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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海支持船营运许可范围研究

2018-01-17陈伟强王梦月

世界海运 2018年1期
关键词:载运危险品供油

陈 军 陈伟强 王梦月

近海支持(供应)船(Offshore Support Vessels,OSV),是用于海上油气勘探、开发、生产等各阶段从事作业支持的专用船舶的统称,即进行与勘探、开发、生产、储运和油田废气有关的供应、抛起锚、ROV/ROT支持作业、检测或准备(守护)服务的船舶。目前,近海支持(供应)船营运单位的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将其归类为普通货船,只能从事普通货物运输,而船舶在实际作业过程中,有从事危险品运输的需要,超出了许可经营范围。

一、近海供应船的特点

OSV的设计与构造主要是为满足海上油气资源开发提供配套服务的需要,结合其作业的种类和特殊功能,OSV通常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多功能、多用途。OSV一般具有平台供应、守护、救助、对外消防、溢油回收等多种功能,可以完成多种作业任务。根据主要功能的不同,OSV又可以细分为多种不同船型,但多功能、多用途是它们的共同特征。

二是小吨位、大功率。与普通货船相比,OSV船型尺度和吨位较小,船长一般不超过100米,吨位不超过10 000总吨。但OSV主机功率普遍较大,配备超大功率动力装置,以满足拖曳大型石油平台的需要。

三是具备高精度动力定位能力。根据海洋工程作业的特殊要求,OSV绝大部分都具有动力定位能力,配置大推力的首尾侧推装置和全回转舵桨装置,可实现海上作业时的高精度定位,操纵性远远高于普通货船。

四是抗风浪和耐波性能好。为满足深海恶劣海况下作业的需要,OSV通常具有良好的抗风浪能力和耐波性能,可以实现大风浪恶劣海况(12级风、14米浪)条件下的安全航行和作业。

二、近海供应船载运货类

由于海上石油生产开发作业复杂,所需物资品种较多,OSV在营运过程中除技术性作业以外,还需将不同种类的物资运至石油平台,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是转运海上工业人员。主要是指海上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倒班交接时,由OSV提供平台和岸上之间的转运。

二是数量有限的危险品。平台需要的物资主要包括专门用于海上设施的勘探、开发和生产作业的危险货物。主要包括包装危险品、散装危险品以及放射性物品。运输过程中,大多数危险品及放射性物品以包装形式存放在OSV的甲板上,仅有极少数危险液体,例如甲醇,既可以包装形式运输,也可在具备相关设施的OSV上以散装方式运输。

三是向海上设施供油。平台的运营需要燃料,目前,我国海洋石油开发过程中,广泛采取使用OSV向海上设施供油的方式。

三、现行经营许可范围与近海供应船开展运输的矛盾

(一)载运海上工业人员

海洋石油开发需要大量的海上油田工作人员。目前,分布在渤海各油田的平台有百余座,钻井平台、生活支持平台近20座。平均每天在这些设施上进行生产作业的人员多达几千人,高峰时期可达上万。海上油田工作人员的运输一般有直升机运输、专用倒班船运输和海洋石油支持船运输三种,由于海上油田作业点具有分布范围广、生产需求临时,且出发地和目的地油田零散性大等特点,在进行海上油田工业人员转运时,完全使用倒班船和飞机集中运送海上油田工作人员,存在时间和可用资源的限制。同时,由于直升机受气象和军事管控等因素影响较大,目前人员倒班主要依靠倒班船,资源比较紧张,人员倒班压力较大。OSV频繁往返于海上平台、设施和陆地之间,在运送货物的同时,如果能够承担人员倒班、临时运送工作,既能解决海上油田工业人员日常上下平台问题,也充分利用了资源。OSV在建造的时候已经考虑到运送海上油田工作人员的问题,在救生、消防、人员舒适度等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设计。

