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差别中的平等原则辨析
2018-01-19顾肃
顾 肃
平等是政治哲学的一个核心概念,也是我们讨论人际关系时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平等的实质是指在人与人关系上同等对待,同等处理,反对在出身、身份、资格认定和性别等方面的各种形式的歧视。平等作为一种核心价值观,是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一直关注的主题,虽然历史上各个社会都存在诸多不平等现象,但平等一直是人们心中的理想,许多人为此而进行不懈的努力。哲学家们设想了诸多关于平等的理论,提出了各种平等主义的主张。但是,现实的社会和经济差别是普遍存在的,如何诠释和论证平等,界定怎样的平等主义是可以接受的,是本文要解决的问题。
一、 平等主义诉求的不同形式
平等主义通常指将人们平等对待的主张。许多人都相信某种形式的平等,比如政治上的平等,法律面前的平等,进入市场竞争的机会的平等,担任公职或接受教育的平等机会。政治哲学上的平等主义是一种基本的政治和社会理念,主张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人。但对平等主义的阐释有不同的形式,所诉求的理论前提和对象也有所区别。由此,在作为价值目标的平等议题上,用阿马蒂亚·森的话说,真正关键的问题是“什么的平等”,而非我们是否在任何方面都需要平等。*阿马蒂亚·森:《正义的理念》,274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也就是说,要详细地规定和论述怎样的平等作为价值目标是有必要的、可取的,澄清所追求的平等究竟是什么。其中最重要的是起点平等和结果平等,或者叫机会平等和福利平等。下面我们分析几种平等主义的重要区别。
(1)工具论的平等主义与内在论的平等主义的区别。在工具论的平等主义看来,平等只有在促进其他价值理想(比如人们的福利、幸福感、自尊等)的实现时,才是重要的。也就是说,它所诉求的平等,是实现其他价值理想的途径,重要的是争取平等所带来的结果。例如,工具论的平等主义者可能为了最不利者的自尊和益处,或者为了减少某些形式的社会对抗而主张平等。这种平等主义主张,在道德领域任何完整的论述必须符合平等的价值,即在实现其他价值理想时须经由平等的诉求。内在论的平等主义是非工具论的,它把平等本身当作重要的价值,平等本身就是追求的目标,以此来衡量政治和社会的政策及道德判断,凡是违背平等的内在价值的,都是不可取的。由此来看,这两种平等主义的区别在于,是把平等当作实现其他价值理想的手段,还是平等本身即为价值目标。前者是在实现其他价值理想时以平等为手段,后者则把平等作为价值目标,社会改革必须为实现平等的内在价值而努力。
(2)派生性的平等主义与非派生性的平等主义的区别。派生性的平等主义把平等当作某些更广泛的理想的构成元素。如哲学家斯坎伦所指出的,社会合作的一个引人关注的理想即包括每个人都是平等的这种公共知识,这种平等观是社会合作理想的一个构成部分,因而是派生性的。*T.Scanlon.“The Diversity of Objections to Inequality”.In M.Clayton,and A.Williams(eds.).The Ideal of Equality.New York: St.Martin’s Press, 2000, Section I.非派生性的平等主义则不同于工具论的或派生性的平等主义,它赋予平等的实现以最终的价值。例如,假如社会中的一些人比其他人境况更差,虽然他们也许并未意识到自身境况的相对劣势,但这种情况本是可以避免的,那么,这就是令人遗憾的事情。另一位哲学家特姆金尽管接受像使人民获得利益这样的益品具有内在的价值的观点,但他强调,为了在考量了所有事情之后判定何为最佳的,需要将平等之益与这些益品相衡量来做出评价。*Larry Temkin.“Equality, Priority and the Levelling Down Objection”.In M.Clayton,and A.Williams (eds.).The Ideal of Equality. New York: St.Martin’s Press, 2000, pp.126-127.可见,非派生性的平等主义类似于内在论的平等主义,将平等当作努力实现的最终价值。而派生性的平等主义则把平等视为其他道德理想的组成部分,因而部分地类似于但不等同于工具论的平等主义。
(3)目的论的平等主义与道义论的平等主义的区别。这是哲学家帕菲特所做出的一个重要区别。他指出,一些平等主义者认为,如果人们的境况同等地良好,那就会是一个较好的状态。如果持有这种观点,那就是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我们接受平等原则:如果一些人比其他人境况差,那这种情况本身就是坏的。”*这种平等主义要求的是人们社会经济状况结果的平等,也就是最终生活状况的平等。它把平等当作最终目标,因而是目的论的。这种平等主义与功利主义有所区别,功利主义立足于人们总体功利的增加,而并不要求每个人都是结果平等的,因而诉诸的是动态的比较,即总功利增加。目的论的平等主义还可以进一步细分为纯粹平等主义和多元平等主义。如果我们只关心平等而不顾及其他,那就是纯粹平等主义。而多元平等主义则既接受平等原则,也接受功利原则。“在比较两个结果哪一个更好时,我们同时重视这两种价值。”*Derek Parfit.“Equality and Priority”.In D.Matravers,and J.Pike (eds.).Debates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3, p.117.
