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现状及创新模式
2018-01-18金伟韩春宇周三元
金伟 韩春宇 周三元
内容摘要: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电子产品呈现出组成复杂、类型多样、更新迅速、使用普遍的特点,在丰富人们物质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多样、堆积如山的电子废弃物。解决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问题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巨大挑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正处于飞速发展的人口大国来说,显得更加急迫。目前来看,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现状不容乐观。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现状,结合国外先进经验,着重从电子产品的生产、销售、回收三个环节明确各方义务与责任,探讨电子产品从生产到废弃的全过程控制方法,引入电子产品回收信用评价系统,构建适合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新模式。
关键词:电子废弃物 全过程控制 信用评价系统 回收新模式
如今,各类电子产品充斥着人们的生活,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数量巨大的电子废弃物。为了将危害环境的电子废弃物进行有效再利用,世界各国给出不同解决办法,并不断进行改善。电子废弃物又称为电子垃圾,电子垃圾中含有多种有害金属、稀有金属以及有害化学物质,处置不当将对环境造成巨大破坏,同时也对人体健康带来严重危害。做好电子垃圾回收处理,不仅可以显著减少其对环境的影响,同时还可以回收大量电子产品所需的金属物质,实现自然资源循环利用,可谓是一举两得。但是对于大量、分散的电子废弃物,实现其逆向物流并不容易,需要国家政府、大众、企业、社会的共同努力才可能获得满意成效。对于我国来说更为特殊,我国不仅是电子废弃物制造大国,也是国外电子垃圾倾销大国。工信部相关文件显示,我国每年报废的主要电器数量已经达2亿台之多,重量达到500万吨,数据显示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主要的电子废弃物产生国。如何将电子垃圾从消费者手中有效回收已成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与管理者们最棘手的问题。目前我国回收技术已经较高,1吨电路板中可以分离出0.45公斤黄金、130公斤铜、20公斤锡,然而我国还没有有效的回收模式。回收不全面、不标准,导致电子废弃物的处理不够系统有效,更不能控制。对于我国这样的人口大国、电子废弃物制造大国来说,电子废弃物的科学回收迫在眉睫,应积极将国外先进经验与我国实际相结合,探索出适合我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模式。
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现状
(一)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相关政策与立法
我国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首次涉及电子废弃物的管理,到目前已有近十部有关电子废弃物管理的法規和政策,而作为电子废弃物管理立法基础性法律的《环境保护法》,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处理办法不够清晰明确。
我国于1996年开始施行的《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主要确定了固体废弃物的划分种类、处理方法、负责部门主体以及相关法律责任,并没有对电子废弃物回收步骤进行细致规定。
我国于2003年前后分别施行了《清洁生产促进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法》两部涉及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清洁生产促进法》主要对电子产品生产和处置企业从源头控制污染物做出规定,而《环境影响评价法》则是总体性规定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全程管理和全面评价体系,但是并没有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做到有效保障。
我国于2006年开始施行的《废弃家用电器与电子产品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相对细致地对电子产品生产过程进行了生态设计,包括规定了禁止、限制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名录,规定了产品市场准入、绿色采购、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同时该政策注重激励生产者、销售者、消费者以及再利用者等各相关方,促使其参与电子废弃物回收和再利用工作中。但仍然没有一套具体的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办法,责任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于2007年实施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主要加强对生产者行为的约束,加强对电子产品污染的源头控制,逐步减少并淘汰含有有毒物质的电子产品。该办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电子产品对环境的污染,但是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办法。