2016年11月IMO通过的《国际航行船上安全载运超过12名工业人员的临时建议》[IMO MSC.418(97)]中明确工业人员不是SOLAS公约第Ⅰ/2(e)条中的乘客,满足2008 SPS规则或等效标准的船舶可载运超过12人以上的工业人员,并提请各成员国在强制性要求出台前,无论船舶的尺度大小,载运超过12人以上工业人员时均可应用该临时决议;美国联邦规则汇编指出OSV可以载运近海工人,但在任何情况下运输的数量不得超过36人。在国际航行时,不得载运超过12人;英国《特殊用途船舶规则在近海船舶的应用》指出OSV上运输除船员外的特殊人员可以超过12人;加拿大《海事安全管理系统Tier海政策:近海支持(供应)船载运工业人员》将OSV载运的海上油田工作人员视为乘客而非船员,OSV运输超过12名乘客的OSV必须获得客轮证书,但加拿大交通运输部或有关机构可以对OSV发放国内客船证书,允许近海供应船在国内水域航行不受限制。由此可见,国际公约以及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允许满足相应条件的OSV上载运超过12人的非船员。

我国2016年11月修订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特殊人员”系指乘客或船员或一岁以下儿童以外,船舶特殊作业所专门需要的人员,是为了船舶正常航行、操纵和维护保养或为船上人员提供服务的人员以外的附加人员。法规中特殊人员的数量作为参数出现时,包括船上所载的乘客不应超过12人。由于中国海事局的此次修订早于IMO MSC.418(97)决议的发布,故与IMO最新要求不一致;《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中要求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客船(系指载客超过12人的船舶)运输。

目前,根据OSV的船舶营业运输证,其只能从事沿海普通货物运输,即将OSV界定为普通货船。而这就不能满足海上平台工作人员转运的需求,不利于海洋石油产业的长远发展。

(二)载运有限适装危险品方面

1.载运包装及散装危险品

在海上油田开采过程中,为了提高油气产量,油井增产剂是必不可少的物资,常用的油井增产剂有醇、酸、液氮、添加剂、凝胶液和支持剂等,特性各不相同,但均按照相关要求选择不同的形式进行运输,满足《国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相关规定。海上石油开发所需部分危险品如表1所示。

根据我国《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OSV已取得相应货类的危险品适装证书,船舶营运证上归为普通货船,故现行运营法规与OSV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并未产生矛盾,但却制约了散装危险品的运输。

表1 海上石油开发所需部分危险品资料表

2.载运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材料主要应用于油田技术服务板块,用于测井仪器的刻度标定、数据采集,进而获取地层密度、孔隙度等地质资料,为地层物性及产能评价提供第一手资料,是海上石油及天然气勘探开发必不可少的材料。

SOLAS公约明确规定OSV主管机关应向船舶提供一份适当的证明,作为其构造和设备符合本条要求的证据。除固体散装危险货物外,确认公司放射源是否符合在IMDG规则的有限或例外数量,如符合则可以不需要符合证明;巴西认为船舶载运包装类放射性物质应当向港口当局提交由国家原子能协会发布的CNEN-NE 5.01/88规定的文件,货物应当满足IMDG中包含的隔离标准,载运第7类放射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停靠或航行应当获得国家原子能协会(CNEN)的授权。由此可见,国际公约对于符合条件的放射性物质运输不要求相关证明,部分国家也允许符合条件的放射性物质进行水路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OLAS公约规定散装固定危险货物运输需要船舶适装证书,但对放射性货物不要求危险货物证书。目前,我国船级社依据SOLAS规定,对国际航行可以不签发证书,但国内法规定只能承运海事管理机构或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适装证书中所载明的货种。OSV主要在国内运输,应当遵守国内法,故船舶应当持有放射性货物适装证书或证明。而CCS并未对OSV签发第7类放射性物质货物的适装证书。

OSV没有持有可载运第7类放射性物品的证书或证明,船舶载运危险品适装证书也并未标注可载运第7类放射性物品,故其不能载运第7类放射性物品,这就严重制约了海上油田的勘探开发工作。

