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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环境补偿机制的农药税体系思考

2018-01-15刘国华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8年1期

刘国华

[提要] 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已有的关于农药税制度和环境补偿机制的研究成果,本文提出基于环境补偿机制的农药税体系概念,试图通过国家农药税的调节作用,逐步减少化学农药的投放量,并充分利用农药税收入加大对生物农药的开发力度,对生物农药进行补贴,逐步用生物农药取代化学农药,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农药税体系;可替代性;环境补偿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10月14日

一、引言

农药在有效控制农业病虫害、保障农产品产量等方面做出来了巨大的贡献,极大地推动了人类农业文明的发展。然而化学农药的稳定性良好,能在环境中长期存在,并在动植物及人体中不断积累。有機磷农药如敌敌畏等,含有磷元素,容易造成水生物富营养化。近年来,一批高效低毒的农药出现,现在人们已经找到了具有专一性的农药,如激素类农药。目前,我国生物农药产品剂型已稳定发展,由剂型单一向剂型多样化发展,由短效向缓释高效性发展。我国现有260多家生物农药生产企业,约占全国农药生产企业的10%,生物农药制剂年产量为10多万吨,年产值约30多亿元人民币,分别占整个农药总产量和总产值的10%左右。我国的生物农药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是生物农药在推广的过程中受到化学农药的冲击,推广效果不佳。

一般来说,农民是经济理性的,他们在进行选择的时候更倾向于价格低廉、毒性强、适用范围广的化学农药。但是化学农药的过量使用会造成一系列的问题,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化学农药的过量使用会造成生态环境的污染,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破坏生态的平衡,增强了害虫的抗药性。但是在经济利益的推动下靠农民自觉的减少农药的使用量或是用生物农药逐步取代化学农药是特别困难的。我国政府也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1997年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及此后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于规范农药的使用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各地区也制定了一些关于农药残留的地方标准,但是化学农药的投入量仍然呈逐年递增的态势。使用农药能减少农作物的损失,增加农作物产量,但滥用农药会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农药使用量必须在两者之间有效寻求平衡。低农药税会增加农户的农药使用量,高农药税能在基本不影响农户利润的情况下有效减少农户的农药使用量。本文试图建立一套农药税体系,通过农药税的形式来引导人们逐步的用低毒、高效的生物农药来取代化学农药,同时培育生物农药的研发主体,进一步增强我国生物农药的研发能力。

二、过度使用化学农药的危害

(一)造成生态环境污染。随着人们对于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的提高,生态环境污染已经不再限于工业污染,化学农药的面源污染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长期大量使用农药,使农药在环境中逐渐积累,尤其是在土壤中,产生了农药污染环境问题。目前,我国的农药利用率大约在10%,大部分的农药都以面源污染的形式进入到环境中。其中一部分进入土壤,造成土壤的污染,一部分在雨水的冲刷下进入河流,造成水质的污染,一部分进入大气,造成大气污染,还有一部分在植物和动物的体内富集,最终造成食品安全问题。一些剧毒的化学农药稳定性较好在土壤中无法分解,会长时间存在于土壤之中,并在动植物及人体中不断的累积,虽然过程是十分漫长的,但是危害十分巨大。有机农药大都含有磷元素,未能充分利用的有机磷农药会随着雨水的冲刷进入河流或是湖泊,造成水体的富营养化,引发赤潮等环境灾难。地球是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农药污染会随着大气的运动和洋流的运动在全世界扩散。南极科考队员很早之前就在从没有使用农药的南极检测到了DDT。DDT是一种高毒、高残留的有机氯农药,曾被广泛使用,它会通过食物链在生物体内积累,对生物危害极大,目前已被禁止生产和使用。但在远离人类活动的南极大陆,科考队员在企鹅体内检测到了该农药,此现象说明环境污染的危害具有全球性。

