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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证矫正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运用的思考与探索

2018-01-17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
关键词:犯罪人矫正循证

汪 娟

(409000 重庆市黔江区司法局 重庆)

循证矫正源于英国流行病学研究中“循证实践”(Evidence-based Practice)①概念,我国自2012年开始司法部研究循证矫正,尽管目前试点没有深入到社区矫正中,但近两年关于社区矫正中的循证矫正如何运用的研究成果颇丰。而在社区矫正领域,未成年人是较为特殊的群体,如何发挥循证矫正的优势,在矫正前寻找最佳矫正证据,在矫正期间实现有效管理帮扶,在矫正后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意义重大。因此,笔者从循证矫正产生的历史和主要原则出发,分析循证矫正适用于未成年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提出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运用循证矫正的建议。

一、西方循证矫正理论的基本情况

(一)循证矫正的概念

根据循证矫正的理论研究,循证矫正是指在矫正领域内,实践者在所研究的证据中,遵循最佳证据原则,结合实践者个体矫正经验,在矫正对象的配合下,针对矫正对象犯因性特点,开展高效矫正的一系列矫正活动。循证矫正的出现并非偶然现象,它是传统矫正“内忧外患”的现实与自然科学精神向实践领域渗透相碰撞的结果。[1]这一实践和理论,可以说为罪犯改造工作带来了方法论上巨大的变革,而其核心在于“遵循研究进行实践”,也就是说在矫正过程中要有科学地研究,运用已经成功的矫正方法和策略。

(二)循证矫正的原则

根据循证矫正的理论和实践,国外法学界总结出了八条循证矫正的基本原则,即“精准地风险评估与需求原则;强化内在改正动机原则;目标干预原则;运用认知行为治疗方法提供技能培训原则;增加正面强化原则;在自然社区中施予不断的支持原则;评估相关过程与业务原则;反馈评估情况原则。”②这八个原则实际上是从事前事中事后的逻辑来对矫正过程进行科学布局和安排,同时强调了目标与方法,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三)西方国家典型循证矫正运行模式

目前,不少西方国家运用循证矫正模式对犯罪人予以矫正。加拿大循证矫正已经得到了国家立法的支持,使循证矫正得到国家强制力保障。但是,这种方式也有弊端,一是矫正的个别化原则与循证矫正固化之间的矛盾,即固化的矫正项目难以适应实际情况;二是目前全世界范围内循证矫正都还处于探索阶段,过早立法并不合适,而应首先注重适用问题。

美国则采取了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合作的方式开展循证矫正,美国国家矫正研究所与非营利性机构——犯罪与司法研究所合作,在缅因州和伊利诺伊州开展建构了循证矫正运行的综合模式,即“矫正机构将坚持循证实践原则,实现矫正机构变革,加强与矫正系统利益相关者的合作等三个方面有机整合起来,对罪犯实施有效的项目干预,以降低重新犯罪率和减少犯罪。”[2]循证矫正运行的综合模式在美国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认可。

澳洲的循证矫正司法实践则在真正地寻找最佳证据,也就是说他们重点关注在过去的矫正中什么是有效的,什么方式是最佳的,什么项目是最合适的,选取最佳的方式和项目后,再应用于矫正中,可以说,与加拿大相比澳洲的这种方式更具实践意义。

二、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一)工作队伍非专业化问题突出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过程中需要专业的拥有未成年犯罪人心理学专业背景的工作人员,能指导家庭和学校展开相关的教育工作。但目前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者主要是司法行政机构工作人员,具体而言就是司法所工作人员,存在着精力分散化、矫正非专业化等问题。尽管近年来政府购买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的研究较多,但购买服务不尽如人意,很多工作人员并不是专业的社工人员。

(二)缺乏有针对性的未成年犯罪人的评估体系

要制定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个别化矫正方案,就需要在制定前对未成年的人个人、社会关系、心理状况进行评估。“根据社会控制理论,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矫正效果以及重新犯罪的可能性既和其自身的特点有关,也和其与家庭、学校、朋友之间的联系密切程度有关。”[3]我们有必要调查清楚每个未成年犯的自身特点,但是目前我国的社会调查可以说是缺乏专业性,很多报告难以反映该未成年犯的全面情况。

(三)脱离个别化的矫正方案难以对症下药

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及各地的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虽然有专章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进行规定,但大都是原则性地规定。这些原则性的规定能否全部统一适用于多样化的未成年人,值得思考。实践中,未成年社区矫正过程中并未制定与之犯罪动机、心理情况、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相适应的个别化方案。

(四)社区矫正项目缺乏针对性

根据社会控制理论,未成年犯应采取与成年人不同的矫正项目来进入社会,参与社会活动并做出贡献。但目前我国除个别城市外,还没有将未成年犯罪人和成年犯罪人分类矫正,有分类矫正的也只是原则上规定。在实践中学习教育和社区服务很多也没有进行区分,这样一方面会增加交叉感染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无法适应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现实需要。

三、循证矫正运用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一)循证矫正的理念内核契合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目标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目标就在于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进行改造,并使处于“践习许可期”③的未成年人在“犯错”后以“健康”的状况回归社会,“最为重要的是,我们得以寻求一种法律政策:为那些犯了严重错误的少年保留生活发展的机会。”[4]对于涉罪未成年人,重在采取有针对性的“药方”用以“治病救人”。个别化、科学化的矫正方案才能在社区矫正整个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对“治病”。循证矫正的核心是“遵循研究进行实践”,以“最好的研究证据”进行实践而“治病救人”。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就要求依据对未成年人全面的评估,以及找到最优的矫正对策进行矫正。在理念内核上,循证矫正与社区矫正高度契合。