道义论的平等主义则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不同。在这种观点看来,不平等不是本身即为坏的,我们争取平等不是因为这样可以获得较好的结果。说我们应当致力于平等,那总是出于其他的道德理由。道义论的出发点是绝对的道德义务,并不把行为的结果作为考量的重要因素,而是以人们行为的动机是否出于道德义务来衡量。因此,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诉诸的是正当性或公正性,即人们处理相互关系的方式是否符合正当的标准。这种观点通常考量的是比较公正性,“按此比较公正性的说法,人们是否受到不公正的对待,取决于他们是否被以不同于其他人的方式对待。因此,如果在分配资源时剥夺了一些人的份额,那就可能是不公平的”*Derek Parfit.“Equality and Priority”.In D.Matravers,and J.Pike(eds.).Debates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2003, p.119.。用通俗的话说,这种道义论的平等观主张权利平等,包括机会平等。平等的要求不是消除某些未经论证的不平等举措的隐蔽的要求,从而使得所有社会或经济的不平等都有了貌似合理的基础,而是就事物性质本身而言的根本性的要求。例如,平等的政治和宪法权利要求民主制度下平等的投票权,其本身便是这种带根本性的要求,就像法律禁止性别和种族歧视一样。平等在此成了一种类似于道义命令一样的根本性原则。
由上述分析我们看到了平等主义的诉求之重要区别,可以将其概括为结果平等与机会平等的区别。政治哲学中关于平等主义原则的争议,与这里所做的区分密切相关。自近代以来围绕结果平等还是起点平等的争论,在相当程度上关涉于论证的理论立足点。结果平等追求的是公民个人在经济与社会境况方面的一致性,因而也被表述为平均主义;起点平等强调的是公民在竞争起点条件上、基本权利上被同等对待。如果把平等主义理解为结果平等,并且把社会正义(特别是以应得为基础的正义)理解为权利平等或机会平等,则这两者之间有可能因为诉求的差别而发生冲突。政治哲学中的相当一些理论分歧和争议即围绕此而展开。
结果平等也是福利平等,指要求人们所获得的社会福利是一样的。但福利这个概念在这里是广义的,即包括人们的实际物质所得和待遇,还包括如阿马蒂亚·森所说的人的各种能力、自由和福祉。但是,广义的福利平等仍然限于结果的平等,而不包含机会平等,机会平等从根本上是指人们在进入市场竞争的起点上的机会一样,权利同等,不存在歧视。这也意味着人们存在社会流动的可能性。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状况完全一样的社会只是一种理想状态,实际上人们的地位和境况总是存在差别。但是,如果社会中人们的地位和状况固化了,处于优势地位的人以及他们的后代在接受教育、就业、发展事业上一直保持优势地位,而处于劣势地位人也一直处于劣势,没有向上流动和改进的空间,那就意味着这样的社会是机会不平等的社会。只有处于劣势地位的人及其后代在受教育、就业、发展事业上可以通过自身的努力而得到改善,实现了向上的流动性,并且实际上发生了诸多的改进,这样的社会才是机会平等的。
二、 对结果平等论的反驳
结果平等论是一种经济平等主义,它主张人人得到同等的经济收入和社会待遇,诸如“有饭同吃,有衣同穿,有福同享”之类的口号,即是这种结果平等论的通俗表达。古今中外都曾经有过类似的政治口号,这是颇有吸引力的社会理想,也引导许多人为之献身。但是,就实际可操作性而言,结果平等存在诸多问题,政治哲学讨论中提出了不少反对意见。
