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鉴定分析
2018-01-19刘旭东
刘旭东
司法精神病鉴定性自我防卫能力中规定,被鉴定人应为女性,并且精神具有问题,当其受到其他人性侵害时,不具有反抗能力以及清楚的认知度,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同时,犯罪分子在明知此女性是精神问题患者的情况下,依然对其进行侵害,与其发生不正当的关系,便应将其定罪。现选取本院2017年6月~2018年6月46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案件进行分析,现报告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本院2017年6月~2018年6月46例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案件,均为女性;年龄16~42岁,平均年龄(22.5±11.6)岁;小学学历24例,初中以上学历15例,文盲7例。
1. 2 方法 在设计完表格的情况下,对精神病学案例进行统一整理,并对被鉴定人的资料实施全面分析,在对内容资料进行统计的过程中,其中包括被侵害者的基本情况、犯罪人作案时的手段、是否主动报案等基本情况,从而对案件进行全面评定。分析司法精神病鉴定中性自我防卫能力的效果。观察性侵害者精神发育迟滞及自我防卫能力情况。精神发育迟滞分为重度精神发育迟滞、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自我防卫能力分为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无性自我防卫能力。
2 结果
46例性侵害者重度精神发育迟滞22例,占比为47.83%;中度精神发育迟滞20例,占比为43.48%;轻度精神发育迟滞4例,占比为8.70%。其中具有性自我防卫能力6例,占比为13.04%;具有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15例,占比为32.61%;无性自我防卫能力25例,占比为54.35%。
3 讨论
现今对性自我防卫能力的鉴定被分成2级,即有或无,然而司法精神病鉴定中将责任划分成不同的级别,在具体评定过程中,不同人员的划分标准不一,在本次实施鉴定的过程中,本院运用3分法的方式,即对被侵害人的精神面貌实施全面评定,并对女性对性行为的认识进行全面评判,并判断其是否具有基本的反抗能力[1]。此外,在判断被鉴定人的性自我防卫能力过程中,应遵循基本的原则,即被侵害人是否对社会具有较强的适应能力,是否对性知识具有基本的认识,是否能将性行为与非性行为进行基本的区分,并且其是否具有基本的自我保护能力,对嫌疑人的基本情况是否具有全面的了解度。在本次进行司法鉴定的过程中,发现精神发育迟缓严重的人数较多,并且与先前的预设具有良好的吻合度,在人们进行不断研究的基础上,发现精神发育迟缓越严重的患者,便会具有较低的性自我防卫能力。因精神发育迟缓患者的智力较为不完善,对社会也缺乏基本的认知度,并不具有基本的意识控制倾向,从而不法分子便会对此类目标群体进行侵犯,对其实行性侵,在严重情况下,被侵害人可能会出现生命危险,酿成不可挽回的后果。在将精神病发育迟缓患者与正常人群进行比较时,发现精神低下的患者会具有较大的被欺骗性,在被侵害人简单诱导的情况下,不法分子便会对其进行侵害[2]。同时,这类人群对性知识不具有全面的了解度,心理发育也不成熟,从而会使其对社会具有不良的适应性,在其受到不法分子侵害时,不会具有较强的反抗性,会呈现顺从行为,进而在其不采取任何防御措施的情况下,便会成为不法分子侵害的首要目标。
此种现象应获得监护人的高度重视,其应对被监护人实行合适的引导,并对其进行实时的监护与看管,从而使不法分子具有较少的侵害被监护人的可能性,社会上也应形成良好的风气,对不法分子进行严厉的惩罚,从而在各方实施积极配合的情况下,便能使弱势群体获得充分的保护,达到良好的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积极发展[3]。女性精神障碍患者的智力程度较为低下,被犯罪分子侵害的可能性较大,此种案件与强奸案具有显著的差别,正常人在受到性侵的情况下,能够具有良好的辨认能力,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女性精神障碍患者具有较大的特殊性,在其被侵害的情况下,不能采用良好的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会使其被侵害的可能性逐步提高,并会使其身体受到严重的伤害。女性智力障碍患者在受到犯罪人威胁时,便会与其发生相应的性关系,并具有一种无所谓的态度,不会与家属及时沟通,在其出现怀孕等情况时,家属才能够知晓,但家属并不能充分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从而会使此类女性的权利不能被良好维护,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期。并且受害中的女性年龄较小,不具有基本的反抗能力,在其他人对其实施诱导的情况下,便会与其发生性关系,从而会使女性的权利被侵害,此类人群受到社会的良好保护[4]。
目前,在此类案件频发的情况下,监护人应学会应用法律武器维护被侵害人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此类案件发生的频率逐步降低,被侵害人的基本权益获得合理维护。此外,司法机关也应公正的处理此类案件,在逐步实施审判的过程中,也能具有正确的审判流程,使案件被正确审理,女性的基本权益能被良好维护。智力低下患者具有相应的特殊性,此类人群应获得人们的高度重视,在逐步对这类人群进行保护的情况下,便能达到良好的社会风气。目前,在法制社会不断发展的时代背景下,社会的政治条件也已经发生变化,司法鉴定流程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性侵害与女性意愿具有较大的联系,在参照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如果在不进行全面审判时,便不能明确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此种罪行。而在审判流程获得调整时,便能具有较多的审判依据,在逐步审判的基础上,能使司法鉴定过程具有公平性的特点,司法鉴定过程能够赢得人心,被侵害女性的基本权利也能够获得全面维护,促进社会积极发展。
智力低下女性人群的基本判断意识较差,对社会不具有良好的认知度,而在具有良好鉴定流程的基础上,便能使鉴定过程具有良好的特征,促进社会的全面发展,社会对女性权利具有基本的保障,促进鉴定工作的顺利开展。此外,精神障碍女性患者在受到性侵害时,社会应良好保障其基本权利,使监护人具有良好的思想意识。在此基础上,各地政府便应逐步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对精神障碍患者进行良好的维护,对社会不良风气实施有效的监管,保障女性患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的合理运行,使精神障碍女性被性侵的概率逐步减低,促进社会的积极发展,社会风气能顾获得良好维护。最终,鉴定过程也将具有公平的特征,促进社会的积极发展,在各方合力的基础上,便会回社会的不正风气发生变化,具有良好的鉴定效果,以此保障社会的良好发展,使女性的权益获得合力保障。
综上所述,智力发育低下者的智商较弱,并具有较低的人格发育程度,犯罪分子会对此类人群实施性侵。监护人应实时看护智力发育低下患者,对其进行有效的引导,从而使其被不法分子侵害的可能性逐步降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