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法》第五版修订后类目设置问题分析及探讨
2018-01-16江红
江 红
(国家图书馆 北京 100081)
1 引言
《中国图书馆分类法》[1](以下简称《中图法》)运用逻辑分类原理,以学科为中心建立了严密而深细的等级列举式分类体系。它以学科分类为基础,按照各门类知识的内在逻辑关系层层划分,将相关主题的文献集中到同一类目之下,再用规范化的语词和代码,逐一列举划分出子目,形成了一个等级列举式结构的知识一览表,将知识内在的逻辑关系及其全貌客观全面地反映出来,从学科分类的角度提供给人们检索文献的途径。2010年9月国家图书馆出版社出版了《中图法》(第五版),它在第四版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笔者在实际工作的应用中发现了一些问题,现在文章中列举出来,以期在以后的修订工作中予以更正。
2 《中图法》(第五版)应用中发现的问题
2.1 类号设置不一致
分类表是一个类目繁多关系复杂的分类体系,只凭人们的大脑记忆,是无法确定一个类目在分类表中的位置的,为了使它成为一个实用便利的分类工具,就必须设置科学的符号系统,来确定每个类目在分类表中的位置及相互关系。在为类目设置类号时要充分考虑它的逻辑性和助记性,既要便于人们理解又要有一定的规律性。《中图法》(第五版)采用统一配号法、对应配号法和空号法为所有的类目设置类号,其中包括各个复分表的类目,这样设置的类号既有逻辑性又便于记忆。对主题概念含义相同的类目,设置相同的类号,具有同一个区分标准的类目,同时使用对应列类法及对应编号法,以便使相应部分的类号趋于一致。《中图法》(第五版)出现了类目相同但类号设置不一致的问题。见表1。
表1 “E1世界军事、E2中国军事”类号设置问题
表1中的“E1世界军事”“E2中国军事”是两个具有共性的类目,主题概念相同,在划分它们的下位类时,就应按照《中图法》(第五版)的类目设置及配号原则,使用对应列类法层层划分,类名设置尽量相同,使类目的内涵和外延得以明确,同时使用对应配号法,相同的类目设置相同的类号。但“E1世界军事”的下位类“E11军事建设与战备”,在“E2中国军事”中的类号却变为“E25国防建设与战备”;“E1世界军事”中的“E144后方勤务”和“E145军事装备工作”这两个子类,在“E2中国军事”中类号却是“E23后方勤务”“E24军事装备工作”;在“E1世界军事”中的“E12军事制度”“E15各种武装力量(各军、兵种)”,在“E2中国军事”中类号却变为“E26军事制度”“E27各种武装力量(各军、兵种)”。这样设置类号明显违背了分类法的类号配置原则,没有做到对应编号,类号的设置没有做到一致性,影响了类目的整体规律性,也不便于记忆。建议修改“E2中国军事”中的这五个下位类,与“E1世界军事”保持一致,调整为类号一致且顺序相同,做到对应列类对应编号,使类表更趋于合理规范。
表2 “D91法学各部门、D92中国法律”类号设置问题
表2的问题与表1相同,“D915诉讼法”与“D925诉讼法”两个类目的主题概念完全相同,但在划分它们的下位类时,没有按照分类法的配号原则:对应列类对应编号,相同的类目设置相同的类号。如“D915诉讼法”四个下位类的类号,在“D925诉讼法”中都发生了改变,类目的顺序也不一致,甚至连“D925.11诉讼制度”类目的级别也发生了改变,影响了分类表的规律性一致性,建议更改“D925诉讼法”下位类的类目顺序及类号,与“D915诉讼法”保持一致。
2.2 类目设置不准确
《中图法》在分类上把知识分类、学科分类作为自己的分类基础,在类目设置上依据各学科体系进行设置,把相关主题的文献集中在同一类目之下,类目以线性序列的方式展开,按照各门类知识的内在逻辑关系层层划分、层层隶属的方式设置类目,形成一个层层隶属、并列列举、纵横交错的分类体系,类目所处的位置即体现了它与上位类及下位类之间的纵向从属关系,也体现了类目之间的横向并列关系。类目设置时,类目的范围即类目的内涵及外延、类目之间的关系、类目所属的学科属性必须清晰。《中图法》第五版中,有些类目出现了设置不准确,上下位类颠倒的现象。如表3
表3 “D92中国法律、D93/97各国法律”类目设置问题
表3中,“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D922.291.92破产法”这两个类目,在“D92中国法律”中被列为“D922.29经济法”的下位类,从属于经济法。而在“D93/97各国法律”中它们却被列为“399商法”的下位类,从属于商法,这就令人不解,同一个类目在不同的大类之下,却归属于不同的上位类。我们先来明确一下经济法、商法的定义:经济法是调整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它包括证券法、劳动法、财政法、拍卖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2]。商法是指在市场经济关系中,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商事关系是指主体基于营利性目的,进行商事行为时与他人形成的社会关系。商法主要包括公司法、保险法、合伙企业法、海商法、破产法、票据法等[3]。由此可知,经济法受国家政策支配具有全局性,注重的是国家意志、政府职能的干预。商法调整的是企业之间的经营关系,注重的是企业的权利,两者有很大的差异。因此,“D922.291.91企业法、公司法”与“D922.291.92破产法”归入经济法是不妥的,应归入商法,且我国颁布的《商法》已将“企业法、公司法”“破产法”列入其中[4]。
