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建设的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2018-01-19言雅娟
摘 要:近年来,“一带一路”建设在稳步推进,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其推進之路既充满了机遇,也布满了荆棘与坎坷 。本文结合形势,从政治、经济、法律等方面探讨了“一带一路”建设中存在的风险挑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一带一路”;风险;对策
一、“一带一路”内涵及发展现状
“一带一路”(英文:The Belt and Road,缩写B&R;)是“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简称。它旨在借用古代丝绸之路的历史符号,高举和平发展的旗帜,积极发展与沿线国家的经济合作伙伴关系,共同打造政治互信、经济融合、文化包容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和责任共同体。
自习主席提出“一带一路”倡议,至今已有五年,其建设成果喜人。五年来,沿线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加快推进,中国与沿线国家的贸易和投资合作不断扩大。2017年,中国对“一带一路”国家的进出口总额高达14403.2亿美元,同比增长13.4%,高于中国整体外贸增速5.9个百分点,占中国进出口贸易总额的36.2%。2017年,中国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投资143.6亿美元,占同期中国对外投资总额的12%。金融合作深入发展,截至2018年6月,中国在7个沿线国家建立了人民币清算安排,在各国推进下,“一带一路”倡议的国际影响力日益提高。
二、“一带一路”面临的挑战和风险
(一)投资收益率低
“一带一路”战略所带动的投资,有很大部分着眼于国际基础设施投资领域,而大多数基础设施投资都具有投资规模大、投资回收期长、投资收益率低的特点。以往在国内,政府之所以热衷于基础设施投资,主要是因为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可以通过加速要素之间的流动来改善资源总体配置、实现经济增长。同时我国政府经常采用基础设施带动周边土地开发模式,使得政府从中获得收益。但这种做法若放在国外通常是行不通的,只能通过金融创新,来改变相关投资收益率偏低的情况。
(二)安全风险突出
“一带一路”所涉及的各国经济发展程度有很大差别,政治体制、文化历史、宗教状况也更是错综复杂。沿线一些国家经常发生政治冲突,也是全球主要政治势力关注的焦点。近期,伊斯兰激进势力在泛伊斯兰地区的影响力日趋增强,其安全局势变化令人关注。在东南亚地区,政治转型正在发生,民粹力量与族群矛盾日益严重。中亚地区两大强国——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的领导人年事已高,其接班人的背后势力已经蠢蠢欲动。这些都会为我国政府及企业的海外投资带来巨大风险。
(三)经济风险较大
由于合作项目主要涉及基础设施,投资大,投资收益率低。而沿线国家经济发展水平有限,主要依靠当地私人部门和境外主体出资几乎不太可能,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政府和企业首当其冲成为主要出资者,这势必加大中国金融机构的海外投资风险。若其项目融资由中国企业通过商业金融机构实现,成本巨大,若由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丝路基金等出资,亦面临巨大金融经济风险。此外,“一带一路”沿线部分国家经常账户赤字巨大,经济基本面较差,是高风险借贷方,中国给这些国家提供资本和融资项目可能承担的违约风险,给中国经济带来额外压力。
(四)政治风险复杂
尽管“一带一路”倡议强调共商、共建、共享的平等互利方式,但却被美、日等域外大国视为对“亚太再平衡”的战略对冲,俄、印等域内大国也担心其传统地区影响力被削弱。一些国家对“一带一路”虎视眈眈,甚至把“一带一路”称作又一个马歇尔计划,采用各种方式对“一带一路”进行战略排挤。“一带一路”沿线的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较为缓慢,政治关系复杂迷离,宗教信仰冲突时有发生。对外有大国势力窥视,对内有种族、宗教等多重矛盾,局势内外交困给国际投资带来了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我国在“一带一路”沿线投资的项目大多集中在铁路、公路、港口、大桥等基建类,这些项目耗资巨大,需要我国政府前期大量投入,而一旦建成,维护运营成本相对较低,并能获得持续收益。如果东道国政府发生变故,有可能垂涎其收益而据为己有。因而,政治风险已经成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不容忽视的重要障碍之一。
(五)法律风险