结果平等论的关键问题是将人们的收入或福利水平拉平,而这种拉平的方向是使人们实际向下发展,境况恶化。表面上看来,通过拉平让一些人受益,但实际情况却要复杂得多。这是劫富济贫的一个重要结果。帕菲特即以“拉平反驳”来批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这类问题。如前所述,这种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在实质上即是结果平等论。在帕菲特看来,由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将人们之间的一切不平等都视为恶,因而主张克服不平等就是好的。对此存在两种反驳:一是广泛存在的反驳观点,假设有一个盲人和一个双眼健全的人,依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来推断,可以将双眼健全的人的眼睛移植一只给盲人,这样两人都可以看见东西,应该是道德上可取的。这是一个极端的例子,得出了可怕的结论,其中涉及当事人的基本权利包括自觉同意权问题。或者换一个温和一点的做法,比如,一个盲目和一个明眼的双胞胎生下来以后,通过普遍的政策安排,将其中明眼的婴儿的眼睛移植一只给盲目的婴儿。这些例子以极端的方式说明,假如一切平等的目的本身就是好的,则可能推导出如此极端的拉平举措在道德上也是可取的结论。*除去这种极端例子,日常生活中也存在大量这样的平等主张,劫富济贫即如此,强行将富人的财产剥夺,然后交给穷人。这在道义上往往是很有吸引力的口号和政策取向。
对目的论平等主义的另一个反驳是,“假如不平等是坏的,则不平等的消除就是以某种方式变得更好,无论这种改变如何发生。设想在一场自然灾害中,那些境况较好的人失去了他们所有额外的资源,从而与其他每个人状况一样糟。由于这种变化会消除不平等,因而按照目的论的观点,这肯定是以某种方式受到欢迎的”*。这场灾害使一些人受损,无人得益,但必定以某种方式变得更好,在这里是指实现了所谓的平等。这是十分荒唐的。帕菲特将此称为“向下拉平反驳”,即驳斥了使人们状况均恶化但却达到了某种平等的状况是可取的主张。用通俗的话说,这种结果平等是通过“因为我不如你,所以要把你拉下来跟我一样”来实现的。帕菲特认为这样的反驳还不够,还需要强调,“如果我们通过向下拉平而实现了平等,那在我们所做出的东西中就没有什么是好的。类似地,如果某场自然灾害使得每个人状况都同样变坏,这在任何方面都不是好消息。这些主张的确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相冲突”*。
因此,目的论的平等主义或结果平等论所面对的反驳就在于其未加区别地将结果的平等视为好事,而未区分将人们状况拉平的方向如何,是向下拉平还是向上拉平。表面上看起来都是拉平,即让一部分人状况改善,让另一部分人状况恶化,人为地使人们境况相同,但实际上拉平的方向还是有区别的:向下拉平是让一部分人状况恶化,另一部分人也没有受益;向上拉平则是让境况较差的人得到改善(这正是罗尔斯的第二条正义原则所强调的),却不是通过伤害境况较好的人来取得的。这里就暴露了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致命缺陷。帕菲特认为,道义论的平等主义可以避免这种反驳。如果我们是道义论的平等主义者,那就不会认为不平等是坏的,也不会被迫承认通过向下拉平来消除不平等的举措,因为这并未以某种方式使状况得到改善。“我们可以认为,我们有理由消除不平等,仅当并且只是因为,我们这样做的方式有利于那些境况较差的人。或者我们认为,当某些人比其他人境况差时,他们可以特定地主张,要求非出于他们的过错或选择而被提升到与其他人一样的水平,但是,他们无权主张将其他人降低到跟他们一样的水平。”*Derek Parfit.“Equality and Priority”.In D.Matravers,and J.Pike(eds.).Debates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2003, p.121,122,122,122.