表4 “D92 中国法律”类目设置问题
表4中,“D92中国法律”类目,把“D922.2财政法”列为“D922.29经济法”的上位类,此设置不妥。财政法是调整国家财政收支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具[5]。从财政法的定义中可看出,财政法是把国家的财政收支关系做为自己的调整对象,而经济法是宏观的,是对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的调控,其概念的外延远远大于财政法。前文对经济法的定义已有描述,其中明确规定,经济法包含财政法。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也在其著作《经济法》中指出“财政法属于经济法,并在经济法中具有‘龙头’地位。”[6]这一说法已被法学界一致认可,显然,《中图法》第五版将财政法与经济法两者的上下位类设置颠倒,应改为经济法是财政法的上位类。
2.3 分类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分类就是将整体划分成部分的过程,《中图法》以学科知识门类为分类标准,按学科的内在逻辑关系进行划分,采用等级列举式建立类目体系,并逐一列举划分出子类。划分一个类目时只能使用一个分类标准,一个母类只能依据一个标准划分成若干个子类,而作为下级类目的子类只能隶属于一个母类,划分后的子类其外延互相没有重叠。划分时如果类目划分的不完全被疏漏,就会出现上位类的外延大于下位类外延总和的情况,造成逻辑错误,同样,上位类的外延也不能小于下位类的外延之和,一个完整的类目体系,其个体与整体应该是统一的。《中图法》(第五版)有些类目在划分下位类时,同时使用了几个不同的分类标准,这样划分出来的子类其概念的外延就会重叠,所建立的类目体系也必定缺少逻辑性和规律性,造成分类体系不协调,破坏了类目体系的一致性,见表5。
表5 《中图法》(第五版)分类标准不一致问题
表5中的“J973各种电影、电视”类目在划分下位类时,没有使用同一个分类标准,儿童片、青年片、老年片是按年龄来划分的,妇女片是按性别来划分的,在同一次划分中使用了年龄、性别这两个不同的分类标准,使得子类的外延有交叉重叠。青年中有妇女,老年中也有妇女,一部有关青年女性的影视片,既可以归入“J973.2青年片”,又可归入“J973.3妇女片”;一部有关老年女性的影视片,既可归入“J973.3妇女片”,又可归入“J973.4老年片”,其结果必然造成同一文献,不同的编目人员标引不一致、同类文献不能集中、排架混乱的现象。从逻辑的角度看,“J973各种电影、电视”类目的划分缺乏逻辑性。母类“J973各种电影、电视”如果从年龄的角度划分,可分为儿童、青年、中年、老年四个年龄段,把“J973.1儿童片”、“J973.2青年片”、“J973.3妇女片”、“J973.4老年片”的外延相加发现缺少中年这个年龄段,即子类的外延之和小于母类的外延,造成中年片无处可归,这是因划分时使用了不同的分类标准所造成的遗漏,这样划分有悖于《中图法》的逻辑划分规则,也违反了“有文献必有其类,有类必有其文献”的文献保障原则[7]。所谓文献保证原则是指分类法在设置类目时,要从文献的实际情况出发,依文献设置类目,做到有文献必有其类,每个类目的设置都是对文献的真实反应,即有类必有其文献。这一原则最早是由英国分类理论家休姆提出的,后来它成为LCC(美国国会图书馆分类法)的编制原则之一。因此,建议把“J973.3妇女片”改为“J973.3中年片”,以上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表6 《中图法》(第五版)分类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再看表6,“B825个人修养”这一类目,与“J973各种电影、电视”存在同样的问题,分类标准不统一。“B825.1个人修养格言”已经明确了格言,也就是它的外延只是关于个人修养方面的格言,而不包括个人修养方面的文章书籍。而“B825.4青少年修养”和“B825.5女性修养”是指关于修养方面的所有的文章书籍,也包括格言,所以“B825.1个人修养格言”与“B825.4青少年修养”“B825.5女性修养”有重叠。再者,“B825.4青少年修养”是以年龄来划分的,“B825.5女性修养”是以性别来划分的,其中青少年的外延包括男性和女性,女性的外延中也包含有青少年,青少年、女性这两个概念的外延中就重叠了女性青少年部分。造成重叠的原因是划分“B825个人修养”这一个母类,使用了三个划分标准,这样的划分违反了分类法的逻辑划分规则,导致类目体系不一致,分类体系不协调,缺少逻辑性和规律性,也给编目人员带来了困扰。建议加以修改统一使用一个划分标准,保证类目体系的一致性和规律性。
