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吴兴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技术规范
2018-01-17孟华兵曹栋栋秦叶波邢晓鸣马虎财顾永强
孟华兵 曹栋栋 秦叶波 邢晓鸣 马虎财 顾永强
(1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农林技术推广服务中心 313000;2浙江省农业科学院,浙江省杭州市 310021;3浙江省种植业管理局,浙江省杭州市 310020;4浙江省湖州市妙西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313000;5浙江省湖州市道场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313000)
民以食为天,粮食是事关国计民生的重要战略物资,保障粮食生产稳定是确保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指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把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开展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是提升粮食生产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最有效、最直接的途径。浙江省自2008年在全国率先启动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以来[1],已建成一大批基础设施完善、旱涝保收能力强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对保障全省粮食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自启动规划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以来,已陆续建成一大批示范性粮食生产功能区,例如,八里店镇尹家圩村粮食生产功能区、织里镇骥村村粮食生产功能区、埭溪镇上强村粮食生产功能区、道场乡钱山下村粮食生产功能区等。但也存在着诸如功能区建设标准不高、不统一等问题,因此,制定适宜吴兴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技术规范、统一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要求是十分必要的,这不仅对完善农田基础设施、提升土壤耕地质量与肥力、改善农田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推进农田节水灌溉、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肥料利用率、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还能给以后制定市级、省级乃至国家级建设技术标准提供参考。现将湖州市吴兴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与技术规范介绍如下。
1 范 围
规定了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术语、定义、基本原则、区域选择、建设具体技术指标要求、建后管护机制等内容。
适用于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范围内开展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无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T 30600 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
GB 50265 泵站设计规范
GB 5028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GB/T 50363 节水灌溉工程技术规范
NY 525 有机肥料标准
NY/T 2148 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粮食生产功能区
是指围绕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以改善粮食生产条件、建设高产粮田为核心,在集中连片的标准农田范围内建设的农田设施完善、耕地质量良好、生产技术先进、服务体系健全、粮食稳产高产的规模种植区[1]。
3.2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
即围绕粮食生产农田主要限制性因素而开展的土地平整、田间道路、灌溉与排水、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农田输配电、土壤肥力提升等工程建设活动。
3.3 高标准农田
在标准农田的基础上,通过一定的工程活动建设而成的土地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的高产稳产田块。
3.4 永久基本农田
即对基本农田实行永久性保护,不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允许改变其用途、不得挪作它用的基本农田。
3.5 土地平整
指为满足功能区农田耕作、灌排等活动需要而进行的田块修筑和地力保持措施,主要内容包括耕作层地力保持工程和耕作田块修筑工程。
3.6 机耕生产路
指为满足农资运输、农事耕作等活动需要所建设的田间道路,包括田间道(机耕路)和生产路。
3.7 土壤肥力提升
指为改善农田土壤理化性状、提高土壤肥力、平衡土壤养分状态和消除农田耕作层障碍因子而进行的物理措施和化学措施,主要内容包括有机质提升、测土配方施肥、盐碱土壤治理、土壤酸化防治等。
4 基本原则和建设区域选择
应结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等,统筹安排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应根据不同区域的自然资源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因地制宜地采取适当的建设方式和工程措施;应遵循田成方、路相通、渠相连、旱能灌、涝能排、有烘干、能储藏的准则进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应落实管护责任,健全管护机制。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宜在功能区规划范围内,农用地质量分等评定的优等、高等、中等耕地集中分布区等区域开展;建设区域应相对集中连片、水资源有保障、土壤适合粮食作物生长、无潜在地质灾害和重度土壤污染风险,田块面积平原在6.67 hm2以上、山区在3335 m2以上,田块坡度在6°以下。
5 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内容与技术要求
5.1 基础设施