另一位哲学家哈里·法兰克福也集中批评了经济平等主义的不可取。在他看来,这种经济平等主义主张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收入和财富。“许多人相信经济平等本身即具有相当强的道德价值。出于这个理由,他们经常主张应当赋予促进平等主义理想的做法以很大的优先性。”*Harry Frankfurt.“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In D.Matravers,and J.Pike(eds.).Debates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2003, p.82.也就是把经济平等视为具有内在的道德价值,这属于前面所说的内在论的平等主义。这在法兰克福看来是错误的,因为不应该把每个人得到同样的收入作为道德上的重要目标。
由此可见,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关键问题在于,并非一切导致人们平等的目标都是好的、可取的,我们不能无条件地称赞一切让人们结果平等的做法,强行将优势者向下拉平到与劣势者一样的水准,这种结果平等是一个最坏的结局。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的致命问题即在于此。“拉平反驳”宣称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只是通过将一个境况较好的人拉低到某个境况较差的人的水平,就可以在规范意义上改善一种状况。也就是说,劫富济贫不一定能规范地改善总体情形。与“拉平反驳”相对的是“提升反驳”,它宣称并不存在这样的情形,即只是通过改善某些人的生活状况(即便这些人的状况已经较优越了),就可以在规范意义上恶化一种状况。也就是说,锦上添花也并不会恶化总体情形。但是,由于拉平会减少不平等,提升会增加不平等,在一些理论家看来,这意味着平等本身并没有什么价值,因而必须否定实质性的非工具的平等主义。
事实上,由于拉平会导致一些境况较好的人被拉低到较差的水平,所以在零和游戏中,一些人的确变坏,而另一些人则有所得益。尤其是当社会贫富差距大、境况较差的人数比较多的时候,平均主义对于相当一部分人具有吸引力,往往成为社会革命者团结众人的政治口号和旗帜。主张拉平的平均主义者经常把平等当作社会正义的一种本质特征来强调,因而他们不必诉诸道德应得的概念来为特定的收入分配作论证。他们认为,人人得到相同的份额这样的社会正义是天经地义的,因而不必考虑做出很少努力的人之所得究竟是否应得。而自由放任主义者则认为,在一个自由的市场下有些人致富、有些人赤贫同样是自然的,也不必考虑是否应当如此。可见,平均主义是一种不问道德应得的极端学说。而保留了某种对自由重要性信念的平等主义者则有所不同,因为他们对于仅仅依靠政治控制来决定个人价值的集权体制持相当的怀疑态度。
与对道德应得的轻视相反,平均主义者把人的需求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因为他们认为正是人的需求决定了平均分配的必要性。可是,这里最重要的是如何决定以及由谁来决定人们各自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不错,衣食住行乃人人所必需,但很难论证每人的需要都是一样的,更难保证一个专门来论证各人需要的机构不会成为最大的特权持有者。
对结果平等论或平均主义的反驳不能仅限于平等的价值观,还需要参照分配正义与社会发展的关系。这就是社会发展的效率、成果同分配方式之间的关系问题。由于分配正义问题不只限于一种价值理念,而是涉及多方面的价值,因此,讨论分配方式就不能只局限于一种价值(比如平等的价值),还需要参照其他的社会价值(比如社会的发展、进步和效率)。目的论的平等主义预设了结果平等就是好的,未深入考察这种平等是不是对一切人都是好的,以及从社会发展的动态来看,向下拉平的平等主义对于社会进步的作用如何。此外,允许一定程度的社会差别存在,让一部分人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与其业绩相称的提升,提供向上发展的激励和动力,由此而与向下拉平的社会效果相比较,也是需要讨论的议题。一种分配方式如果不能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则对其正当性的论证就缺少了社会实践效果的基础。
讨论分配正义问题,也需要参照社会资源配置的总体水平。分配正义原则适用的通常条件是社会实际上存在中等程度的资源配置,即有一定程度的匮乏,不可能人人都得到很充分的满足。在这样的社会,福利平等即平均主义的要求就需要拉平所有人的福利所得。由于其社会资源的获得是中等程度的,因而即便是拉平,也只是使未拉平前最高收入的那些人达到中等程度的所得,因而状况不算太坏。其中得利最多的是原先处于较差境况的那些人,他们通过拉平而达到了中等程度的生活水平。而在社会资源高度匮乏的社会,人们的生活状况普遍较差,拉平的结果是普遍贫穷。假如原先存在极少数很富裕的居民,则在拉平以后只是使这少数富人的状况极度变坏,拉平的结果就成了少数人极端恶化,所有人仍普遍贫穷。