(二)循证矫正为传统社区矫正提供科学化的矫正方法

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中,要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最恰当的改造方法努力改造未成年犯,以达到最佳矫正效果,帮助他们最大程度地回归社会。在循证矫正中,我们可以通过循证的方式,科学化地找到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最佳方式、项目、方案,真正让矫正直达内心,矫正未成年犯罪人的内心和行为。

四、运用循证矫正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建议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循证矫正的基本原则、基本方法,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环节完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

(一)建立矫正数据库,寻找“最佳证据”

理想状态下的循证矫正是基于最佳、最新证据的矫正。所以,证据的优选之于循证矫正具有重要意义。证据优选原则即是要求,面对诸多证据,充分厘淸证据的效力,从中遴选出最佳证据,从而为循证矫正提供证据支撑。在美国等西方国家,获取罪犯矫正研究的相关信息的途径主要有矫正当局制定的矫正指南“原则”标准或手册和各类数据库。因此,笔者建议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中建立矫正数据库,具体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建立矫正对象个案库、未成年人矫正专家库、矫正项目库、矫正效果数据库等等,通过大数据的分析寻找出未成年人矫正的最佳矫正项目、方法等最佳证据。

(二)建立专业化的矫正队伍

对于未成年犯而言,矫正队伍的专业性非常重要,而循证矫正又是一类新引入的矫正方法,更需要专业的队伍来实行。笔者认为,专业化的矫正队伍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管理者,他们组织专家对循证矫正进行顶层设计,寻找司法实践中未成年犯的最佳矫正证据,以此构建未成年犯循证矫正数据库。二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者,这类人应当具有一定的心理学、社会学、法学的知识背景,是循证矫正的具体实施者,根据矫正对象的个别化情况和矫正数据库中的最佳证据来制定矫正方案,同时实施、跟踪、反馈。三是志愿者,在全国大部分司法所人员不足的情况下,对每个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确定一到两名社会志愿者共同组成矫正小组,实施管理帮扶。

(三)“三个环节”运用循证矫正

依据循证矫正的八个基本原则,笔者认为可从“精准评估——制定方案——持续跟踪”三个环节建立科学化的矫正过程。

(1)精准评估。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过程中,个别化的矫正方案对于改造罪犯至关重要,而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的前提就在于精准评估未成年人的身心状态和社会支持情况。在当前我国的社会矫正实践中,精准评估被称为社会调查,但是目前实践中社会调查存在着诸多问题,例如调查科学化不强、程序流于形式、调查报告不够全面等问题。笔者认为,要进行科学化的精准评估,就要从专业的团队、专业的流程和专业的结果三个方面着手,真正让调查报告成为法官运用社区矫正的依据和矫正工作者实行管理帮扶的依据。

(2)制定方案。通过精准的评估后,我们在已经成立的循证矫正数据库中,寻找对于这一类别未成年人最相近的矫正证据,也就是循证矫正中所说的“最佳证据”,结合社会调查报告和数据库中的“最佳证据”,制定适用于这个未成年人的矫正方案,这样的方案兼具该未成年犯的个人特点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最佳方式、项目,可以说具有科学性与合理性。

(3)持续跟踪。制定矫正方案后,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开始实施这个方案,但是在这个过程中,要进行持续地跟踪。也就是说,矫正工作者要通过一个周期(比如周、月、季度)来实时评估矫正方案的有效性,如果出现不适用于该未成年犯的情况或者矫正效果不佳的问题,就要及时地调整,而调整可以在前述所说的数据库中继续寻找过去的矫正证据来适用于该未成年犯,这样不断的动态调整,将会使得矫正过程更加科学,更容易达到矫正目标。当然,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而言,还有一点在矫正过程中的控制尤其重要——确保未成年人犯罪人的信息安全。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正在我国逐渐完善,而循证矫正为其提供了一个可借鉴参考的理念上和方法论上的新思路。源于循证医学的循证矫正,与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理念、目标高度契合。笔者相信,作为“医生”的学者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秉持“少年需要扶助之观念”,以救助、矫正“生病”的未成年犯罪人为使命,必能使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越来越完善,提高矫正的有效性,使“患者”能不带后遗症地健康“出院”。

注释:

①关于“Evidence-based”一词的翻译问题,请参阅王辉“当代西方循证犯罪预防研究简述及启示”.《河北法学》,2012年第12期.

②郭建.“美国循证矫正的实践及基本原则”.《犯罪与改造研究》,2012年第7期.

③富兰克林·E·齐姆林教授在《美国少年司法》一书中将处于现代青春期的未成年人称为处于“践习许可期”,即在这一可塑性强、自由意志薄弱的特殊阶段,少年通过实践学习得以成熟,通过历练得以成长。在这个阶段犯错是正常现象,如同学车的过程中犯错一样,严重错误也应有可宽宥性。参见[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美国少年司法.高维俭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0:23-29.

[1]王平,安文霞.西方国家循证矫正的历史发展及其启示[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3(5):6.

[2]张崇脉.当代美国循证矫正及其启示[J].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6):116.

[3]郭晓红.未成年犯罪人社区矫正的路径选择——以社会控制理论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4(7):63.

[4][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美国少年司法[M].高维俭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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