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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农业农村现代化

2018-01-19

甘肃农业 2018年8期
关键词:个体农户农民

(甘肃省泾川县渔业工作站,甘肃 泾川 744300)

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都离不开各类专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个体农民规避经营风险采取灵活合作方式建立的经济组织,是弱质、分散性农业实现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一、现代农民专业合作社发端

一般认为,现代合作社发端于1844年的英国,一个名叫罗奇代尔小镇建立以自己小镇名字命名的协会——罗奇代尔先锋协会。会员们筹集本金,设计了合作社经营和管理规章,建立一个消费者合作社,获利颇多,大获成功。经济合作的理念深入人心,为了纪念这一创举被后人称之为“罗奇代尔规则”。随后数十年间在英国建立了1000多个合作社。罗奇代尔先锋协会经历了160年的发展,也历经多次收购、兼并、重组,于2007年发展为以曼彻斯特为基地的全国性合作集体。

而美国的合作社发展后来居上,成立于1752年火灾保险合作公司——费城房屋火灾保险合作社,被认为是美国第一个合作社,由美国独立宣言的签署人之一的本杰明·富兰克林发起建立。1875年美国成功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始于“农庄”(The Grange)的全国性农场协会组织,拥有85.8万成员,涵盖了美国32个州。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农庄组织派人到欧洲合作社“取经”,“罗奇代尔规则”的精髓开始在美国大地生根开花。1902年成立的“农场主联盟”和“美国公平社”两大组织。其中“美国农场主联盟”,是目前美国最大的具有工会性质的农场主协会,通过庞大的组织力量影响政府制定有利的法律法规,鼓励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合作社大宪章”《帕尔·沃尔斯太德法》,最终确认了合作社最基本的规范和合法地位。美国政府在1930年通过一项规定,将每年的10月份设定为合作社月。

二、我国农民专研合作社基本内涵

2006年10月出台的《合作社法》规定,农户通过农产品的交易而设立并按照交易额度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的营利性社团法人。我国的合作社和欧美国家合作社最大的不同在于法律地位的不同,造成的混乱是将“社团法人”与“企业法人”同等对待,按照企业法人的经营模式在运转。对“社团法人”概念的法学分析,结合我国农村基本的经济制度,以及合作社在欧美国家成功的实践,我们基本上可以弄清它的具体内涵,应该是建立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基础上,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合作理念,在同类农副产品的生产、销售、采购、消费、服务等环节展开合作的一系列农业商业活动中的联合,实行自愿互利、民主管理、规范经营的原则,有效规避市场风险,保障经营效益的一种互惠共享性经济合作组织。

一般来讲,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特殊经营法人,从价值取向上讲具有公益性;从承担财产责任上讲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从所有权上讲入社社员具有财产所有权;从管理方式上讲实行社员民主表决等其他属性,都不同“企业法人”法律规定内涵。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扩大。按照农业活动可以分为生产、销售、采购、消费和服务专业合作社;按照市场领域可分为地方合作社、地方延伸合作社、区域合作社、全国范围合作社、国际合作社;按照所有权结构可以分为单一合作社、联盟合作社、混合型合作社等各种类型。按照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合作社多集中于生产和销售环节,合作形式单一且规模不强,地方区域性特点明显,农产品加工销售附加值难以提升,处于整个产业链下游,利润维持在较低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就必须加快现代农业合作体系建设步伐,形成各级各类专业合作社,突破所有权限制、跨地域和跨产业的大合作格局,形成区域性乃至全国的各类合作社联盟,为农业增效、农村振兴、农民致富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发展农民合作社是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实现乡村振兴战略,就必须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就有必要重新认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边际效益日益降低的农业、“空心化”的农村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可以逐步实现从经济组织“利益共同体”到村庄“命运共同体”认识上的根本性转变。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帮助打通广义农业的各个系统,实现生产要素聚集和合理流动。农业产业体系的兴旺、生产体系的提升、经营体系的延伸,都需要合作社搭建起个体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的桥梁和平台,提升生产、销售、采购、消费和服务整个产业链的专业化程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有效延伸农业价值链条,提升竞争力。合作社作为个体会员的“避风港”和集体利益的“蓄水池”而存在。在“公司+合作社+农户”的发展模式中,公司和农户必须签署相关合同条款,共同维护双方利益不受侵犯,促进双方合作的有效顺利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公司或市场直接博弈过程中,通过为农户“代言”,维护了农业产业利益链条顺畅,既保证了合作社的利润,也保障整个农业产业链向更深领域延伸。

通过加强个体农户在合作社内部生产要素的联合,农业生产要素如资本、劳动力、土地、市场都可以通过合作社其他社员的行为实现有机结合,优势互补,减少个体农户收益的不确定性。合作社作为互惠共享性经济组织,通过市场化模式运营,科学有效的管理和规模效应为合作社带来利润,而利润又以“惠顾金”的方式返还给会员,避免了个体农户间恶性竞争,防止了中间商在农户和市场两头赚差价的事实。

对于农民专业合作社,人们很自然地理解为有合作意愿的个体农户,为了规避经营风险,自愿加入合作社组织,实现“抱团取暖”。既有利于个体利益的保障,又可以实现集体经济力量的壮大,形成了一个组织内的利益共同体。

随着农产品的附加值增加,农业产业链的延伸,合作社和成员的经济地位将进一步提升,带来民主参与能力改善。同时吸引那些拥有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农业产业精英回流农村,可以逐渐改变农村资本日益缺乏的现状,缓慢夯实农业发展的后劲。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互惠共享性经济合作组织,基本遵循民主、民办、民受益的自治原则,既是一个经济实体,又兼具文化组织的功能,可以弥合乡村文化出现的裂痕。在合作社内部,合作、共赢、共享的理念扎根于每一个成员,成员的合作能力和意愿日益加强。在村庄内部也随着经济活力的增强,乡村治理和人际关系的改善逐步“织密”村庄的关系网络,提高公共品的供给,尤其是村庄公共性文化的重建,将逐步恢复村庄生活日益丧失的文化价值和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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