分配正义中的平等原则不能完全脱离社会发展效率的考量。中外社会实践表明,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几乎都与发展的低效率、人民生活水平的普遍贫穷相关联。看起来是比较平等的收入却总是伴随着低发展,人们普遍缺少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一次性的拉平变革看起来是实现了人们收入和福利水平的比较平等,带来的却是长期低效率的社会发展。在收入分配上,让每个人都得到几乎同样的收入,牺牲了效率,滋长了懒惰,结果是共同贫穷。这是中国改革开放要解决的一个大问题,即分配的平均主义“大锅饭”的问题。邓小平在谈到改革开放的方针时指出:“我们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然而平均发展是不可能的。过去搞平均主义,吃‘大锅饭’,实际上是共同落后,共同贫穷,我们就是吃了这个亏。”*这就是平均主义的危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邓小平提出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最终目标是共同富裕,“共同富裕的构想是这样提出的:一部分地区有条件先发展起来,一部分地区发展慢点,先发展起来的地区带动后发展的地区,最终达到共同富裕”*《邓小平文选》,第3卷,155、373-37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可见,为了发展生产力和促进人民幸福,在分配问题上,既要避免平均主义,也要避免两极分化,总原则是共同富裕,但不是同步富裕,在发展阶段上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另一部分人再跟着富裕。即使如此,最终仍然不是人人收入水平完全等同。
由此来看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它简单化地把经济结果的平等设置为社会根本的、终极的目标,认为这本身就是好的,忽视了这种好的评价不能脱离其他价值目标。尤其是从长远发展来看,向下拉平的平等主义无视激励机制对于社会发展的作用,忽视了平均主义所带来的发展的低效率,以及人们长期贫穷的恶果。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问题在于,仅在作为目的的平等意义上无法解决平等的正义问题,也就是说,不能以单一的平等价值来决定分配正义与否,还需要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界定平等,即对结果平等的检验应在更广泛的公正的范围内讨论。结果拉平表面上看是平等了,但对于被拉平的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是否公平,这就是更广泛的意义上的问题。此外,拉平在总体上不能提供有效的社会激励,其本来的用意是满足处于劣势地位的人的需要,改善其生活状况。但是,如果这样一来的总体效果是滋生不劳而获,养懒汉,同时又强迫处于优势地位的人放弃自己的所有,而不是自觉自愿地有所奉献,则拉平本身就成了一种不正义。这当中还存在应得的问题,即在强制拉平的分配政策下,劣势者是否应得,优势者是否应该做出牺牲,这也是分配正义需要考虑的。
因此,对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检验不能仅限于平等这一价值目标,还需要社会实践的检验,尤其是社会发展效率等因素的检验。结果平等如果大大地降低了社会发展的效率,使得每个人都受其害,就不能成为独立的有效的分配正义原则。这里,检验的尺度是引入总体福利的价值观,即看总体福利和发展的效率。激励力本身也是一种价值,一种分配制度如果不能激励人们努力,而是奖懒罚勤,其结果是社会的普遍贫穷,是低水平上的平等。
在分配正义问题上,用单一价值衡量存在严重缺陷,需要引入价值多元论,即对于平等的检验和考察不能仅限于平等目的自身,还需要其他价值的检验。当这些价值存在冲突或需要衡量时,可以在它们之间进行优先排序。比如,公正与结果平等相比,即处于优先地位。从前面区分的平等主义的术语来看,非派生的平等主义将平等本身视为价值,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即是这样一种平等主义,但其忽视了道义的正当性。道义论的平等主义则诉诸正当性,要求在检验人们关系时看其是否符合正当的标准。引进正当性的检验标准以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就暴露出其缺陷,需要参照社会实践效果的正当性来修正平等的要求。
三、以优先论和充足论取代结果平等论
对于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批评和反驳,并不表示可以彻底放弃平等的主张。人们对平等仍然具有一些重要的价值诉求,这就是使每个人都获得最低限度的福利,过上体面的生活,以及在承认人们之间经济社会差别的同时,需要保障其机会平等。这也是罗尔斯的第二个正义原则所主张的。对于罗尔斯所要求的让最不利者获得最大利益,学者们有一些不同的解释,包括优先论和充足论。优先论要求在绝对值上衡量那些状况最差的人,优先给予他们绝对的帮助。充足论则主张给予每个人以足够的东西,以满足其基本的体面生活的需要。法兰克福、内格尔和帕菲特在这些方面均做了较详细的论述。
