理
推行养殖场信息网格化管理。应用养殖场管理软件,将养殖场的免疫病种、消毒、兽药饲料、引种报批、出栏检疫申报和生物安全处理等信息录入养殖场信息管理系统,督促养殖场建立规范、准确、真实的记录档案。网格信息,纵向按行政管理层级原则,划分区县、镇 (办)级管理区域,落实工作任务;横向按辖区管理原则,明确区县技术人员、镇 (办)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包镇 (办)、包村、包场,落实工作职责。制作网格公示牌悬挂到场,做到权责明确、任务清晰、流程规范、底子清、情况明、责任实。
1.4 制定养殖场量化监管标准
实施养殖场 “风险分级、量化监管”工作机制,对创新养殖场的监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2]。根据养殖场规模及其疫病风险的大小,将规模场户分为A、B、C三级:A级主要是种畜禽、良种繁育场和母猪存栏300头以上、商品猪存栏1000头以上、牛存栏50头以上、羊存栏500只以上、禽存栏5000羽以上的场户;B级主要是母猪存栏50头以上、商品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20头以上、羊存栏100头以上、禽存栏1000羽以上的场户;C级主要是母猪存栏20头以上、商品猪存栏100头以上、牛存栏10头以上、羊存栏30头以上、禽存栏500羽以上的场户。按照风险级别高低建立量化监督标准。对A级场户每季度一次全面量化考核检查;对B级C级场户每月按30%比例进行抽查,将结果建立监管档案。设定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量化考核项目,对辖区所有畜禽养殖场进行量化考核评分。每月汇总量化考核,针对存在的问题分别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责令限期整改。将养殖场量化考核情况通报兽医主管部门,并建议与产业扶持项目相结合,以提高养殖企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
2 体会建议
2.1 强化养殖场属地监管机制
按照养殖场属地管理为主,分级管理为辅的原则。对养殖场分类分级,强化属地管理,由各镇 (街道办)兽医人员派驻包联,保证养殖场户监管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区县指导、镇(街道办)负责的监管机制,定期到养殖场检查;县级按月汇总分析各镇 (街道办)报送的监管报表和检查记录,分析各区域养殖场户动物卫生安全形势,对管理不到位,动物防疫条件不合格,逃避检疫、粪污处理不达标、不按规定处置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对此类有较高疫病风险隐患的场户,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专项整治,长期跟踪督导。
2.2 实施养殖场户官方兽医包联制度
为确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按照 “一人一场结对子”方式,实施官方兽医包联监管。A级场由县级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包联;B、C级场户由各镇 (办)畜牧兽医工作人员负责包联。包联责任人进场对包联场基本情况进行详细的调查摸底,将养殖品种、数量及其联系方式等逐一进行登记,做到对包联场底子清、情况明,并指导包联对象按照标准化养殖场建立健全养殖档案;对养殖场动物饲养、免疫、用药、用料、消毒、疫病防治、检疫申报、无害化处理等情况要进行全面监管指导,认真填写监管记录,并定期进场开展养殖技术指导,促进养殖规范化、科学化。
2.3 养殖场痕迹化监管
落实养殖场监管 “痕迹化”。统一规范 《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管记录》,记录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和整改要求,并由监督执法人员和被检查对象双方签字确认,各留存一份。每次检查均指定专人负责现场录像拍照工作,并对检查记录和影像资料妥善保管,确保痕迹清晰、问责有据。在监管过程中做到 “痕迹化”管理,认真填写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记录”,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限期改正。
2.4 制定动物养殖场监督检查办法
为加强养殖场监督管理,规范养殖场监督检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畜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建议农业农村部部制定 《养殖场 (户)监督检查规范》。规定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养殖场(户)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和要求,使养殖场的监管更加规范化、制度化[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