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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研究

2018-01-13张明勋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关键词:侵权责任制度

张明勋

【摘 要】侵权责任制度分为故意侵权责任制度与过失侵权责任制度,本文对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发展进行了简要阐述,对现代的三大主要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展开阐述,并分别简要评价了其优缺点,最后,对我国学者在立法过程中对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争议作了简要描述。

【关键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引言:

近代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产生于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摒弃了注释法学派和注解法学派的研究方法,转而从罗马法中探寻法学的真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寻新的证据,使过错侵权责任的发展得到极大拓展。

由于各国的历史及文化的影响,其对于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理解与认识也各不相同。现代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三大类:以法国为代表的一般化、抽象化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以英美为代表的具体化、明确化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以德国为代表的结合具体与抽象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这三种不同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内容、重点都存在差别,形成了各具特色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这对我国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产生、发展以及立法也产生了深远影响。

一、不同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概述

(一)一般化、抽象化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法国民法对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规定认为,任何人,只要其行为对他人造成了损害,则其需要为自己的过错行为给他人造成的伤害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过失侵权与故意侵权都需要对被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论是由于故意还是过错,或者其他任何的主观及客观因素,其更重视过错侵权所造成的侵害后果,保护被侵害者的权利不受侵犯。过错侵权责任与故意侵权责任共同构成了现代法国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二)具体化、明确化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在这一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下,故意侵权与过错侵权之间有着严格的区别,其分别有各自的适用条件。在英美法律的发展过程中,按侵权行为的故意或者过错性质,在故意侵权行为法的基础上发展出了过失侵权行为法。英美判例法的执行过程中,形成了一种惯例,即故意侵权的判定是主观的,而过错侵权的判定则是客观的。i换言之,在故意侵权中,只要主观实施了故意侵权,不论是否造成侵害,侵权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而过错侵权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只有在侵害的事实发生后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三)结合具体与抽象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这一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典型就是德国,德国民法经过发展,放弃了原先参考法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原则,转而将具体与抽象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相结合。德国民法典在第823条规定,任何故意或者过错侵权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都应该对其侵权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过错侵权责任承担从被侵权人遭受侵害损失时开始,而故意侵权则从其产生侵权行为时开始开始承担侵权责任。

二、对不同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评价

结合上文对三种不同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概述,这三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有显著的区别,法国对于过错侵权责任的追究与故意侵权责任类似,即对任何被过错行为侵害的权利都进行保护,其保护的利益覆盖面较广;英美则在过失侵权已经明确对被侵害人造成侵害时法律才追究责任,其保护的利益覆盖面较窄;德国则对其提出的特定权利遭受过错侵权进行追究,其保护覆盖面相对于法国和英美较为折中。

对于上述三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各有利弊,美国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而言,其适应性较差,包容度较低,但其侵权构成条件明确,责任抗辩形式明确,使用较为方便;法国的过错责任制度被较多学者批判限制了公民的自由,但其对个人权利的追求具有强大的包容与适应能力。德国则较为适中,对于德国民法规定的特定权利,有学者提出了质疑,德国也最终通过扩张民法典的解释来应对这一问题。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上述三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其并不是本质上的差异,而是立法上的差异,在现实的操作与实施环节,三种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之间的差异并不是特别大。因为在实务中会有司法程序来填补法律漏洞和法律解释的存在。其更多的区别存在于定义与技术方法之上,在对于过错侵权的规定时,无论哪种方法,只是规定了其一般性原则,无法对过失侵权责任制度的所有方面进行规定,而其他法律及司法解释就对这些未进行规定的方面进行了补充阐述。iii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上的共同点大于其分歧点,而德国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呈现出同样的趋势。

三、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争论

我国的《民法通则》是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的主要依據,主要包括了一般规定、契约责任、侵权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形式等,而我国将民事责任单独设立成章,则引起了学术界较多的争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难以将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简单归类为上述三种类型,国内学者对此也有较多争议,然而,中国民法的发展对德国民法的借鉴较大,因此在我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中,我国学者明确采用了德国的“四要件说”。德国与法国在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及责任追究方式上,本质上的不同在于故意侵权还是过错侵权,且两者的区别在不断缩小。在学者们的争论中,综合考虑到我国国情及法律的发展等因素,我国学者目前倾向于采用德国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并在此基础上谋求相关立法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民安,龚赛红. 法定义务在过错侵权责任中的地位[J]. 学术研究,2002,08:67-74.

[2]张民安. 论不作为过错的侵权责任[J]. 法制与社会发展,2002,05:81-88.

[3]张民安. 作为过错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非法性与过错——我国过错侵权责任制度应当采取的规则[J].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04:1-17.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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