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色彩艺术节委员会联合规章
2018-01-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中国色彩艺术节委员会(英文缩写CCAF)。由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艺术委员会、中国学院奖组委会、首都文明工程基金会、《流行色》杂志社、众云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瀚艺时代科技有限公司联合投资主办设立本章程。
第二条性质:社会活动。由全国从事人文色彩研究、美术、设计、展示、预测的艺术工作者和有关单位自愿结成学术性的全国社会联合体。
第三条团体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团结全国色彩领域的工作者,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研究、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 “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 的风尚,为繁荣和发展中国色彩事业,积极开展、推广和应用工作,为提高色彩设计的科学知识,加速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本团体将努力成为全国色彩艺术之家,是联系我国从事色彩研究、设计、预测的艺术工作者的纽带和桥梁。并作为色彩事业建设的领导力量指导委员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中国流行色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的职责,发挥组织、引导、服务、维权的作用,通过开展组织学习、深入生活、创作、评奖、成果展示、理论研究、学术讨论、书刊出版、调查研究、惠民服务、人才培训、对外交流和权益保护等各项工作,对会员进行业务指导。
第七条本会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践行“爱国、为民、崇德、尚艺”的中国色彩艺术核心价值观,努力提高中国色彩艺术队伍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不断加强行业服务、行业管理、行业自律。
第八条鼓励、引导并组织会员深入社会、深入生活,在艺术创作中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创造历史的精神风貌,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面向基层、服务群众,广泛开展中国色彩艺术志愿服务活动,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
第九条着眼于世界文化发展的前沿,学习、借鉴世界各国优秀文化成果。举办各种形式的中国色彩艺术展览和评审等相关活动。提倡体裁、题材、艺术形式以及风格的多样化。对优秀成果和在中国色彩艺术各方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中国色彩艺术工作者,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十条努力加强中国色彩艺术理论建设,积极开展学术研究和评论,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引导中国色彩事业健康发展。
第十一条开展人才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创作及理论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学术水平;发现、培养和扶持各方面中国色彩艺术人才,发展和壮大会员队伍。
第十二条遵循艺术规律,发挥专家优势,积极开展学术活动。
第十三条努力办好协会所属刊物和网站。遵循党的文艺方针,及时反映全国创作、理论研究以及有关活动的情况,反映本会和所属各团体会员工作状况,促进创作繁荣,扩大信息交流。
第十四条尊重、扶持各民族传统和特色,培养少数民族色彩艺术家,促进各民族色彩艺术事业的共同发展,加强各民族之间的色彩艺术交流,巩固和扩大全国各民族色彩艺术家的大团结。
第十五条增进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与色彩艺术工作者的联系、交流与团结,为弘扬中华民族文化、促进祖国统一贡献力量。
第十六条推进中外色彩艺术交流,积极参加和开展国际色彩艺术活动,扩大友好往来,增进同世界各国色彩艺术工作者的友谊,推动中国色彩艺术走向世界;为维护世界和平、维护国家利益和文化安全,为世界色彩艺术的繁荣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七条加强与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文化艺术单位及社会各界的密切合作,发展我国色彩艺术事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政策,支持发展色彩艺术文化产业。
第十八条建立健全权益保障制度,依法维护会员的相关合法权益,及时向有关单位或部门反映会员诉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九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个人会员分为学生会员、普通会员和外籍会员。凡在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并愿意与本社团交流和合作的外籍专家、学者,由本人向本团体申请或由本团体两名会员介绍,经本团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后可吸收为外籍会员。外籍会员可优惠获得本团体出版的刊物及有关资料,并可应邀参加本团体在国内主办的学术会议并获得相关的其他服务。
第二十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普通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具有相当于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水平的科技设计人员。
2. 热心和支持协会工作,并从事本专业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五)学生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凡是对色彩事业有浓烈兴趣爱好的高校在校学生,作品在中国学院奖比赛中入围、在《流行色》杂志上发表一篇以上论文的作者 或参加本会活动三次以上 的 义务工作者 ,均可申请成为学生会员。
(六)单位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与本会有关具有一定数量科技、设计、艺术队伍的科研、教育、生产等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省、市依法成立的与本专业有关的学术性社会组织,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艺术节委员会工作,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二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指定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二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无故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结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规章;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联合主管单位审查并经主承办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二年。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代表机构;
