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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亮剑
——农业农村部建立“黑名单”制度

2018-01-17杨理健

农业知识 2018年37期
关键词:黑名单许可证农资

农业农村部已建立了生鲜乳、兽药、农药质量“黑名单”制度,将农产品质量安全与农业扶持政策挂钩,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建立农资和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的通知》要求,率先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县、菜篮子主产县、粮食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的农资生产经营主体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开展农资领域信用评价。建立“黑名单”、失信联合惩戒等信用约束机制,把主体信用作为各类农业项目评选、主体资格审查、行政许可审批、制订分类监管措施的必要条件,积极引导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经营。2018年已经实施的,凡是有不良诚信记录以及被列入黑名单、扶持政策之外的其他农业经营项目都不能够拿到补贴。

《农药管理条例》对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个人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生产农药,或被吊销登记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除被罚款以外,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业部公布具体人员名单;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以上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农业农村部列为“黑名单”凡是有不良诚信记录以及被列入黑名单、扶持政策之外的其他农业经营项目都不能够拿到补贴。

2.单位禁业:违反《条例》规定,农药生产企业情节严重,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吊销颁发的行政许可证。5年以内企业不得申请农药登记。

3.建立农药行业诚信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销售、使用情况,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药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发现违法生产、经营农药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5日内,将上季度农药经营数据上传至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报发证机关备案。

希望农药行业的生产、经营、使用、监管单位和人员,认真做好准备,好好学习有关法规政策,履行职责和义务,以规办事,把企业做大,同时保护好自己,逐步解决数据不真实,假冒产品猖獗,监管不严,执法不公等问题,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管理好农药,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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