基于类似的理由,托马斯·内格尔认为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存在诸多问题,需要用更恰当的理论来表述平等观。他主张优先论,即帮助境况差的人是更优先和迫切的选择。他假设自己有两个孩子,一个健康和快乐,另一个遭受某种痛苦的残疾的折磨。他的家庭可以有两种选项:一种是搬到城区去住,这样使得第二个孩子得到特别的照顾。另一种是搬到郊区住,在那里,第一个孩子因为有更好的条件(比如可以上更好的学校)而得到更好的培养。这是一个困难的选择,当中涉及如何理解和践行平等对待的问题。“如果搬到城区住,则是一个平等主义的决定。让第二个孩子获益是比较紧迫的……其迫切性却不必然是决定性的。它有可能被其他的考量因素所超越,因为平等不是唯一的价值。但它是一个因素,并且取决于第二个孩子的境况差的地位,其状况的改善要比第一个孩子的状况同等或更大的改善来得更重要。”*Thomas Nagel.Moral Question.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79, pp.123-124.这里强调的是,平等虽然重要,但另一个观念更重要,这就是帮助那个境况差的孩子。也就是说,应当优先帮助那些陷于困难境况或者基本需要得不到满足的人,这是一个广泛持有的观点。功利主义者也会接受这样的观点,因为如果人们境况差,就更容易帮助。但内格尔强调的是,越是难以帮助的人越是需要帮助。
帕菲特同意内格尔的这个观点,并将其概括为优先论,即境况越是差的人,让他们获益就越是重要。优先论所设置的优先级是根据境况差的程度来确定,即境况越差就越应优先得到帮助。与此不同,功利主义者主张,每一项助益的道德重要性仅仅取决于这项助益将有多大。因为功利主义的立足点是人们获得的幸福总量最大化,助益越大越可提升幸福总量。优先论则认为,一项助益的道德重要性还取决于获得助益的人的状况,应当给予状况差的人的获益以更多的权重。*斯坎伦、拉兹、法兰克福等人均持类似的观点。
优先论以帮助境况差的人为优先考量,看起来是让处于低生活水平的人的状况得到了改善,实际上是缩小了社会的不平等。这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拉平,但不是把状况好的人强制拉平到与状况差的人一样,而是让状况差的人向上提升,因而在某种意义上是向上拉平。但其最终目标却并没有设定为让每个人的境况都一样的平均主义,因而并没有把结果平等当作终极目标,倒可以将其看作是对拉平反驳的一种回应。帕菲特就指出,优先论并不是像平等主义那样把消除不平等当作目标,“如果这是我们赋予这样的助益以优先性的理由,那我们并不持有这样的优先论。按此优先观点,正如我在此定义的,我们并不信奉平等。我们并不认为一些人比其他人境况差,其本身是坏的或不公正的。这正是此论的独特之处”*。因此,优先论并不接受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基本前提。
按照帕菲特的观点,优先论的前提不是人与人状况的直接对比,而是依照生活水平的绝对值来衡量。虽然境况好或坏有比较的成分,但优先性安排不是基于人们之间的关系。“按照优先论,助益境况差的人更加重要,但这只是因为这些人是处于较低的绝对水平上。这与这些人比其他人境况差这一点无关。即使没有其他人,助益于他们也同样重要。”因此,平等主义与优先论的主要区别在于,“平等主义关心的是相对性:每个人的生活水平与其他人相比较的程度。按照优先论,我们只关心人们的绝对生活水平。这是一种根本的结构性区别”*Derek Parfit.“Equality and Priority”.In D.Matravers,and J.Pike(eds.).Debates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2003, p.123,124,124.。由此可见,优先论试图避免将拉平的结果平等设定为终极目标,因而避免人与人之间横向的比较,拒绝平等主义所关心的相对性。它从对绝对生活水平的考量入手,在生活的绝对值上衡量,让人们都过上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为助益那些达不到绝对生活水平的人提供正当性的证成。
从人群的总体情况来看,帮助那些绝对生活水平低的人,让最不利者有所得益,可以部分地克服社会的不平等,是一种局部的向上拉平的方法。这显然不同于将处于高生活水平的人强行向下拉,使之与低生活水平的人状况一样。向下拉平的结果看起来是让境况差的人满意了,但却大大地损害了境况好的人的利益,在强制拉平时则是违反其意愿,侵害了其基本权利。优先论只是说要优先解决最不利者过体面生活的问题,其目的不是完全拉平,而是在客观上缩小绝对生活水平低的人与其他人之间的差距。所谓扶贫项目,实质上就是通过公共福利的分配,为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下的人们提供体面生活的保障。