我国于2008年施行的《电子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主要是对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具体行为做出规定,该办法主要是对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或单位进行一定约束,旨在最大限度地重复利用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但是对于电子废弃物的回收途径并没有确切说明,也没有提出切实有效的方法。
我国于2011年开始施行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主要是对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处理全过程作出规范,并且加强了各地区对于本地区电子产品生产、回收、处理的规划设计,《条例》的实施标志着我国进入电子废弃物回收和处理的新时代。不仅继续加强对电子废弃物回收企业的约束与规范,而且加速对电子废弃物回收其他环节的设计,并且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作为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费用补贴,并要求制造方和进口代理商履行该基金的纳税义务。
继2011年施行《条例》后,我国于2015年发布了新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由最初的五种电子产品扩展至打印机、手机等14个品类,可以看出我国对于电子废弃物回收的重视,同时也从侧面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于电子产品的使用数量在不断增长,种类也越来越多,这一阶段对于不同种类电子废弃物回收办法的设计就显得至关重要,而我国所欠缺的也是这一点。
我国于2016年发布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取代了《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新《办法》扩大了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范围,并完善了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管理方式。新《办法》的实施不仅可以减少电子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
(二)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问题分析
目前,人们不仅对电子产品的需求量持续增加,电子产品种类日益丰富,并且电子产品更新换代的频率显著提高。主要表现在:电子产品正处于技术的飞跃以及不断完善的阶段,以电视机、智能手机为代表,可以明显看出液晶电视机已经在迅速取代传统彩色电视机,技术的成熟使得液晶电视机进入每一个家庭,那么被淘汰的传统彩色电视机的回收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而随着智能手机相关技术的发展,使得智能手机更新换代速度日益加快,而被淘汰的智能手机回收问题同样严峻。
由工信部公布的《2017年1-10月电子信息制造业运行情况》显示,2017年1-10月,全国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3.8%,同比增长4.5个百分点;通信设备行业生产保持较快增长,2017年1-10月手机生产量为16亿部,同比增长5.3%,其中智能手机12亿部,增长3.6%,占全部手机产量比重为74.0%;家庭视听行业2017年彩色电视机产量为13781万台,同比下降1.3%,其中液晶电视机12945万台,同比下降4.0%,智能电视8592万台,同比增长3.6%,占彩电产量比重为62.3%;电子元器件行业2017年电子元件产量为35802亿只,同比增长18%,集成电路产量为1284亿块,同比增长20.7%。以上数据说明我国电子信息产业仍在高速发展,每年新制造的电子产品数量也在持续增长。电子信息产业的不断发展有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为了更加良性地发展电子信息产业,大量废弃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应该成为发展电子信息产业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减少环境污染的同时,提高资源重复利用率。
就目前而言,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利用情况不容乐观。由商务部公布的 《中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报告2016》显示,2015年,我国主要几种电子废弃物回收量约为15274万台,约合348万吨。其中废电视机回收量为5850万台,废电冰箱回收量为1705万台,废洗衣机回收量为1545万台,废房间空调器回收量为2432万台,废微型计算机回收量为3742万台。截至2015年底,电子废弃物处理企业数量为109家,工信部相关文件显示,我国每年报废的主要电器数量已经达2亿台之多,重量达到500万吨,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电子废弃物产生国。综合上述数据描述,可以看出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还需要继续加强。