(二)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农药残留超标是造成食品安全的一个重要原因,虽然各地都制定了一些关于农产品农药残留的相关标准,但是食品安全事件还是屡有发生,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毒西瓜事件。毒西瓜事件指的是2015年在山东青岛即墨、胶州等地,有消费者购买西瓜食用后,出现头晕、恶心呕吐等症状,一名孕妇甚至因为毒素侵入到血液中,胎儿不保。经执法人员调查,患者食用西瓜为海南万宁出产的“冰糖黑美人”西瓜。监管部门回应,青岛市共有17人出现中毒现象,初步判定均为农药中毒。虽然这批“问题西瓜”已经全部下架,并没有造成大规模的人员伤亡。但是毒西瓜事件影响了人们对于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的信心,西瓜的销售价格更是一落千丈。2015年西瓜的销售价格只有五毛钱一斤,山东地区大部分瓜农血本无归。随着质谱检测技术在农药检测方面的应用,人们已经可以快速地检测出残留农药的种类和数量。但是目前农药残留超标是一个普遍的现象,很难通过抽样检测集中打击来治理农药残留的问题。通过政府的政策引导减少高毒、高残留的化学农药的投放量才是治本之策。政府应当规定单位土地面积农药的最大投放量,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三)破坏自然界的生态平衡。有机氯农药不仅对害虫有杀伤毒害作用,同时对害虫的“天敌”及传粉昆虫等益虫益鸟也有杀伤作用,因而破坏了自然界的生态平衡。农田本身就是一个小的生态系统,农药的投放打破了这个生态系统的平衡。投放大量的农药可以在短期内明显减少害虫的数量,同时也会杀死它的“天敌”。有一定抗药性的害虫会存活下来,因为没有了“天敌”而大量的繁殖,最终泛滥成灾。美国著名的生物学家蕾切尔·卡森于1962年出版了《寂静的春天》一书,书中描述人类可能将面临一个没有鸟、蜜蜂和蝴蝶的世界。它那惊世骇俗的关于农药危害人类环境的预言,唤起了人们的环境意识,这本书同时引发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注意,开始了人类的环境保护事业。中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也是从停止沙城农药厂的DDT生产开始的,而后全面禁止了DDT的生产和使用。

(四)增强害虫的抗药性。同类型农药的长期使用使害虫产生了抗药性,这进一步增加了农药的使用量与防治次数,也大大增加了防治费用与成本。害虫对于农药的抗药性是不同的,通过长期的自然选择,抗药性差的一部分被淘汰了,抗药性强的被保留了下来。滥用化学农药会增强害虫的抗药性,想要达到相同的杀虫效果就得加大农药的使用量,这样就会不断的恶性循环,导致农药使用量越来越大。生物农药是化学农药最理想的替代品,它的作用原理跟化学农药不同,不容易产生抗药性,并且针对性比较强,对其他生物的影响比较小。endprint

三、我国农药税体系基本构想

(一)基本原则。(1)以满足农民生产需求为根本出发点,在农药税实施过程中必须满足农民对农药的基本需求,保证农产品稳定供应;(2)分阶段逐步推进,生物农药对化学农药的替代性是逐渐增强的,目前生物农药尚不能完全的替代化学农药,所以要分阶段的逐步推进;(3)根据农药的类别,分类指导,对于低毒、低残留的农药要区别对待;(4)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形成多元化服务体系;(5)增强农民对于农药安全的意识和对农药毒性的识别能力。

(二)发展目标。通过农药税的形式来引导人们逐步地用低毒、高效的生物农药来取代化学农药,同时培育生物农药的研发主体,进一步增强我国生物农药的研发能力,减少化学农药的投放量,实现農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以政府为主导建立起农药税的调节机制。通过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换,逐步形成一个有效的调节机制,对低毒高效的农药进行补贴,对高毒性、高残留的农药进行征税;二是建立农药强制标识体系,对农药进行全国统一的强制标识,清楚明了地说明农药的毒性和残留程度;三是建立农场主资格认证体系,对于一定经营规模的农场主要进行农场主认证,以增强农场主的食品安全意识,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采用农场主负责制,对于不合格的农场主不仅会罚款,还有可能终身禁业;四是推动我国生物农药的蓬勃发展,通过国家政策的扶持,将农药税的一部分收入注入生物农药生产和研发部门,增强我国生物农药的国际竞争力;五是以市场运作为主要形式,建立良性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调动生物农药企业研发的积极性,通过生物农药补贴调动农民使用生物农药的积极性。