由于“一带一路”沿线各国法制建设水平不一,法律制度、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千差万别。我国企业在“走出去”参与“一带一路”建设中,势必要面临不同国家的不同法律风险。一些国家的法律出于意识形态、国家利益、安全等方面的考量,会对合营合作企业中外国投资者的投资范围和持股比例设定许多限制,或是其政府能干涉合营合作企业的重大决策,削减企业的自主经营权,损害我国投资者利益;还有一些国家从本国经济利益出发,可能会设置严苛的法律和提高市场准入门槛等来限制我国企业和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阻碍公平竞争。而且环境带来的法律问题也大量存在,如柬埔寨政府曾因环境问题不允许中国投资者进行森林采伐;在蒙古、印度尼西亚等国,中石油和中石化在合作项目的时候也遇到了当地环境组织的抵制。
三、对策建议
(一)改变基础设施建造方式,形成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良性机制。在基建项目里,以往政府多为投资政策性金融支持,我们可以尝试转变为政府资金引导,提高社会资金投资的比重;基础设施建设完成后,政府可以采用低价有偿使用或者开发沿线土地增加投资收益;采用政府项目招标,并给予相应政策资金引导,由企业按照社会投融资建设项目。同时积极加大金融服务支持力度,降低境外项目融资成本,加强货币清算等基础金融服务体系建设,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种类,契合沿线国家的融资需求,有效配置全球金融资源,解决企业境外项目融资难、风险溢价高的困境。
(二)健全风险应急管理措施,维护境外企业合法权益。建立对外投资风险评估平台,包含风险信息基础数据收集、追踪分析评估和信息发布。完善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和重大事件应急响应机制。通过风险预警机制,跟踪影响“一带一路”全局的风险因素,监控风险因素的变动趋势,评估沿线各国各类突发事件和最新政策可能对有关合作项目的影响强弱程度,及时向决策层、企业及公民发出预警信号。通过应急响应机制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各种重大事件,如动乱、恐怖袭击、疫情、双反调查、重大项目毁约等设立应急预案,及时应对以降低事件的负面影响。
(三)加强政治风险防范和应对。对于政府而言,要发挥其政策保障和后备支持的作用。政府可通过签订双边和多边的投资保护协定,扩大国际投资的保护范围;或者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为企业提供完备的风险规避的手段,减少潜在损失。对于企业而言,可以通过实地评估、专家咨询等方法对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做到充分了解。同时,企业可以成立行业协会,通过行业协会实现风险信息共享,帮助企业了解东道国现下的政治风险,为企业决定是否投资提供有效参考。在风险发生时,政府应当迅速组建撤离小组,协助企业撤离,从而减少企业的损失。而企业也应当时刻关注东道国的政治风险因素,在发现政治风险发生苗头时,可以通过提前转移资产、逐步替换并撤离外派员工、主动和东道国谈判等方式最大程度地缓冲政治风险发生带来的冲击。
(四)签署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协定,实现沿线国家法制协同。政府要为企业的海外投资扫清法律障碍,与投资伙伴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定,为海外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海外投资企业要通过签订法律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此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注重海外投资贸易咨询、指导、服务机构的设置,为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提供多样化专业服务,重视海外信息收集,完善大数据库,加强信息管理。编制“一带一路”投资贸易国别指导目录、及时更新发布国家风险报告,以便企业能理性进行海外投资。加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设,鼓励保险机构海外业务创新,提升其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为中国企业海外投资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张会清.中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地区的贸易潜力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7,(07).
[2]景乃权.“一带一路”对外投资过程中的政治风险与应对[DB/OL][2018-02-11].http://finance.sina.com.cn/zl/china/2018-02-11/zl-ifyrmfmc1385549.shtml
作者简介:
言雅娟(1980-),女,湖南省株洲人,湖南化工职业技术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