(三)向海上设施供油方面

向海上设施供油是OSV船舶一项重要功能。OSV在港口和海上设施之间运送物资的同时还为海上设施提供燃油、滑油等。供油一般以直接驳送OSV燃油舱内的燃油到海上设施的方式完成。OSV向海上设施供油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OSV船舶供油属于海洋石油开发公司内部资源调配,不存在交易,不属于货物。(2)海上平台或设施限于设计结构的限制,不设大型油舱。因此OSV供油作业时间一般较短,供油量少,OSV向海上设施供油产生污染的可能性很小,即使产生污染,程度也很低。(3)OSV供受油作业均由专业人员操作,熟练程度较高,危险可控。(4)海上设施平台附近均有专业的守护船,防污染和消防能力远远高于普通货船,且很多守护船都带有溢油回收功能,即使发生污染,影响也较小。

美国《6 000GT以上近海供应船最终规则》要求若大于6 000总吨的OSV(非油船)仅仅是将自己燃油舱内富余的燃油供给海上设施时,无须满足油船的相关要求。

虽然《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但近海支持船供油作业属于内部资源调配,油品不属于货物,所以不应属于运政系统管理范围。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17号),以过驳方式进行油料供受作业的,应当提交船舶作业申请书、船舶作业方案、船舶作业应急预案及与具有相应资质的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的污染清除作业协议等材料,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进行相关作业。而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5号),以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项目已由审批制变为备案制,但仍需提供成品油批发或者零售经营的证书等材料。一般OSV经营者并不具备相应证书,这就对OSV的供油作业造成了一定困难。且由于规定中并未对“以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导致各地方海事部门对其范围理解不一。

四、相关建议

1.关于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的建议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水路运输许可证的经营范围根据企业拥有的船舶类型来确定,而我国目前没有OSV的单独分类,OSV相较于普通货船,运输货物的种类也比较多样,既有客又有货,无法单纯地归为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运输货类不能与水路运输许可证上的经营范围相对应,故建议将海洋石油支持船单独归类进行管理。对申请从事海洋石油支持船运输的企业核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及对船舶核发船舶营业运输证时,将船舶类型标记为近海支持(供应)船,船舶经营范围根据船舶所持有的相关证书情况核定为“国内沿海省际(或省内)普通货物、少量危险品运输、海上工业人员转运”其中一项或多项,但不得超出船舶经营人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

2.关于载运海上工业人员的管理建议

一是海事部门充分考虑OSV船型的特点,按照安全、风险可控的原则,引用IMO MSC.418(97)决议,制定完善OSV载运海上设施工作人员的相关技术要求和最高乘客定额标准,纳入《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予以明确。

二是由船检机构按照修订后的《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对现有OSV重新进行检验后,换发新的船舶检验证书,并在船检证书中明确标注OSV的最大载客定额。

最后运政部门依据船舶检验证书核发船舶营运证,明确OSV能否载运海上工业人员及其数量限制。

3.关于载运少量放射性货物的管理建议

建议海事局按照SOLAS公约和IMDG规则,修改国内相关法规,对船舶运输有限数量的放射性货物豁免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要求。

若修改国内法规难度大,建议船检机构在签发船舶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时,增加对允许船舶载运有限数量放射性物质的相关说明。

建议按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对从业人员进行充分培训。

4.关于向海上设施供油的管理建议

关于向海上设施供油方面,运政法规与OSV供油作业矛盾较小,因OSV供油作业与普通船舶油料供受作业存在较大的差异性,又因海事局并未对“以过驳方式进行船舶油料供受作业的项目”的范围进行明确界定,因此建议各地方海事局根据OSV供油作业特征、本地区辖区内海域风浪条件和风险等级等情况,自行制定对OSV供油作业的相关监管要求。

[1]陈军,陈伟强,郑梅,等.近海支持(供应)船登记种类划分的探讨[J].中国海事,2016(11):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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