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文化产业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
2018-01-19梁磊
梁 磊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河北秦皇岛 066100)
我们国家地域非常辽阔,茶资源也非常丰富,名茶种类繁多,例如毛尖、碧螺春、普洱茶、铁观音等,同时,茶的种类分布在不同地区,具有典型的地理标志。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意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并通过法律手段来对知产权进行保护,从而促进我国茶产业不断发展。
1 茶文化产业的内涵
茶文化,可以由广义方面分析,其是茶叶在生产、销售或者关于茶的活动中所包含的精神内涵即为茶文化,例如将茶为依托的制度、行为、心态、物态等文化。将具有文化内涵的茶产品进行生产、流通,以及以茶文化为主的服务行为即为茶文化产业,茶文化产业含义非常广泛,包含多个行业,包括茶文化有关系的产品及服务,通过茶产品与服务进行生产、交换、分配以及销售、消费等。换句话讲,就是可以体现出茶文化特点有关的产业,都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由茶文化产业的内涵可以知道,茶文化产业是建立在文化内涵的基础上,只要是有茶文化印迹的产品,都可以称之为茶文化产业。不管是传统的茶文化,还是现代创新的茶文化,都是茶文化产业组成的重要部分。把和茶有关系的产品进行生产、包装,在原有的文化基础上,将现代文化内涵融入产品中,就可以创造出创新式的茶文化产业,这也展示出传统文化继承的一个重要方式。
2 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们国家经济市场充分体现出其专业性、正规性、法制性的特点。对于某些没有根据市场规律从而进行野蛮发展的企业,不断被市场所淘汰。所以,对于茶文化产业的发展,应对其文化价值与功能加以重视。我国与茶文化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制度被有关部门及茶企业所关注,同时,对于相关法律制度,不断被更多茶企业所认同并运用。我国虽然制定了有关法律,但是,对于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机制还不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很大差距,从而影响了我们国家茶文化产业的发展,例如,大部分茶企还没构建一套茶知识产权建设体系,缺少建设体系的相关知识与能力,所以,未能制定出具有合理性、可行性的企业品牌发展战略。因为我们国家茶品牌发展刚开始起步,我国相关法律制定部门与实施部门对于茶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缺乏相关经验,大部分在法律的制定与执行方面,都是摸着石头过河的状态,无法对茶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进行准确定位,所以,进行法律制定与实施时,难免产生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尴尬现象。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第一方面,对于某些地方与层面,因为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在茶行业中,冒牌产品层出不穷,尤其在我国低档茶叶市场中特别突出,对我们国家的茶品牌带来了一定的冲击。例如,有的商家利用不法手段,盗取一些知名度较高的茶品牌,从而生产更多的山寨茶进入市场,使该茶品牌遭受巨大的损失,这个损失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会破坏企业形象,以及降低品牌的美誉度。同时,有些商家“投机取巧”,利用仿造手段来谋取不法利益,这样的情况不仅在茶行业中存在,同时也出现在其它食品行业中。有的商家把一些知名度较高的品牌进行模仿,使消费者无法区别品牌的真假性,例如把“六个核桃”变成“大个核桃”,把“康师傅”变成“康帅傅”等。像这样利用相近字以及增加前缀后缀的冒牌模仿,在茶行业中也非常多。另外,有的商家钻法律漏洞,然后在一些不受我国法律保护的地区,例如台湾、香港等,注册一个和知名茶品牌相似的品牌名字,同时根据品牌包装进行模仿,使购买者无法分辨真伪。对于这种情况,侵犯到了企业的知识产权,不只为企业带来损失,更为整个茶行业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因此,针对这种问题,我国应制定有关法律,以此来维护茶文化产业主体的利益。
第二方面,我们国家茶企业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品牌资源利用与整合的距离相关甚远。通过相关调查数据得知,目前,我们国家进行茶产品生产与加工的企业超过了六万多家,不过,申请与注册品牌的企业只有不到五千家,比例严重失调。企业缺少商标没有自己的品牌,使企业无法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缺少法律的保护,就意味着容易受到各种不法行为所伤害。对于这一方面,英国立顿茶品牌做得非常出色,对于我国企业可以进行借鉴,该公司进行品牌建立之时,就意识到知识产权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性,并重视法律保护机制的作用,在建立立顿品牌后,同时又建立许多子品牌,包括立顿奶茶和立顿果茶等多种子品牌,同时申请注册了商标。立顿公司的茶品牌受到法律保护,有着自己独特的品牌价值,使消费者更加容易辨认真伪,被市场所认可。该公司坚实的品牌基础与法律基础,值得我们国家茶企业借鉴。
3 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茶文化产业发展的建议
3.1 建立内部制度,完善法律机制
第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应用。进行开发茶文化时,茶企业要有强烈的法律意识与思想,保护茶文化在开发时的法律权责,以及使茶文化的开发与挖掘能够达到经济价值的最大化。不管是茶文化的创始人还是权属所有者,都要对茶文化的价值与内涵深入了解,在茶文化开发过程中,应利用权责清晰界定有关环节因素,使茶文化在开发时,如果产生责任问题,可以有据可循。
第二,构建责任追究机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进行茶文化开发时,有关组织与机构,应提高茶文化开发活动监管力度,制定有效预防方案,使茶文化开发时可以有效预防问题发生。另外,当问题发生时,应对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研究导致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对问题进行处理时,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提高责任意识,使开发人员深入了解制度在茶文化开发的重要意义,另外,在这过程中,也是开发人员对茶文化化保护的一个过程。
第三,完善茶文化法律,从而将茶文化法律保护范围扩大。对茶文化的开发保护,首先政府要发挥其职能,建立相关法律体系并进行完善,将法律制度、监督管理、履行职责进行完善,从而为茶文化保护打造坚实的法律制度基础;其次,茶文化企业不仅要重茶文化的开发工作,更要重视视茶文化的保护工作,企业是茶文化开发主体,企业应重视茶文化的保护才能使茶文化保护工作更好地开展。