从我国相关立法与政策来看,现有法规和政策更多关注电子废弃物处理的宏观规划,注重电子产品的生产过程,控制电子产品中有毒物质的使用,但对于电子产品的回收途径和方法关注不够,对于电子产品的可拆卸设计标准模糊,无法界定并准确实施;对于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责任制度不清晰,不易执行;对于不同种类电子废弃物没有确切的回收标准和方法,体积较小的电子废弃物很难得到有效回收处理;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监管体系建设方面做得不够系统、有效,在电子废弃物回收系统建立的投入方面,做得不够充足、全面。我国电子废弃物分散的特点依旧没有改变,使得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模式过于粗放,非正规电子废弃物回收摊贩、作坊充斥在市场中,造成处理不当,不仅不能有效回收资源,而且还会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政府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宣传教育不够充分,不能充分调动大众积极性,进而自愿参与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中。
国外电子废弃物回收经验与借鉴
(一)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先进经验
德國于2005年根据欧盟实施的《关于限制在电子电气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成分的指令》(简称RoHS指令)和《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简称WEEE指令),制定出《关于电子电器产品销售、回收和环境无害化处置管理法令》,该法令的实施使得德国的电子废弃物回收能力显著提高。
该法详尽规范了废旧产品处理过程各方权利和义务,为废旧电子电气产品体系建设提供了法律保障,该法令将监管部门、公共回收机构、生产商、消费者作为法律主体。生产商必须在联邦环保部授权的“登记基金”注册后才可以销售产品,并且生产商要依法提供破产担保,即企业倒闭后同样有能力回收该产品;生产商必须定期向“登记基金”汇报各类产品销售、出口情况和回收、再利用情况;生产商需以便于拆卸、回收的原则进行产品设计,并且禁止使用有毒材料,对于产品组成材料要有详尽说明;生产者可通过设立自己的回收网络或者与公共回收机构合作交于第三方运输,完成产品回收。这些规定使得生产商的角色与责任更加明确。作为公共回收机构,其规模根据各个县区人口密度、具体条件自行设立,并在“登记基金”注册,可以自行处理电子废弃物,但是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否则必须及时通报“登记基金”,以便及时运走。作为民众,必须依照法律处置自己的电子废弃物,不得随便丢弃,而是送往固定的回收地点。作为监管部门,授权“登记基金”进行注册、数据收集与整理相关工作,监督其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并定期发布报告,号召各方进行沟通交流,确保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的高效与先进性。
该法令分别将生产者、监管部门、公共回收机构、民众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详尽规定,使得电子废弃物从生产到报废直至回收,都有数据可寻。该法令对生产者的规定,使得生产者将回收效果与其电子产品的市场份额相互联系,形成良性循环,使得电子废弃物可持续回收工作更加顺畅,对于监管部门则可有效防止其他各方弄虚作假,是整个系统运行的保障,对于各县区公共回收机构则可聚集分散的电子废弃物。可以看出,该法令对电子废物回收体系每个节点都有明确规定,使得该体系运行流畅。
(二)日本电子废弃物回收的先进经验
日本是亚洲国家中电子废弃物回收做的最好的国家,在世界上也位居前列。据《日经亚洲评论》报道,2020年东京奥运会所颁发给运动员的金、银、铜牌,将全部由废弃智能手机和其他电子废弃物中回收的金属来制作。这个宣传恰恰说明日本高度发达的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以及对电子废弃物回收的重视。日本政府于2000年召开了第一届环保国会,2000年又被称为日本的“循环型社会元年”,日本正是从2000年开始,更加完善、规范电子废弃物的管理。2000年日本国会通过的《推动循环型社会建设基本法》从法制上明确了21世纪日本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方向,明确了国家、地方、事业者以及国民责任和义务,为2001年开始实施的《家电再生利用法》奠定了基础。
《家电再生利用法》不仅将电视机、冰箱、空调和洗衣机4种产品废旧物的处理方式进行了规定、规范,并且明确了产业链各方应承担的责任。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对于笔记本电脑、智能手机、液晶电视机等新兴电子产品的使用更加普遍,相应的,电子废弃物的范围继续扩大,因而日本又于2003年10月修订了《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列入笔记本电脑、电脑主机、显示器等电子产品作为循环利用对象,规定企业将回收费用计入新机售价,并且在2012年颁布了《小型家电再生利用法》,进一步完善其电子废弃物回收体系。日本电子废弃物的立法,明确了电子废弃物产生过程中各方责任与义务,作为国家,要做到及时收集和提供相关信息、监督和规范回收工作、研究相关技术、普及和宣传环保教育;作为地方政府,合理运用循环资源以及处理措施;作为生产者,日本法律规定了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生产者有义务将自己生产或进口的废弃产品进行回收再利用;作为零售商,在销售新电子产品的同时,有义务将废旧产品回收并运送到指定回收地点或生产厂家;作为消费者,不得随意丢弃电子废弃物,必须送往指定回收地点。这期间为了使得回收的电子废弃物流动更为准确,日本建立了票据管理制度,细致到每个消费者,所以日本电子废弃物的责任由生产者、零售商和消费者三方共同承担。具体来说,消费者有义务自费将电子废弃物送至回收场所,并根据电器类型承担相应费用;零售业者则必须开展回收业务;生产厂家及进口商则要履行回收资源再商品化的义务。
日本相关法律的完善以及政府的正确引导,使得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稳步推进,对生产者、零售商、消费者的责任义务定位清晰准确,各环节配合协调紧密,对于各方管理也做到了信息的可查、可溯性,使得日本电子废弃物的管理流畅而高效。
中国特色电子废弃物回收新模式构建
(一)控制电子产品进入市场的过程
