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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保障机制摭探

2018-01-18程向阳洪绍青

湖北函授大学学报 2018年14期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保障机制职业院校

程向阳 洪绍青

[摘要]发展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改变职业教育封闭单一的办学模式,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探索。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需要处理好校企之间发展目标、理念的差异,理顺不同主体的产权和利益关系,克服一系列阻碍因素。从办学外部制度环境、内在治理结构、办学经费、师资和教学质量等方面建立和完善保障机制是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建立和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

[关键词]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保障机制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 5918( 2018) 14- 0010- 03

doi:10. 3969/j.issn.1671- 5918.2018.14.005

职业教育是从事生产性服务的教育,对于改善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者素质,实现我国经济的转型升级具有关键意义。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近年来,我国公办职业院校主要归属教育部门管理,与产业发展之间缺少衔接合作的体制条件,封闭单一的办学模式使得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得不到充分锻炼,人才培养不能适应经济发展要求。为了建立起校企合作的稳定长效机制,增强办学活力,近年来职业教育领域展开了混合所有制办学的改革探索。“所谓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简单地说,是指其资本构成由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与融合形态的职业院校。”其基本特征就是资本来源的多元化,尤其是引入不同所有制企业资金、技术、设备等资源参与办学。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具体形式既可以是引入社会资本在院校法人层面进行混合即“大混合”,也包括院校内部二级学院(或系部)层面引入社会资本通过订立契约进行合作的“小混合”。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改革实践始于2000年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近年来全国多所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探索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作为职业教育新的办学模式受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探索发展股份制、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6部门组织编制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4—2020年)》中提出:“鼓励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院校,到2020年,大中型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的比例达到80%以上。”达到这一目标需要克服一系列瓶颈性障碍,办学保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模式建立和持续发展的必要前提。

一、制度环境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指出“凡属重大改革必须于法有据”。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涉及不同主体之间的产权和利益,关系复杂、影响深远,必须要有相应的法律可遵循。 作为跨界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办学共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然而一直以来,尽管政府和学校层面努力推动,校企合作却很难突破“校热企冷”的局限。其中主要原因,一是学校公益性与企业营利性存在一定的矛盾,企业以营利为核心目的,配合学校教学接纳学生实习实训难免影响到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降低经济效益,对于企业来说,偶尔为之可以,不太可能长期坚持。二是我国当前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并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在开展职业教育方面所应承担的社会义务和责任。而发达国家校企合作的成功都离不开国家法律法规的引导、鼓励和强制。例如在德国,依据其《联邦职业教育法》,经过认证有资格参与职业教育的企业“被称为‘教育企业,目前只约占德国企业总数的1/4,同公益性的学校一样需要承担职业教育的社会责任,具有极高的社会地位。”企业对市场反应比较灵敏,其生产技术日新月异,离开企业的参与,职业教育活力明显不足。只有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使企业和学校置于互利共赢的基础之上,校企合作才能够顺利开展。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就是在职业院校引入社会资本,使企业可以以其资本、知识、技术、设备、管理等资源投资入股参与职业院校办学并获取盈利。引入混合所有制办学体制,目的是“建立产教融合长效机制,充分放大国有资本的能效,发挥社会资本的鲶鱼效应,集聚各类办学主体、多种所有制资本参与职业教育办学,推动高职院校更好更快地发展。”混合所有制使企业成为重要办学主体,企业可以按照市场导向、利益共享、合作互赢的原则,真正投入职业院校办学组织,发挥产业优势,做大做强职业技术教育。

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民办职业院校大多比较踊跃而公办院校则顾虑重重、动力不足,主要原因是担心混合所有制改革会改变公办性质,失去国家政策保障进而影响学校发展。推进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改革必须在法律上赋予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与其他公办职业院校同等地位,给予一视同仁的经费支持和配套政策。同时不断建立健全政府补贴、税费减免和奖励制度,投资办学的社会资本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政、税收、土地、金融等优惠政策。特别是在目前我国企业公益意识尚比较欠缺的情况下,应当支持企业从投资职业教育中获得合理回报。

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根据这次修法的精神,国务院出台了《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見》(以下简称《意见》),教育部等有关部委联合印发了《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系列相关文件。这一系列文件旨在提高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的积极性,在制度层面为民办学校及混合所有制院校的非公资本运营提供规范。

2017年9月1日,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正式施行,《民促法》对民办学校实行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分类管理,举办者自主选择是否为营利性质,选择营利的民办学校举办者可以参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办学结余中取得收益。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中大量非公资本投入当然也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性质得到政府各项优惠政策支持鼓励,从而正大光明地获取收益。随着新版《民促法》的落地施行,包括税收优惠、用地政策、学费定价、收益及办学奖励、退出机制、过渡期设置等各类配套政策也在按部就班自上而下层层推进,从根本上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