5.1.1 土地平整
在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土地平整过程中,应减小田块的横向地表坡降,纵向坡降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土壤和灌溉排水要求确定。对地面坡度为5°~25°的农田,当坡地土层较深时,应尽最大可能修成水平梯田;当坡地土层较浅时,可先修成坡式梯田,再逐步修成水平梯田;丘陵区的梯田化率应高于90%。梯田修筑应结合小河流域治理和沟道治理以及坡面防护工程进行,以提高土壤防雨水冲刷的能力。平整后的粮食生产功能区还应配套相关工程措施进行保护,以延续功能区的使用寿命。
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田块应通过旋耕机深耕深松,保持耕作层厚度在30 cm以上。对土层相对较薄的农田,应通过客土回填的措施,使田块土体厚度达到50 cm以上;对砂土和黏土较重的田块,宜通过客土措施调节土壤质地,使其符合粮食耕种要求。在实施新开垦荒地、坡改梯和地块归并等工程时,需尽量避免打乱表土层和生土层,可先将肥沃的表土层进行剥离暂存,待土地平整完成后再回填至表土层。
5.1.2 田间道路
田间道路应符合GB/T 30600的规定。平原区田间道路通达度应达到100%,丘陵区应不低于90%。田间道路应成网状,布局合理,能适应大、中型农机设备下田作业的要求。主要机耕路的路面宽应在3 m左右,两边砌石,宕渣路基,混凝土压顶,硬化路面,在农机交汇处的路面宽可适当增加至5 m。田间生产路的路面宽应在2~3 m之间,塘渣路基,砂石路面或者硬化路面。为方便农机下田作业、减少农机对田间基础设施的破坏,每1~1.334 hm2农田应设置1个田间农机下田机坡。
5.1.3 灌溉和排水设施
粮食生产功能区的灌溉水源质量应符合G B 5084的规定,灌排泵站的设计应符合GB 50265的要求,灌溉水利用系数应不低于GB/T 50363的规定。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宜通过建设低压管道灌溉的方式进行灌水,以提高灌溉水利用系数。平原区灌溉保证率应在90%以上,山丘区应在75%以上。粮食生产功能区排涝标准要求达到“十年一遇”,要求24 h暴雨积水能在24~48 h内排至作物耐淹水深以下。在土壤盐碱化和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排水沟渠的建设标准需符合GB 50288的规定。排水渠(沟)的布置应与田间生产路、灌水区等相协调,在平原区一般实行排灌分离,在丘陵区可选用灌排共用的形式,排渠宜采用混凝土现浇、干(浆)砌石,灌渠宜采用混凝土现浇、铺设低压管道(PVC塑料管),以提高排灌效率。
5.1.4 林网建设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要求农田林网建设良好,林木种植应与田、路、渠、沟等相结合,与农村居民点景观建设相协调;树种宜选择大花六道木等花期较长和抗灾能力较强的苗木,这样既可用于作物农田生态防护,又可用于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粮食作物的绿色防控。
5.1.5 农电网络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农用电网线路和变压器等设施,应根据泵站位置和粮食生产安全用电的需求做好布局和设置。
5.1.6 周边环境
要求粮食生产功能区周边河道水系通畅,定期疏浚清淤,保证其旱能灌、涝能排;周边道路能适应大中型农机具进出。
5.2 土壤肥力提升
5.2.1 养分与有机质含量
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农田土壤应保持较高的肥力水平。对肥力水平相对较低的田块,必须通过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和种植绿肥等措施来提高土壤肥力,直至符合NY/T 2148的规定。
5.2.2 重金属含量
农田耕作层土壤重金属含量等土壤质量指标应符合GB 15618的规定;已达到轻度污染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农田土壤应通过物理、生物、化学等方法进行修复,直至土壤质量达到GB 15618规定。
5.3 推广要求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粮食复种指数应在100%以上,粮食作物良种覆盖率应达到100%,主推技术和品种、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达到全覆盖,水稻等主要粮食作物生产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应达80%以上。鼓励在粮食生产功能区内实行水旱轮作、种养结合等生态、高效、新型的农作制度,力争实现“千斤粮万元钱”。粮食生产功能区内每6.67~33.35 hm2农田应有不少于1户科技示范户,且要定期举办技术培训班,使培训覆盖率达到60%以上。
6 建后管护机制
6.1 土地流转
建好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应引导农户,对抛荒的农田实行土地流转,对冬闲超过3个月的农田实行临时性转包或租赁,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规模种粮经营面积比例在30%以上。
6.2 生产服务
面积在千亩以上的粮食生产功能区应有1家粮食生产、农机、植保合作社(联合社)或家庭农场等社会化服务组织,以便统一开展机耕机收、育供秧、植保、肥水管理、烘干等社会化服务,确保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社会化服务覆盖率在80%以上。
6.3 生产投入
粮食生产功能区应统筹提标改造、以奖代补、生态补贴等资金,形成粮食生产长效投入与激励机制,促进粮食生产功能区持续发挥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4 管理保护
粮食生产功能区的后期管护应纳入各级政府粮食责任制考核内容,应制止“非粮化”、禁止“非农化”的现象发生。粮食生产功能区应有完整的管护制度,及时建立粮食生产功能区电子信息地图和相关数据库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明确管护主体与内容,明确管理保护责任人,并落实专门人员做好路、渠、泵站、防护林等的管护工作。如确需占用已建粮食功能区的,需按“先补后占、占补平衡、同质同量”的要求执行。
6.5 污染管控
粮食生产功能区内的农田土壤达到轻度污染或临界污染的,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修复或及时调整种植业结构,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达到重度污染的,应及时划定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禁止区,将污染的农田从粮食生产功能区规划中调出,并在未污染处补充同等面积的农田。
[1] 王岳钧,王月星,吴早贵.浙江省粮食生产功能区建设的实践与思考[J].浙江农业科学,2013,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