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制定过程回顾
2018-01-17李志勇
李志勇
(河北省种子管理总站,石家庄050031)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全票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成为201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实施后全国第一个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省份。作为制定《条例》的参与者,参加了起草修改、调查研究、征求意见、论证座谈等工作。对制定《条例》的全过程进行认真地回顾梳理,一方面,给种业同行开展地方立法工作提供值得借鉴、相对成熟的经验范本;另一方面,也是对自己今后继续做好种子管理工作的鼓励和鞭策。
1 制定《条例》的背景
2016年1月修订的《种子法》施行以来,河北省高度重视,坚持把贯彻实施《种子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举措,抓住关键环节,强化推进举措,落实制度安排,种业自主创新能力、供种保障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大大提升,现代种业发展呈现稳中向好的良好局面。
资源保护方面:普查139种主要造林树种种质资源,收集179种农业野生植物资源。建立《农业野生植物资源调查地理信息系统》和《林木种质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成河北省农业生物资源保存中心、园艺作物资源圃和15个野生品种保护区,对2.5万多份种质资源进行严格保护。累计向科研单位和企业提供种质资源8000多份,有力支持了育种研究。
品种管理方面:坚持优进劣退,两手抓两手硬。进的方面,以绿色发展理念为引领,以种性安全为前提,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三节三化”为标准(节水、节肥、节药,轻简化栽培、机械化作业、产业化开发),做好优良品种审定、登记、推广等工作。年均审定品种150个,推广面积133.33万hm2以上。退的方面,对失去生产利用价值、不能提供标准样品的品种,实施强制性退出,累计退出主要农作物品种433个,实现应退尽退。
科技创新方面:加大财政投入,省级每年安排405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种质资源创新、新品种审定推广和现代农业科技奖励后补助。投资2000万元,建设南繁基地22.4hm2,计划再扩建180hm2。完善激励机制,选定张家口农科院和省谷子所开展科研成果权益分配试点工作,实现了科研成果分红。
企业发展方面:发挥河北资源禀赋优势,以马铃薯、杂交谷子、甜糯玉米、甘蓝等特色育种和产业化开发为抓手,搞好政策引导,实施跟踪服务,强化要素保障,加大项目支持,推动河北种业快速发展。企业年销售收入达38亿元。三北种业、国欣总会、雪川农业、巡天农业等4家企业进入全国50强。
市场监管方面:严格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落实分级审批制度,加强资质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严打制假售假行为,以种子集散地、省际交界区为重点,采取检打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方式,开展门店抽查、田间巡查、入户倒查,规范种子市场,确保用种安全。2016年以来,查出不合格种子37万kg,避免经济损失3000万元。
2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肯定成绩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河北省种业发展面临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原《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废止后,没有立新,种子管理配套法规缺失;二是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省级种质资源库容量小,有效利用不足,种质资源保护区和保护地建设滞后;三是植物新品种保护力度较弱,对育种创新支持不够,种子套牌侵权现象时有发生;四是种子企业规模小,整体实力弱,市场竞争力不足,促进现代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五是种子监督管理力量薄弱,执法保障不足,执法监督职责地位需要明确;六是种子科研、生产基地存在着用地紧张、成本加大、科研交流协作不足、生物安全风险加大等问题,需要在科学规划、基地建设、信息交流、技术培训等方面加强协调管理。
为贯彻实施党中央和河北省委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种子法》,结合河北省种子管理和种业发展的实际,制定《条例》,对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做大做强河北省种业,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民增收,是十分必要的。
3 制定《条例》的过程
2017年1月3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崔慧霄等15名人大代表提出《条例》制定议案,得到省人大常委会领导的高度重视。经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开始着手制定《条例》。
第1阶段:由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牵头,省农业厅、林业厅参与,协调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等部门,开展起草、立法调研、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协调论证等工作。一是研究起草《条例(草案)》,在学习《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借鉴兄弟省种子立法经验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条例(草案)》。二是组织开展立法调研,由省人大农委主任委员带队,赴石家庄、邢台、邯郸等市及部分县进行立法调研,广泛征求市县人大、政府及基层干部群众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三是下发《条例(草案)》广泛征求意见,将《条例(草案)》印发省直部门、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设的区市和部分县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四是召开立法座谈会、协调论证会进一步征求意见,先后4次召开《条例(草案)》座谈会、论证会征求各方面代表、专家学者对《条例(草案)》的意见,与省直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修改完善。《条例(草案)》于2017年9月27日在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上通过审议。
第2阶段: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省农业厅、省林业厅,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认真修改。再次征求了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意见,并通过人大常委会网站向社会征求意见,赴邢台、定州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召开了由政府有关部门、市县人大代表、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有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之后,根据各有关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再次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2018年3月29日,提交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表决,全票通过。