电子产品由生产商制造或者由进口代理商进口,生产商与进口代理商将电子产品出售给零售商,最后消费者从零售商购买电子产品,对于网上购买者来说,直接由生产商从仓库调货发往消费者。电子产品到达消费者手中的过程,需要在每个节点进行有效约束,有清晰明确的法律依据、可靠的执行标准,并且为了有效将政府、生产商(进口代理商)、零售商、消费者四个主体连接起来,政府应该积极引进第三方服务系统,本文定义为电子产品回收信用评价系统,如图1所示。
在此引入信用评价系统,对每个主体进行有效监督与控制,为了实现此系统的运转,政府机关、生产商(进口代理商)、零售商、消费者、第三方信用评价系统运营商分别按照法律,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国家政府相关部门需要设立相应法规政策,明确各主体责任义务,量化环保费用标准,规定各种电子产品出售的押金标准,规定零售商按照其店面规模设立应有的回收处,建立消费者使用电子产品的信用机制,与其社会福利的享用相互联系,与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紧密联系,提供标准,确保公平性,建立违规惩罚机制。生产者(进口代理商)按特定标准缴纳基金,并提供新产品的组成信息、可行拆解方案以及电子产品的流向说明,提供电子产品编号,对生产的电子产品终身负责。零售商需要在第三方信用评价系统上实时记录出售的电子产品详尽信息,并配合第三方完成退还押金工作。消费者每次购买电子产品必须在第三方评价系统上进行身份确认,并交纳一定押金,上交废弃电子产品时可凭收据和验证码收回押金以及相应补助。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可用押金进行运营,需不断完善平台,按照国家提供的标准,准确有效的实时监控,按要求反馈信息给国家、生产商、零售商和消费者,并分摊一定回收费用。
(二)控制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
电子废弃物可以由消费者送往生产者回收平台、零售商回收平台、以基金建设的社区回收平台以及已注册的回收平台四种不同回收平台,废旧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由国家与电子产品生产企业联合公司和经过注册的第三方企业组成,使得国家政府宏观调控与市场的公平竞争共同营造电子回收业良好市场氛围,逐步提升废旧电子产品回收能力。电子废弃物回收过程控制,如图2所示。
图2所示的各方都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律严格执行,以下是各方所承担的责任与任务:国家政府相关部门需要制定明确的法律标准,与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密切合作,明确各方责任与任务,量化标准,并制定不同信用评分等级处理办法,同时及时向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发放补助和对各方补助标准。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需要向政府提供详实报告以及运营盈利所得,向其他各方及时提供各方历史数据、信用得分情况和政府处理办法等信息组成的详实报告,并按标准发放各方补助,同时不断完善自身评价监督能力,扩大回收的社会影响力。消费者需要把废旧电子产品和有关票据一并送往回收平台,提供详细信息,以便获得押金与奖励补助,而其自身信用评分情况直接影响其社会福利以及社会活动诚信度。四大回收平台送往废旧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的物流费用施行分担制,由政府与其分担,将根据运输量以及回收能力获得标准规定的资金,同时定期向第三方信用平台提供详实报告,并根据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反馈的报告完善自身回收能力。回收处理企业需要按照标准建立符合要求的回收设施,生产者与政府合办公司,按照市场份额投资,按照具体要求处理废旧电子产品,并将详细处理报告发送到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同时按照第三方信用评价平台提供的评价报告不断完善自身,对于处理得到的回收资源正常转入市场中。
结论
规范我国电子废弃物的回收,不仅要依靠政府,同时需要生产者、销售商和社会民众各方共同努力,应制定相关法规法律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对各个电子废弃物回收环节进行有效控制。明确责任主体、具体办法和标准以及费用分配问题,注重与生产企业合作,为平台型公司创造机会,并寻求和保障平台型公司的盈利诉求,形成良性循环。
本文提供了一种新型的电子废弃物回收模式,引入第三方信用評价平台,共同组成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系统,在理论上存在可行性。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之路还很长,需要不断探索,对于可行模式应该大胆尝试,最终探索出适合我国特色的电子废弃物处理新模式。
参考文献:
1.史振元,杨淑涵.北京电子产品逆向物流[J].中国证券期货,2010(10)
2.余滢.循环经济条件下我国逆向物流体系构建[J].商业经济研究,2017(1)
3.徐媛.关于我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几点思考[J].资源再生,2016(10)
4.德国电子废弃物回收处理的法律要求及实施情况[J].节能与环保,2006(8)
5.张科静,魏珊珊.德国基于EPR的电子废弃物再生资源化体系对我国的启示[J].环境保护,2008(16)
6.李金惠,刘丽丽,杨洁,张姣.国际电子废物绿色回收模式及发展趋势研究[J].世界环境,2016(5)
7.王斌,乌力吉图.日本电子废弃物处理模式的阶段式研究[J].经济师,2008(12)
8.高艳红,陈德敏,张瑞.保证金退还制度下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定价模型[J].科研管理,2015(8)
9.左丽丽.循环经济理念下企业逆向物流管理的问题与对策[J].商业经济研究,201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