四、我国农药税体系框架

(一)以政府为主导,建立农药税体系。减少化学农药的投放量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农民不可能以牺牲产量为代价自觉地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保护生态环境具有一定的公益性,政府应当起到主导作用。建立农药税体系的目的不是为了单纯的增加税收,而是更加注重它的政策引导作用。通过农药税建立一个有效的调节机制,将外在的环境成本内部化,谁污染了环境谁就要交税,税收收入将用于对生物农药价格的补贴和对生物农药制造企业的扶持。这个原理就像是环境补偿机制,当工业污染比较严重的时候,出现的一种对污染环境的企业进行征税,通过税收使外在成本内在化,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本文借鉴环境保护机制的成功经验,建立农药税体系,目的就是通过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农民减少对高毒性、高残留的化学农药的使用,逐步用低毒、高效的生物农药来取代化学农药。政府通过农药税强制性的实现了社会财富的再次分配,这是其他社会组织不可能做到的,通过再次分配实现对生物农药的补贴,实现社会的公平。政府通过宏观的分配将农药税收入投入到生物农药的研发、生物农药的生产以及生物农药的价格补贴,实现生物农药对化学农药的有序替代。发挥政府的引导和监督作用,对于农药残留过量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吸引多元农药服务主体投入到生物农药的研发和推广。同时,对农民进行农药知识的相关培训,增强其对农药毒性以及科学使用方法的意识。

(二)建立农药强制标识体系。自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政府逐渐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减少农药用量。1997年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及此后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试图通过使用指定的通用名,来增强农民对于农药毒性的认识。但是大部分的农民对于农药的通用化学名并没有清楚明了的认识,导致在农药施用的过程中滥用高毒农药,引发食品安全事故。本文试图建立一套清楚明了的农药强制标识体系,通过通俗易懂的文字和醒目的农药毒性等级,使农民清楚地意识到正在施用的是一种什么性质的农药,过量使用的后果是什么。本文将农药划分为四个等级:一级农药是高毒性、高残留农药;二级农药是高毒性、低残留农药;三级农药是低毒性、高残留农药;四级农药是低毒性、低残留农药。对于农药采用全国统一的强制标识,规范对农药市场的管理,对于无法取得强制标识的农药,禁止进行销售。农药税体系并不是对所有的农药都征税,农药税起初的征收对象主要是高毒性、高残留的一级农药。因为这一类农药一般适用范围广、危害性大且价格比较低廉。随着生物农药的发展,对化学农药可替代性的提高,未来逐渐对二级、三级农药也征收农药税。

(三)建立农场主资格认证体系。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出现,我国的土地流转进一步加速,出现了一大批拥有大量土地的农场主。但是农场主的经营目的是为了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并且相当一部分的农场主并没有农业技能的相关知识,难以保证农药的控制使用被严格执行。一个国家的农业发展水平,与农业从业者的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因此,本文提出了农场主资格认证体系,对于有一定规模的农场主必须取得“绿色证书”,以增强农场主的食品安全意识,对于严重的食品安全事件采用农场主负责制,对于不合格的农场主不仅会罚款,还有可能终身禁业。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践相对较少,需要参照丹麦的经验。在丹麦想要成为农场主并不容易,需获得相关的资格证。按照有关规定,通常要有42个月学习和农场实习的经历,才能获得“技术农民”资格,再继续学习和实习24个月,才能获得“绿色教育证书”。我国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组织相关的培训,以提升农业从业人员的素质。

(四)大力推动生物农药的发展。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进步,减少使用化学农药,保护人类生存环境的呼声日益高涨,生物农药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农药税体系的最终目的就在于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促进生物农药的蓬勃发展。政府通过对农药税的再分配,来支持生物农药的发展。依托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人才优势,政府加大对于生物农药科研项目的支持力度,以推动我国生物农药的发展。通过国家政策的扶持,将农药税的一部分收入注入生物农药生产和研发部门,增强我国生物农药的国际竞争力。建立良性竞争机制,通过市场经济的调节作用,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到生物农药的研发和推广。

主要参考文献:

[1]李太平,蔡怡静,聂文静.农药税对减少农药使用量的影响——基于山东省玉米种植的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5.3.

[2]邓小云.农药面源污染法律制度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2.6.

[3]陈万义.浅议生物农药取代化学农药[J].农药市场信息,2003.7.

[4]刘璐瑶.我国该向丹麦农业学什么[J].国外农业,2014.12.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