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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上海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现状及对策

2018-01-17卢欣欣刘奎刚张睿佳

上海农业科技 2018年5期
关键词:备案经营种子

王 杰 卢欣欣 刘奎刚 张睿佳 刘 康*

(1上海市种子管理总站,上海市闵行区 201103;2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市闵行区 200240;3上海市浦东新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 201201)

新《种子法》确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这为进一步加强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经销门店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该制度是贯彻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重心转移的具体措施,是各级种子管理机构开展种子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也是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等不法行为的重要抓手,可有力保护农民利益和品种权人权益,实现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从源头到终端的全产业链监管[1-2]。

在此背景下,上海市农业主管部门及种子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深入基层种子管理部门及种子经销门店,多渠道、多方式地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并现场指导演示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操作流程,以确保备案工作的有序推进。目前,上海市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面临诸多问题和困难。为进一步推进上海市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笔者对上海市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主要做法进行总结,并列举其中存在的问题,且在此基础上提出做好种子备案工作的相关对策与建议。

1 上海市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主要做法

根据新《种子法》及《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种子,这四类常见的生产经营主体不需再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但要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

1.1 常见的生产经营主体备案

1.1.1 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三类生产经营主体的备案

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的,需在种子销售前完成备案。备案者可登录网页版备案系统填报,或通过下载“手机备案”APP完成备案。具体步骤为:(1)各生产经营主体登录“农作物种子企业业务办理集成平台”上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在“许可信息填报”一栏中添加相应的备案主体类型,提交信息后会生成“流水号”;旧版许可证(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仍在有效期内的用户,在注册新版账户后可将旧版许可证直接导入新版系统,然后生成“流水号”。(2)各生产经营主体凭生成的“流水号”在相应的备案类型下完成备案。

1.1.2 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生产经营主体的备案

该类型的生产经营主体涉及广大的种子销售门店,备案时不需提供“流水号”,可直接注册并登录“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系统”完成备案。

1.2 备案信息填报

备案用户按要求完成信息填报、上传备案材料、提交备案等业务操作,确保网上备案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可不提交纸质材料;按照农业部种子管理局《关于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农种种函〔2016〕17号)有关要求,对不具备上网条件的备案者,可采取网下备案方式,备案者须向备案受理机关提交纸质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备案受理机关代为录入网上备案信息。

1.3 备案受理机关审核

备案受理机关审核备案信息和提交材料是否全面、真实、有效,审核无误后通过备案;审核有问题的则驳回并要求重新填报。

2 上海市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1 机构设置不够健全,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上海市共有9个涉农区,但均无独立运行的种子管理机构,如松江区等4个区由具有种子管理职能的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宝山区等4个区由区农委执法大队负责种子管理相关工作,奉贤区则由区农技中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目前,各区种子管理部门存在机构设置不够健全、工作职能不够明确等问题,且从事种子管理的工作人员较少,难以满足种子管理各项工作的需求。总之,全市种子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亟需健全,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2.2 法律意识有待加强,备案质量有待提高

据统计,上海市9个涉农区共有554户备案用户,虽然全部完成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但备案质量有待进一步提升。主要表现在:(1)个别区的宣传、培训及监管不到位,存在品种名称、作物种类、许可证号等内容填写不规范及缺少附件证明材料或上传材料不清晰等问题。(2)部分经销商法律意识有待提高,没有真正认识到备案工作的重要性。例如,由于种子生产经营备案是由备案者自行填报,受利益驱使,出现了少数生产经营主体先经营后备案甚至不备案的情况,致使少数质量不合格、旧包装等不能备案的种子流入市场,从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同时,有的经营者由于经营品种多、备案工作量大而嫌麻烦不备案;此外,有的则将经营品种、数量视为商业秘密,即使进行备案也处于被动应付的阶段,存在抵触情绪。

2.3 经营品种多、乱、杂,备案完整性、真实性较差

各种子经营门店因仅持有营业执照,无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而缺乏种子管理部门对其经营情况的事前监管,且各种子经营门店大多位于郊区且较分散,客观上增加了种子管理部门的工作难度和检查成本。同时,各门店经营的种子品种较多,尤其是蔬菜类种子品种最多,同一厂家同一品种的生产包装、规格也不尽相同,进货和退货等情况也较多,从而使种子管理部门很难准确了解门店的种子进销情况,存在备案数量和实际进货数量不符、备案品种目录与销售品种目录不符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备案工作的难度。此外,由于部分种子经销商受教育程度低、专业知识欠缺、使用电脑或手机进行备案操作有一定困难,备案时经常出现备案材料不全、提交材料不完整等情况,且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比例也较大。

3 做好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3.1 健全完善种子管理机构职能,明确责任部门

各区农业主管部门应以贯彻实施新《种子法》为契机,完善种子管理机构职能,强化队伍建设,确保有职能、有人员、有保障。同时,充分利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网上申报系统”这个平台,实现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以及从源头到终端的全产业链监管。

3.2 严格执行备案制度,强化服务意识

建立健全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并形成长效的监管机制,依法公开备案流程,明确责任部门和相关责任人,严格执行备案审核工作。同时,加大对种子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使其深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熟练掌握备案操作流程,强化服务意识,建立一支法制观念强、业务能力精的高素质种子管理队伍。对部分无法独立完成网上备案操作的种子生产经营者,要耐心协助其完成网上备案。

3.3 加强宣传、培训,提升备案质量

种子管理部门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广泛宣传种子经营备案的重要性和强制性,使种子生产经营者知晓不备案是违法行为,增强其备案的自觉性。同时,要对种子经营备案流程、提交材料等内容进行重点培训,并对当前种子备案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通报,逐步提高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的备案意识,提高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率和备案质量。

3.4 严格执法检查,加强监管力度

在开展种子市场监督工作时,应重点检查种子经营门店备案情况,尤其是备案内容、备案品种和数量是否完整、真实、有效。对未备案或备案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确保种子经营备案工作落实到位,规范种子市场秩序。

4 结 语

新《种子法》确立的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是推动依法治种、实现种子全产业链可追溯管理、做好种子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更是种子生产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的一项重要制度。把备案工作落实到实处,有利于种子管理部门掌握辖区内种子市场情况,加强对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资质审查,规范种子生产经营者的行为,从而促进整个种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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