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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对策

2018-01-16薛丹

医药前沿 2018年12期
关键词:食品药品药品部门

薛丹

(苏州市相城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 江苏 苏州215131)

药品安全既是国家高度重视的重大问题,同时也与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仅影响到身体健康,而且也会对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因而必须高度重视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尽管从总体上来看,我国对药品流通领域的监管越来越严格,特别是党的十九大提出“以人民为本”的理念之后,如何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显得更为重要,但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在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方面仍然存在诸多不到位的方面,制约了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科学、深入、高效开展,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加大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1]。

1.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药品安全监管体制经历了多次改革, 自独立设置药品监管机构到新一轮的“二合一、三合一”机构改革,促使药品安全监管步入了改革的深水区,药品行业正处于从保障药品供应转向保障药品安全的嬗变过程[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强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一方面,通过加强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可以确保药品安全,特别是通过卓有成效的监管工作,能够使药品更具有安全性,因而应当通过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体系,使其能够取得更好的效果;另一方面,通过加强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能够使药品在流通过程中更具有科学性,特别是通过系统化、全面化以及多元化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最大限度的确保药品流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

2.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从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整体情况来看,我国对此给予了越来越高的重视,特别是各级监管部门能够发挥自身的积极作用,推动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步入了新的阶段,但按照较高的标准和要求来看,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深入开展。具体说,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是监管力量存在不足。从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来看,普遍存在监管力量不足的问题。比如我们区局药械科就4个人,监管全区360多个药店,根本无法更好的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由于监督力量存在严重不足,在开展监管工作的过程中,不可以更好的开展工作,甚至对很多工作只能应付。一些地方的监管人员的整体素质不高,根本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比如存在心理素质、工作方式、工作技能、工作要求“四个不过关”的现象,一旦遇到一些新的监管问题,就会束手无策。

二是监管技术创新不足。目前我国一些监管部门还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网络监管机制,导致监管工作无法取得良好的成效。我区药店全部使用远程监管系统,但由于一些药店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流通领域的工作人员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尽管也接受过培训,但却不能很好的应用,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培训。

三是监管体系协作不足。目前我国一些地方在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中,还存在监管体系缺乏有效协作的问题。特别是对于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来说,由于涉及面广,因而除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外,也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但各部门之间在协作、配合、沟通等诸多方面不够到位,很多地方都没有建立比较完善的协调机制,特别是卫计部门、社保部门、发改部门、公安部门等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合作比较薄弱,在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中不可能形成比较完善的运行体系,制约了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甚至很多监管工作都比较被动,需要加大合力建设。

3.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优化对策

从当前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整体情况来看,尽管已经从“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这种监管模式比较符合我国药品流通领域监管工作的需要,虽然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有很多工作需要完善。因而,当前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都属于发展中的问题,发展中的问题就应当通过改革、创新、发展的办法去解决。对于推动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来说,重点要在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强化监管力量。对于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来说,最重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强化监管工作力量,使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能够投入更多的力量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特别是由于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涉及面广,而且也需要很多专业人才,这就需要国家以及各级政府应当围绕“大部制”改革,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能,加大对专业人才的配置,强化专业化监管工作。要切实加大对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投入力度,既要在政策上给予支持,同时也要在资金、技术、人才等诸多方面给予倾斜,确保更好的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二是完善监管技术。随着“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使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特别是互联网模式下的药品流通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这就使监管工作具有难度更大的问题。这就需要我国未来在开展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过程中,一定要适应网络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特别是从当前我国药品流通领域已经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网络监管技术。要加强对“云技术”的应用,运用大数据技术,加强对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信息收集、分析工作,使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技术更加适应形势发展需要,推动监管工作更具有针对性、前瞻性和战略性[3]。

三是扩大监管体系。健全和完善的监管体系,对于促进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除了要更好的发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作用,还要着眼于发挥卫计部门、社保部门、公安部门、工商部门以及其他与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督相关的部门的积极作用。为了能够使监管工作形成合力,应当探索建立一种科学的监管体系,比如可以建立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与之相关的各个部门应当作为联席会议制度的成员,定期开展监管工作计划、总结、政策制定、合作模式等诸多方面的协商工作,对于监管工作的薄弱环节,应当共同研究和制定相关的监管措施,切实通过扩大监管体系,使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能够形成合力。

综上所述,对药品流通领域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是一种比较科学的监管模式,不仅有利于确保药品安全,而且也有利于降低药品价格。从当前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整体运行来看,虽然已经取得了较好的突破,药品安全以及价格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保障,但仍然暴露出一些问题,比较突出的是监管力量、监管技术、监管体系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已经成为制约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制约性因素,需要不断加大改革和创新力度,既要强化监管力量,又要完善监管技术,更要扩大监管体系,使我国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步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效能化轨道。

[1]陈育槐,王卫民,徐聪男,傅贤娜,郑优优,薛鹏程.新形势下药品流通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的对策研究[J].中国市场监管研究,2017(08):58-62+70.

[2]张宝山.加强药品流通领域监管[J].中国人大,2017(14):15-16.

[3]王琳. 我国现行药品流通领域监管问题研究[D].海南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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