取代结果平等论的另一个理论是充足论。法兰克福也批评目的论的平等主义的问题,认为“这样的经济平等并不具有特别的道德重要性。就经济资产的分配而言,从道德的观点来看,重要的不是每个人都拥有同样的东西,而是每个人应当拥有足够的东西。如果每个人都拥有足够的东西,则某些人比另外一些人拥有更多,就在道德上没有什么重要性”*Harry Frankfurt.“Equality as a Moral Ideal”.In D.Matravers,and J.Pike(eds.).Debates i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 2003, p.82.。他将此对平等主义的替代项称为“充足论”。这也是从绝对值上对人们福利水平的要求,即保证每个人都拥有足够多的东西,过上体面的生活,而不必立足于人们之间的比较。有了足够的东西之后,人们之间存在的差别,如一些人拥有更多,更富足,一些人拥有少一些,在道德上就不是那么重要了。可见,充足论也是从最低的生活水平的最低要求出发的,使每个人都有足够多的东西,即满足最低层人的绝对生活水平的要求。这与优先论类似,即解决雪中送炭的问题,而不必拘泥于锦上添花。有了充足的东西以后,在此之上的人们之间就无须时时进行比较了。
优先论和充足论与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差别原则在本质上是一致的。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二个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建立社会、经济不平等的方面。它承认人们在分配的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要求这种不平等对每个人都有利;人们在运用权力方面也是不平等的,但同样必须遵从官职对一切人开放的原则,即具有同样才能的人具有从政的同等机会。*可见,罗尔斯也避免把经济平等设置为最终目的,而是在承认人们之间经济差别的同时,设定了符合正义的原则,即这种差别必须符合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同时保障机会平等,即职务和机会向所有人开放。“虽然财富和收入的分配无须平等,但它必须合乎每个人的利益,同时,权威与负责地位也必须是所有人都能进入的。”*罗尔斯:《正义论》,第4章、49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这种平等论是道义论的平等而非目的论的平等,它应服从更大的正义范畴的要求。
这里强调的是公民平等的自由权利,主要是在政治和法治中体现出来的平等公民权。而当承认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时,也必须保证官职对所有人开放,也就是公共职位向有才能者开放,给所有人平等的从政机会。机会平等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罗尔斯关于正义理论的第一个原则即是平等的自由原则。他声称,这第一个原则适用于社会基本结构的第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平等自由,包括政治自由(选举权和出任公职的权利),言论、集会、信仰和思想自由,人身自由和财产权,法治概念中所规定的不受任意逮捕和搜查的自由,等等。这个平等自由原则主张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同样的基本权利,享受这方面同等的自由。这种原则坚守程序正义意义上的机会平等和起点平等的底线,它是建立在人与人在人格尊严和自尊的平等基础上的。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平等主义的诉求有不同的形式,作为一种非派生的平等主义,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将人们的社会和经济的结果平等本身设定为终极目标,认为其本身就是好的,忽视了平等的要求也要受正义价值的制约。诉诸结果平等的平均主义把经济平等设定为单一的价值目标,排斥了正义或正当性的价值。事实上,平均主义无法面对强行拉平对人的自由权利的侵犯,也忽视了正义的其他价值,如通过激发人的生产和创造的积极性带来的更大更长远的福利。这种福利是更广泛意义上人们的平等权利,即公正的制度激励人们发展的机会平等权。但是,反驳目的论的平等主义并不表示放弃平等的价值观,而是要立足于机会平等和提升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以优先论和充足论取代结果平等论,即是提出每个人都能过上体面生活的最低要求,这是一种设置最低生活水平的权益平等观。此外,在承认人们之间经济社会差别的同时,需要坚持机会平等,即公民人格的平等,拥有平等的尊严,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对待,保证所有人平等的从政机会,让公共职位对所有人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