表7 《中图法》(第五版)分类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表7“J292.1书法”母类下划分了五个子类,其中毛笔字、硬笔字是按书写工具来划分的,美术字是按字体来划分的,少数民族文字、拼音文字是按文字种类来划分的。一个母类划分出五个子类用了三个分类标准,同样是违反了分类法的逻辑划分规则,必然会造成子类的外延重叠。毛笔字、硬笔字各自的外延中都包含有美术字、少数民族文字、拼音文字,而美术字、少数民族文字、拼音文字这三个子类各自的外延中又都包含有毛笔字和硬笔字,这样的分类不规范,类目缺乏一致性,无法使编目人员做到标引准确一致,也给排架造成混乱,建议统一为一个分类标准。
2.4 重复列类的问题
《中图法》第五版将有共性的类目规范统一,编制了很多专类复分表,及八个通用复分表,对临近类目又制定了仿分的相关规定:“在比较临近的类目下,出现共性区分的问题时,则在前面出现的类下详列子目,另在后面需要同样复分的类下,注明仿照复分[1]。”类目通过复分、仿分不仅使细分程度大大提高,专指度增强,进一步规范了类目共性的区分,而且还避免了重复列类,给分类表做了大幅度的瘦身。所以能够使用仿分的,就无需在主表中对类目进行细分。《中图法》(第五版)的一些类目,明显与相临类目具有共性,但没有进行仿分,依然是把它的下位类逐一列举出来,这样的重复列类造成体系臃肿,有悖于分类法的简洁精神,见表8。
表8 《中图法》(第五版)重复列类的问题
表8中的“F40工业经济理论”与“F41世界工业经济”是两个相临的类目,这两个类目的下位类,各有“F407工业部门经济”“F416工业部门经济”子类,这两个子类的概念完全相同,是两个具有共性的子类,且又比较临近,所划分出的下位类的类名及类号完全一致,因此就可以按照分类法的仿分规定,在“F407工业部门经济”类下详列子目,而在“F416工业部门经济”类下加注释“仿F407分”即可,无需再把“F416工业部门经济”的所有子类重复列出。因此建议将“F416工业部门经济”的子类取消,在其类下增加注释“仿F407分”。
表9 《中图法》(第五版)重复列类的问题
表9与表8存在同样的问题,“K1世界史”类下的“K10通史”与“K12中国史”类下的“K20通史”是两个临近的类目,虽然一个是世界范围一个是中国范围,但其内容都是通史属共性区分的类目,在它们各自划分的下位类中,只有“K104杂史、史钞”与“K204古代史籍”的类名不同,但这两个类目的内容完全一致,故“K10通史”与“K20通史”符合分类法的仿分规定,因此也就无需再把“K20通史”的下位类重复列出,只把“K10通史”的类目详细列出,在“K20通史”的类下注明“仿K10分”即可,另外将“K21/27中国各代史”类下注释“均可仿K20分”改为“均可仿K10分”。
3 结 语
《中图法》是一部大型的综合性分类法,涉及的学科范围广,它要求编制人员对相关学科的知识体系、知识结构、专业术语及发展趋势都要有所了解,不仅如此,它还要求编纂人员熟练掌握分类学专业知识体系,且具有丰富的分类专业经验,对分类法的编制方法、设置情况、专类复分表和通用复分表的目的和作用,都了如指掌运用自如。虽然参与编纂第五版的人员大部分是图书情报专业的学者,在修订过程中又广泛征求各学科各专业人员的意见,但面对这样一个大工程,在时间和人员都有限的情况下,要做到完美无缺是不可能的。况且第五版于2010年修订完成,距今已有多年,这期间各学科都有了发展变化,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也属正常,这些问题有待于在以后的修订工作中予以更正。
[1] 国家图书馆《中国图书馆分类法》编辑委员会.中国图书馆分类法[M].第五版.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0.
[2] 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经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7:62.
[3] 夏洪胜.商法[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4:36.
[4] 法规中心.新编法律法规全书[M].第十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78.
[5] 法规中心.新编法律法规全书[M].第十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53.
[6] 史际春.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236.
[7] 王新利.从一本书的分类标引管窥《中图法》的立类瑕疵[J].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3,(4):7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