(七)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专业委员会主任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内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
(四)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代表人,应报联合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代表人。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调与地方协会或组织的技术交流、项目合作、信息服务等活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主办单位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社团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联合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一条对团体规章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委员会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二条对团体修改的规章,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联合主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经联合主办单位与理事会决定停办即为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经2018 年5 月1 6 日由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一、 会员基本权益
享有协会章程中规定的各项权益,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监督权;
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重要活动仅限会员参加)
免费或优惠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专业培训;
优先优惠获得本协会出版的所有专业资料;
优惠获得协会提供的市场调查、趋势发布、色彩艺术与设计资讯等专业服务;
可向协会提交文章、论文,并优先推荐在协会刊物上发表;
优先获推荐为协会组建的各类专业委员会委员单位及委员。
二、 会员类别
(一)、团体会员
会长单位:公推选举, 会费另计。荣誉会长: 1名(推选)。
1、颁发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艺术委员会会长单位 (个人) 证书;
2、由本单位(个人)推荐一名常务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后,可参与协会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享有协会章程中规定的权利;
3、优先申请加入协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成为各专业委员会会员;
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论坛等以及针对会员的专业活动;
5、通过协会网站注册提交的相关专业图文,内容审核后,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中进行宣传推广;
6、提供《流行色》杂志(会刊12期/全年);
7、可在中国色彩艺术委员会官网和《流行色》杂志上推出一期介绍。
副会长单位: 会费3万 元 年(提名选举)。荣誉副会长: (申报审核)会费2.3万元年。
1、颁发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艺术委员会副会长单位(个人)证书;
2、由本单位(个人)推荐一名常务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会选举通过后,可参与协会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享有协会章程中规定的权利;
3、优先申请加入协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成为各专业委员会会员;
4、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论坛等以及针对会员的专业活动;
5、通过协会网站注册提交的相关专业图文,内容审核后,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中进行宣传推广;
6、提供《流行色》杂志(会刊12期/全年);
7、可在中国色彩艺术委员会官网和《流行色》杂志上推出一期介绍。
常务理事单位: 会费2.1万 元 年。荣誉常务理事 (个人): 会费1.2万 元 年 。
1、颁发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艺术委员会常务理事单位(个人)证书;
2、由本单位(个人)推荐一名理事候选人,理事会选举通过后,可参与协会组织建设和发展工作,享有协会章程中规定的权利;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论坛等以及针对会员的专业活动;
4、优先申请加入协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成为各专业委员会会员;
5、通过协会网站注册提交的相关专业图文,内容审核后,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中进行宣传推广;
6、提供《流行色》杂志(会刊12期/全年);
7、可在中国色彩艺术委员会官网和《流行色》杂志上推出一期介绍。
理事单位: 会费 1.6 万 元 年。个人理事 : 会费 9600 元 年 。
1、颁发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艺术委员会理事单位(个人)证书;
2、优先申请加入协会下设各专业委员会,成为各专业委员会会员;
3、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论坛等以及针对会员的专业活动;
4、通过协会网站注册提交的相关专业图文,内容审核后,在协会网站相关栏目中进行宣传推广;
5、提供《流行色》杂志(会刊12期/全年);
6、可在中国色彩艺术委员会官网和《流行色》杂志上推出一期介绍。
(二)、社会 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 会费 1200 元 \年
1、颁发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艺术委员会个人会员证书;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论坛等以及针对会员的专业活动;
3、优先获得协会开展的培训、设计咨询等专业服务;
4、协会所有出版物均可享受会员九折优惠。
学生会员: (国内全日制大\中专在校学生 ) 会费 300元 \年
1、可颁发中国流行色协会色彩艺术委员会会员证书;
2、优先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展览、论坛等以及针对会员的专业活动;
3、优先获得协会开展的培训、设计咨询等专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