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税法中的纳税人权利及完善建议
2018-01-13刘若熙
刘若熙
【摘 要】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和经济迅速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纳税人对自身权力保障的需求越来越高。各种媒体、网络对权力机关运行透明度的关注也逐步提升。而相较之下,我国现行法律对于纳税人权力的规定却是存在一些缺陷,作为纳税内自身也对自己享有的权力了解甚少。本文通过对我国税法中纳税人权力的讨论以及缺陷要救,对于完善纳税人权力提出初步建议。
【关键词】税法;纳税人;权力;缺陷
一、我国纳税人权利现状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而制定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3年01月0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中对于纳税人的权力进行了规定:
1、税收知情权。是指纳税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享有被告知与自身纳税义务有关信息的权利。主要包括:税收政策知情权、涉税程序知情权、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救济方法知情权。
2、保密权。是指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其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包括纳税人的储蓄存款、账号、个人财产状况、婚姻状况等个人隐私,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做法、经营管理方式、生产经营、金融、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只要是合法的,纳税人不愿公开的信息,同时又不是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就应该尊重纳税人的这项权利,履行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的义务。
3、依法申请税收优惠权。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根据税收法律规定及自己的实际情况向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权利。但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审批。
4、税收救济权。税收救济是国家机关为排除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对税收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害,通过解决税收争议,制止和矫正违法或不当的税收行政侵权行为,从而使税收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获得补救的法律制度的总称。税收救济权的内容包括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讼和税务行政赔偿。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税收监督权。纳税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如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等。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如对其他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收到检举的机关和负责查处的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才出此之外,纳税人还享有:陈述与申辩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申请退还多缴税款权、回避权、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等。
二、对纳税人權利保护立法上的缺失
侧重强调国家的权力,轻视纳税人的权利。如《宪法》只规定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但未规定公民有相对应的权利。这很大程度上代表的只是税务机关的立场,缺乏对纳税人知情权的保护,所以说我国的立法重实体而忽视保障其实施的程序法。
征税机关缺乏服务观念。我国的征管领域一直强调“监督、处罚、打击”,但对于税收服务并未给予足够的关注与支持。可见我国税务部门并未在观念上树立服务理念,纳税人应享受服务未得到实现,也进一步加剧了税收的不公平。更有甚者一些税务机关为了创收,巧立名目要求纳税人参加各种甚至有些税务部门为了创收,甚至要求纳税人参加有偿培训和咨询服务,这严重侵犯了纳税人的权益,加重了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同时在税收使用上,纳税人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征税机构对于税收的使用同时缺少透明度,纳税人对税款的使用情况既不知情,更谈不上有效监督。
纳税人权利缺乏有效的救济途径。我国的诉讼制度不允许纳税人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进行行政诉讼,也不允许针对税务机关在偷税漏税方面的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使得纳税人缺失司法监督权。
三、完善纳税人权利保护
通过立法方面、完善税收体系以及加强纳税人救济以及宣传工作也已针对我国纳税人的权利进行保护:
税收权力法定,可将对于纳税人的权利保护写入宪法,并且完善善纳税人权利保障体系,转变固有观念,完善现有法律。在具体法律上中将纳税人权利细化,配套制定程序法,将“纸上的权利”转变为“现实的权利”。
完善税收征管体系。强化税务机关的服务意识,确保征纳主体双方权利与义务平等。政府简化办税程序,减少办税环节,最大限度地便利纳税人。完善纳税人的权利救济途径。纳税者不仅有权对不法的征税行为提起诉讼,对国家或地方政府违宪、违法的税金支出行为也享有提出诉讼,并要求给予司法救济的权利。
加强对纳税人权利的宣传。纳税人只有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能才能正确行驶的纳税观。例如建立纳税人协会,发展税务代理、税务咨询等。
引导纳税人成立代表其权益的组织。在税收征纳过程中,与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相比,纳税人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因此,在很多情况下,单靠纳税人个人的力量,还难以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总之,保护纳税人的权利已成为一个重要的发展趋势,但是这个任务的完成,然需要来自立法机构、执法机构、行政机构以及纳税人的各方努力。
【参考文献】
[1]翟继光.《财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刘剑文.《财税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