制定《条例》工作始终得到省人大常委会和省农业厅、省林业厅领导的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刚同志亲自参与了《条例》起草论证工作。省农业厅副厅长段玲玲同志多次参加座谈论证和实地调研工作。《条例》制定历时1年3个月,省农业厅参与起草的同志有10多人,先后组织座谈论证会5次,邀请150多位省内外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人员参与,面向本行业公开征求意见3次;省人大公开征求意见2次,实地考察调研3次,召开论证会5次。《条例》吸纳各方面意见800多条,先后20多次修改草稿,直至形成这部指导思想明确、立法思路清晰、制度设计合理、区域特点鲜明的地方法规。
4 《条例》的基本内容
《条例》共5247字,分8章50条,包括总则、种质资源保护、品种选育审定与登记、种子生产经营管理、种子监督管理、扶持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条例》秉承立法精神,不突破《种子法》科学完善的体系架构,对其中基础的、核心的重要条款予以保留,避免片面解读释义,维护上位法的完整性和严肃性。《条例》遵循发展思路,紧扣党中央和河北省委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围绕种业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将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质量兴农战略、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等重要战略思想纳入,这是“三农”工作的时代要求,也是立法的必然选择。《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立足河北省种业发展实际,针对困扰行业全局的科技创新动能不足、管理机构弱化、人才流动迟缓、种子基地基础薄弱等问题立法,着眼于纾解中长期的突出矛盾,寻求发展的新突破。
(一)强化种质资源保护。通过完善顶层设计和制度安排,切实解决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的问题。《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定期公布本省重点保护和可供利用的种质资源名录,加强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
(二)推动优特产业发展。依托资源禀赋,发展优特种业,助力扶贫攻坚工作。《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策引导,提升种业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企业竞争能力,强化市场监管,提高种业发展水平,突出特色品种优势,促进农民增收;扶持本地优势特色农作物的品种选育和成果转化,推广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优良品种;加强生态、用材、经济、能源、观赏等林木品种的选育推广。
(三)健全种业区域协作新机制。加强京津冀优良品种选育推广协同创新,充分发挥种业生态区位、产业资源和人才优势,推动三地种质资源保护共享和育种服务平台共享。《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与北京、天津及周边区域品种选育、审定协作机制,推进优良品种的选育推广协同创新,促进种业优势互补和共赢发展。
(四)推动种子基地可持续发展。着力解决种子科研、生产基地建设规划、投入的问题,推动基地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基地在种子改良和更新换代中的重要作用。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农作物种子生产优势区域布局,建设集中、稳定的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推进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集约化建设。对种子科研和生产基地实行严格保护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南繁管理,制定南繁育种发展规划,协调农业、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部门,统筹组织,重点扶持,加强南繁基地植物检疫和转基因安全监管工作,推动南繁基地可持续发展。
(五)建立完善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保障农业生产安全、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种子生产经营市场环境。条例规定了种子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条件,确定了经营档案管理制度。对经营不分装种子的检查验收环节作出了规定。
(六)形成完备的种业监管体系。加强种业市场监管力度,打击生产经营假、劣种子违法行为。《条例》明确,要加强种子生产基地监管和种子市场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破坏种质资源、假冒授权品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行为。同时,强化信用法律制度建设,将种子生产经营者的信用记录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完善政府信息发布和质量监督检查,依法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
(七)鼓励种业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解决河北省现代种业发展基础薄弱,育种创新能力不足,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企业的联结不够紧密,人才流动受限制的问题,鼓励创新,促进发展。《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种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促进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权益分配制度改革,维护种业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鼓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开展育种科技人员交流,引导支持育种科研人才创新创业;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与种子企业联合建立实习实践培训基地和科研实践工作机构,共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
5 工作展望
《条例》制定和施行,是河北省种业法制化建设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河北省现代种业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时期。面对新形势,明确新任务,河北省各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将加大《条例》宣传贯彻力度,坚决落实法定职责,全面推进现代种业发展。
(一)加强宣传培训。坚持把宣传贯彻《条例》作为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组织力量深入基层,播放宣传片、发放明白纸,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普法活动,重点宣传《条例》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变化。邀请农林和法律专家分层次对种子管理机构、生产经营企业、科研单位负责人及基层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
(二)加强执法能力建设。严格按照《种子法》和《条例》执法相关规定,增强执法力量,落实法定责任,创新服务方式,确保监管到位,促进种子市场规范稳定发展。按照依法行政、加强管理、搞好服务的要求,增强法律意识,规范执法行为,严格责任追究,提升执法人员工作水平,做到不缺位、不越位。
(三)完善配套支持政策。着眼提升种业实力、建设种业强省,争取再出台一系列加快现代种业发展和深化种业体制改革的政策文件,从财政投入、税收优惠、项目建设、人才培养、科技创新等方面明确政策措施、加大支持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