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认定问题浅析
2018-01-13史越洋
史越洋
我国制定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可以遇见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案例。从制度层面讲,对工伤保险制度的研究以及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事故认定的研究和落实能够符合现阶段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国仅将非职工本人主要责任的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纳入到工伤范围。可见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并不宽泛。当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并非其本人主要责任或者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了其他事故伤害时,他们就不能通过工伤保险这一法律制度得到相应的补偿。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地发展,我们应该更加注重对劳动者人权的保护,所以该制度的未来趋势是不断拓宽工伤认定的范畴。总而言之,研究这一方面的问题对于维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言具有重大意义。
一、我国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不同观点
对于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认定为工伤,学者们主要有一下两种不同观点。持肯定工伤说的学者占了绝大部分。这种观点认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的机动车事故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样有利于保证职工的正当人身权利,也有利于保证职工在工作途中的安全,同时也能够有效的缓解企业面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收到交通事故伤害后的负担,通过工伤保险的形式较少个人及企业多面临的风险。上下班途中是职工到达工作场所的必经之路,是职工为了工作在日常生活中无法避免的行为,其出行的目的是为了工作,可以视为是由于工作原因而付出的行动,因此在这种由于工作原因,为了到达工作场所不可避免的出行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之所以设定这种工伤保险制度是对职工正常工作合法权益的保障。也有部分学者持有的是否定工伤说,主要包括以下这些观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是企业无力控制的。因为它处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之外,与企业的设备是否安全,劳动条件环境是否不良,管理是否不妥等无关,因此不属于工伤范畴。职工在上下班途中的事故认定为工伤不利于发展经济和促进就业,不利于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经营水平的积极性和社会的水平。
二、国外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情况介绍
(一)美国的规定
对于上下班途中的事故伤害,美国各州法院的多数判例都不认定为工伤。他们认为劳动者只有在雇主的建筑范围内遭受到的事故伤害才被认定为工伤。当然这也存在例外情形,除非该事故源于与工作有关的“特殊危险”或这种往返本身是为了完成某项“特殊任务”,抑或是属于“双重目的之旅程”的,那么这时劳动者所遭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的范畴。这里的特殊危险是指源于工作有关的危险。这种危险一般来自于工作场所附近的一定区域内。此区域需要考虑实际情况来确定该范围的大小,它并不是一个固定的范围。例如,劳动者上下班经过雇主建筑周边的人行道时,被雇主散落的碎片击中时,那么该事故伤害就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日本的规定
日本法以“通勤事故”一词,来概括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所遭遇的一切事故伤害。因此,日本法对于职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的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这一类型,它还包括诸如被动物咬伤、因自身原因受伤或者突发疾病、被他人殴打、被广告牌或者坠落物碰伤等所有的事故伤害。日本法中的“通勤”是指职工往返于住所和工作场所之间,即上下班途中。它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于一般從事一份工作的职工来讲,它是指住所和工作场所的往返路途;(2)对于从事两份以及两份以上工作的职工来讲,它还包含了从一个工作场所到另外一个工作场所之间的往返路途;(3)对于因工作需要而在异地工作的职工来讲,它是指工作场所与工作性住所(如在工作场所所在地租住的房屋)以及住所三个地点之间往返的路途。
三、对我国对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的建议
(一)扩充“交通事故”的涵盖范围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也将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由于“交通事故”的涵盖范围较窄,本文建议扩大职工上下班途中所受到伤害的情形和范围,可以工上下班过程中受到高空坠落物、动物咬伤或者其他事故伤害都加入到工伤之中。对于上下班途中产生的意外伤害,受害人虽然说可以向侵权人发出一定的赔偿请求,但是相对于工伤来说,付出的成本往往是非常高的;如果说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或者说根本找不到侵权人的话,受害人可能什么也得不到。作为一项社会保险,工伤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对于工伤职工的生活进行保障。因此这个时候,立法者应当尽量缩小一些不能认定为工伤的内容。把上下班途中遇到的意外伤害加入到保障范围之中,这样一来就有了比较周全的涵盖范围,并对职工进行了全面的保护,也与法律的合理和公平原则相符合,同时还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明确界定。
(二)明确界定“非本人主要责任”
1、以列举的形式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
清楚列举“非本人主要责任”责任方式《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事故责任做出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因上下班途中职工人身安全处于道路交通中,相比在工作区域内交通人身危险系数大大増加了,为了加强职工上下班途中交通安全注意义务,对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做出了限制性规定。纵观我国相关立法,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对事故做了本人无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规定,在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中删除了对事故责任认定的限制,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认定为工伤,2011年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仅做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在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形式按照责任大到小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此种划分责任方式也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按照文意解释原则,非本人责任为全部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根据法律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法律排除主要责化适用工伤保护,比主要责任还要严重的全部责任当然排除适用工伤救济,但是现有法律法规对“非本人主要责任”的界定模糊,笔者建议,在法律条文中明确“非本人主要责任”所包含的全部责任方式,更有效的指导司法实践。
2、“非本人主要责任”限定必要性
《工伤保险条例》提出“非本人主要责任”限定责任方式,在司化实践中存在很多问题:针对职工外出期间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是否受非本人主要责任限制的问题。如职工因工作原因,提早离开办公区化往客户所在地谈工作审立,按照条例中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然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法理分析,职工提早下班为工作目的前往某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即该职工应受非本人主要责任限制,如按照条例中关于职工因公外出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无责任方式限制即可认定工伤相矛盾。笔者认为,上述情况,立法应当从离开工作区的时间和距离上做出一定限制,如根据所居住城市不同、离开时间段不同,规定从单位离开多少时间内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为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为非本人主要责任方式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