二、治理结构保障

“混合所有制建立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人治理结构真正完善的过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从运营目标看虽然不同于股份制公司,但多元投资主体的存在同样需要良好的利益协调机制,要求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采取股份制公司的分权模式进行运作。从法律角度看,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是独立法人,可以借鉴现代公司制管理结构,建立起科学决策、民主管理和运行高效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可以依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拥有自主经营、自主管理的权力,遵循职业教育办学的规律,形成自己独特稳定的教育理念、教学方式、运行秩序。不同的投资主体可以进行正常的资本进入或退出并不影响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有序运行。

参照现代公司制治理模式,结合职业院校特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建立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应该是党委主导的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具体治理体系由党委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校长及中层管理机构组成。党委会由政府主管部门委派,负责院校的政治领导。股东大会负责院校发展战略的制定,董事会负责院校办学决策审议和校长聘任。为保证办学的公益性,党委成员应作为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的决策审议。校长负责院校日常管理,中层管理机构负责人由校长选任,具体落实执行校长的管理方案。发挥以教职员工为基础的监事会以及教代会、职代会、工会在职业院校治理中的审议监督作用。与股份制公司治理不同的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不遵循股东至上原则,而是以学生的发展为中心,在为学生发展服务的前提下实现办学各方主体权力的平衡和利益的共赢。

三、办学经费保障

办学经费是职业院校发展重要的物质基础,经费投入不足也一直是困扰职业院校发展的难题。企业生产技术发展迅猛,职业教育培养的人才需要及时了解和把握时下行业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动态,需要熟知企业先进生产设备的技术性能和操作要领。“职业教育课程实践性与技能训练的特点决定了其生均培养成本要高于同层普通教育,一般统计是2-3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使职业院校的实习实训设备得不到及时更新,对新工艺技术反应滞后,不能满足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依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办学主体多元、办学形式多样”的办学政策,鼓励多方主体以多种生产要素参与投资职业教育,并获得相应收益,为职业院校进行社会化融资创造了条件。通过混合所有制改革,职业院校的所有权由集中走向分散的过程,就是大量吸纳企业资源改善职业院校的办学条件的过程。政府在职业教育经费筹措中还可以逐步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根据不同企业的性质按一定比例提取职业教育经费,逐渐加大企业尤其是国有大企业对职业教育办学成本的分担比例,弥补国家财政性经费投入的不足。

《意见》指出,要“因地制宜,调整优化教育支出结构,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基于职业教育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作用,政府抓职业教育就是抓经济发展。地方政府作为职业院校的投资主体,不会减少对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经费投入。政府还可以不断改进和拓展投资方式,通过购买服务对社会资本提供的职业教育资源支付一定费用,或者通过项目支助,鼓励校企联合研发、成果转化来支持职业教育发展。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资金来源是多元的,院校管理人员和教职员工也可以投资入股获得学校股权。这既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强化对管理层的监督,也有利于整合院校内外资源提高办学水平。

通过政府财政投入、企业参股、教职员工投资入股、学生学费和社会捐赠等多种形式,可以为混合所有制办学的职业院校提供办学经费的保障。

四、师资和教学质量保障

学校教学活动的成功关键在于教师,一支业务精湛、作风优良的高素质师资队伍是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发展的重要保障。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如果社会资本占股达到一定比例,一线教师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是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意见》规定“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这为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教师的聘任、使用、考核、培训、晋升和激励提供了依据,解除了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教师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形成稳定的专业化教师队伍。

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实现产教之间的深度融合,一方面给职业院校的专业教师提供了更多接触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的条件和机会,加快了专业教师的成长。另一方面企业的优秀技师、能工巧匠及业绩突出的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加入“双师型”教师队伍,也可以在职业院校设立工作室、指导学生实习实训和社团、兴趣小组活动,或通过建立现代学徒制从职业院校学生中带起一批学徒,传承优秀的实践经验和技术技能。校企共同打造出一支数量充足、质量过硬的“双师型”教师队伍,能够有效提高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质量。

职业教育的人才培养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断调整、变化。随着职业院校的混合所有制改革,职业院校专业设置、教学计划的编制以及教学内容、课程标准的确定可以更多吸取行业企业专家的意见,并且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的最新动态,及时加以更新。同时企业的加入可以使学生实习实训基地的数量和质量得到保障,能够以企业真实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过程引领教学,在工学交替中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学习效果和动手能力,达到技能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引入了具有一定逐利性的社会资本,为防止给办学质量带来不利影响,需要建立健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办学质量保障体系。政府可以通过完善信息服务平台,制定信息公开制度,强化动态跟踪,对职业院校办学质量进行考核评估。还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全社会的监督评議,引导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找出差距和不足,提高育人质量。同时,政府和社会各方可以积极培育与职业教育相关的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在促进行业自律、承担社会责任以及开展交流合作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共同推动混合所有制职业院校的良性运行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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