3.2 商标权保护
在茶文化产业中,企业商标是企业文化重要体现,文化品牌又是文化产业发展的形象,企业对茶文化进行创新,使茶品牌展示出先进、创意、永久性的特性,而企业通过品牌来促进发展又是茶文化发展的创新性策略。我国于2013年8月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修正)》,同时于2014年5月开始执行,对我国茶文化产业实施品牌战略起到促进作用。
第一,集体商标保护。传统茶文化注册商标申请人有不特定性的特点,是某个地区群众传统下来的文化并不断进行优化的劳力成果,对于产权而言,并不是个人的,而是属于该地区所有的人们。我国传统茶文化产业商标充分展示出其地域特点,因此,可以申请集体商标,以及地理标志权。例如永春佛手、信阳毛尖、群山银针、漳平水仙、武夷水仙等,通过地域标志产品以及地理标志商标进行申请注册。针对集体商标,当地相关部门要提高品牌名誉的保护意识,建立商标管理部门以及成立协会,制订品牌质量标准,实施生产可追溯制度,提高集体商标茶产品质量,从而促进茶文化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立体商标。即商品外观包装设计注册为商标,例如知名度较高的可口可乐,其是通过玻璃瓶形状进行设计,并申请注册立体商标;以及众所周知的“zippo”打火机,其外观被设计成圆弧形盖,在打火机的侧面,沿边设计凹槽的形状,并成为其立体商标。立体商标申请为立体商标保护,保护有效期为十年,并且到了期限后还可以申请续延,但是,如果只是作为外观设计申请专利保护,虽然有十年的期限,但到期后无法续延。茶文化产业中的企业,可以制定立体包装方案,把立体包装作为立体商标,同时进行申请保护。由此可见,将商标保护范围进行扩展,把茶产品具有地域性商标以及立体商标进行有机结合,对其商标权进行保护,不仅是品牌的一种开发,同时也是文化的创新。
3.3 专利权保护
对于茶文化的开发,不只是单纯地对传统茶文化进行模仿,是要通过我们的能力与灵感,通过创新为核心,从而实现有着经济价值的茶文化产业。茶文化的开发,首先要建立在现代化技术的基础上,而茶文化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专利法的基础上。企业要提高茶文化开发的专利权的保护意识。我国产品专利权保护有效期最长为二十年,对我国民族传统下来的文化工艺,是上千年民族群众智慧与劳动的结晶,如果成功申请专利并在十年以后,该文化工艺会进入共享领域。因此,我国传统的茶产品制作技术虽然可以获得专利权,但是,在二十年以后,茶文化遗产有的会消失,有的已不具备该地区特色以及民族特色,这种专利保护方式无法使几千年继承下来民族传统文化得到有效保护。所以,建议未来进行《专利法》的修定时,可以根据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来修改保护有效期,对于茶传统文化产业的核心技术,所有权者可以利用商业机密方式进行长期保护,对于一般技术,可以利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长期保护。例如众所周知的知名品牌可口可乐,由于该公司重视专利权的保护,其核心技术到如今还是无人破解,这也是商业机密保护的重要体现。
核心技术商业秘密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其也是企业的无形财产。所以,我国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机制还没有完善的情况下,核心技术的掌握者要重视核心技术的保护,制定多种保护对策,从而保护传统工艺技术以及核心技术不受泄露。在进行专利权保护与地域性标志权保护的基础上,还可以进行核心技术的保护。针对核心技术保护的法律,我国早在1997年就出台《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其中规定了:“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保护或者保密制度,切实加强对传统工艺美术技艺的管理。从事传统工艺美术产品制作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泄露在制作传统工艺美术产品过程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和其他商业秘密。”另外,在2011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其中规定提出:“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涉及知识产权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传统医药、传统工艺美术等的保护,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武夷山大红袍与福鼎白茶,都将自己传统制作工艺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申请保护。
3.4 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即为版权方面的保护。著作权可以保护茶文化产品,以及不仅有文化创新理念,同时又有内涵的表现形式。利用著作权来保护茶文化产业时,其著作权使用程度非常高。著作权可以保护茶文化的创新理念,可以充分保护茶文化产品中的创新产品。著作权的登记都是自愿登记,没有经过登记的原创著作权者人,不在法律保护范围内,更容易被抄袭与复制,无法进行有效保护。所以,对于茶文化产业中的原创作者,应及时对著作权进行登记注册。著作权的保护期是有限的,但是,由于茶文化产业是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产业,如果其保护期是有限的情况下,无法有效保护茶文化创新性产品。所以,建议将保护期限进行延长,或者是无期限。在著作法运用的基础上,对茶文化产业进行多方面的保护,例如具有文化特色的创新思想,通过有效措施进行保护。为明确权利主体,应及时版权登记,从而为茶文化产业的发展打下牢固的基础。
4 结语
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茶文化产业的有关主体,来维护茶文化创始人的利益,进一步推动茶文化产业发展。首先是企业应提高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制定内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茶文化产品的创新过程中,利用知识产权来保护自己的基本利益;其次是政府发挥其职能,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制度,并不断优化。针对知识产权有关法律的修改时,建议根据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特点,来对法律进行完善,从而推动传统文化创新思想产业发展。
[1]官玉琴,夏良玉.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若干法律问题探讨——以闽茶文化创意产业为例[J].福建农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5(2):101-104.
[2]王滋海.茶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的法律问题研究[J].福建茶叶,2016(7):267-268.
[3]龚永新.中国茶文化产业建设与发展研究 [J].茶叶,2015(1):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