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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缺陷

2018-01-13李彦萍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关键词:制度

李彦萍

【摘 要】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中,有关股东代表诉讼的条文规定存在很大的缺陷和不足,不能很好地服务于公司法的有效裁决。现在公司法股东代表诉讼尚处于创设阶段,很多方面还有待于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如: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股东诉权滥用的防止、诉讼费用负担等方面尚无规定,其直接后果是导致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类型案件时,缺乏统一的裁判标准,相同案件在不同法院的处理结果差异很大,处于一种司法无序状态。

【关键词】公司;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代位诉讼,是指当公司利益受到控股股东、董事、监事等人员的侵害而公司怠于追究侵权人的责任时,由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的诉讼。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确立,突破了一般股东权利的局限性,赋予了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为了公司的利益代替公司提起诉讼的权利。因国情有差别,在构建我国派生诉讼制度时,要尤其注意综合考虑到我国的一些现实实际,并且要在此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他国的一些先进的经验,从整体上构建起我国完备而又科学的诉讼制度。

一、公司在诉讼中的法律地位问题

《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中原被告双方均作了限制规定。首先,在原告资格方面设定了限制条件。对于有限公司为单独股东权,即任何一个股东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对于股份公司,主要有两方面的限制: 一是持股时间的限制。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对于持续期间持股规则,时间为半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解释(一) 中对于连续持股期间的具体日期也做了相关的规定,原则上六个月之内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二是对于相关的持股数量也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原告股东须持有公司股份1%以上。最高院在《公司法》对于(一) 中相关的法律条文对于合计持股量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解释,这一比率的股份,指的是大于两个的股东合计所持的股份额。

其次,在被告范围的规定上,则主要集中在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等内部相关人员。对于派生诉讼的相关规定,以上人员是其所追究的主要群体; 这一制度的在追究和仲裁这部分人的相关责任时,促成了派生诉讼制度的形成。但是,对于这种追究还要着力防止其边沿的无限扩大,从而起到过度纵容股东的恶劣作用。

相关的公司主体究竟在诉讼中处于何种地位?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要明确的就是对于公司在诉讼中的地位的问题,其中就要求必须厘清公司是否可以作为一种特定角色参与到诉讼之中。纵观各国公司法,结合我国的立法现状,公司参与到诉讼之中并不被最大多数的相关人员认可。首先,对于设立股东可以诉讼主要是保障其能够拥有对公司董事会的责任追究,在此基础上维护公司的相关利益。股东诉讼能够有效地起到应起的效果和作用,公司在诉讼中的角色相应就可以弱化掉了; 其次,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意愿必须得到充分的认可和尊重,因而,在是否参与诉讼中公司也就理所当然地拥有自我裁定权; 第三,在公司的相关诉讼中,股东代表所参与的诸多诉讼活动本身就已经可以说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公司,这种民事诉讼中所具有的股东代表参与就可以有效地弥补公司的缺位。因此,从这个角度讲,公司再做为单独的主体参与诉讼也就没有这个必要了; 最后,股东诉讼并不是自然地就会造成一些对于公司不利的诉讼行为,所以完全没有必要强制公司参加诉讼。

国内大多数的专家都觉得公司股东应当在代表诉讼中扮演诉讼参与人的角色,却不是一定要身处其中的当事人。于诉讼过程当中,假如需要感到,公司能够参与到诉讼中,当然,如果不需要,公司就不用参与到当中。这个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处理人们定位公司诉讼中是什么角色的问题,然而,在实际当中,公司在具体的诉讼当中有很多的问题没有解决,在诉讼当事人这个特定的法律地位之外,还有很多的情况是解释不清楚的。

二、股东诉权滥用问题

在《公司法》当中,我国明确规定了股东代表在诉讼当中应注意的相关事项,其中包含了持有股份的日期规定和占有股份的要求。这样才能正确合理的行使股东代表的有关权利。所以,股东对诉权滥用的问题也要在《公司法》中获得足够重视。现在,股东主要会出现滥用诉权的表现形式有:

(一)原被告恶意串通诉讼

在具体的股东诉讼中,方便考量各方面的利益,很多股东代表就会在被告的利益及相关利诱行动中短暂的结成利益同盟,希望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利用有关判决来获取公司的利益,此做法会对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利益造成严重的影响。

(二)股东的不当诉讼行为

大致能把股东的不当诉讼行为划分成三种表现: 1.原告明知利用诉讼想让被告负公司所损害赔偿责任的胜诉率是非常小还要提起诉讼; 2.原告想让满足某些个人利益得到满足才起诉,但是公司能不能享有权利及不考虑公司的利益会不会受到损害; 3.要客观的看待被告,不能带眼光去看待,应当对其合法经营中的积极性与创造性进行保护,如果做不到这个,就会干扰其的经营活动,这样会导致即便是胜诉了,给公司及股东们的长远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害。

三、股东诉讼中费用负担问题

(一)代表诉讼案件受理费的收费标准

即使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诉讼费用的门槛,把普通民众在进行诉讼是所要负的经济负担减轻。

(二)原告相关诉讼费用的补偿问题

在原告相关的诉讼费用补偿问题上,我们一般要考虑到国际上现在通行的原告如果胜诉,公司就会提供给它在诉讼中所需要的各种费用的补偿。

四、结语

《公司法》中对于公司股东代表的相关诉讼制度的规定和设计,是完善我国公司制度的一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举措。但是,在具体的操作和实施中,还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相关的部门和学者还要进行不懈的探索,以期寻找出最好的解决方案。正是从这个角度出發,本文仅就个别缺陷提出建议,以期公司法的重视此问题。

【参考文献】

[1]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M].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大隅健一郎,今井宏.公司法论( 中卷)[M].东京: 有斐阁,1992 .

[3]王保树.中国公司法修改草案建议稿[M].北京: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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