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等教育研究论点摘编
2018-01-13
推进民办学校分类管理中面临的瓶颈问题分析
方建锋在《复旦教育论坛》2018年第2期撰文指出,根据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授权,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和分类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地方政府制定。但当前仍有诸多影响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工作落实的因素,可从国家、地方和民办学校三个层面来分析。国家层面需进一步推进《民办教育促进法》与实施条例、《公司法》等法律制度的衔接,并明确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税收优惠。地方政府层面需着力解决法人登记条件不清晰、奖励或补偿标准差异大、现有民办学校转为营利性民办学校过渡政策不完善以及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管不健全等问题。学校层面迫切需要政府加大扶持、突破融资问题以及落实办学自主权等。只有上下联动,区分不同问题的症结所在,才能保证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差别化政策落到实处。
我国民办高校期权激励模式、价值效应和政策建议
侯红梅在《江苏高教》2018年第3期撰文指出,我国民办高校目前使用股权期权和现金期权两种模式。文章归纳了民办高校期权激励的价值效用:有利于兼顾经营者短期业绩和所有者长期利益;有利于兼顾教职工个人收益和学校的长远发展;有利于兼顾民办高等教育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政策建议:进一步完善相关期权激励运作机制,强化期权激励的可操作性;进一步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投资补偿机制,拓宽期权的经费来源途径;进一步明确产权关系界定和合理回报区间,激发举办者的期权实践热情;个体需要与组织发展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解读及其影响分析
阙明坤、陈春梅在《教育与职业》2018年第5期撰文指出,随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的出台,我国从顶层设计上进一步完善了民办教育发展的制度框架,标志着民办教育发展进入分类管理的新时代。民办教育新法新政的关键举措包括实施非营利性与营利性分类管理、放开非义务教育学段营利性限制、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以及保障举办者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新一轮民办教育政策对民办学校的发展带来诸多影响,政府扶持力度有望加大,政府监管举措将会增强,民办学校内部治理结构需要完善。
《民法总则》法人制度视野下民办学校退出的法律制度构建
余中根在《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8年第1期撰文指出,民办学校法人的退出,可将《民法总则》作为重要法律依据。从《民法总则》的规定来看,民办学校退出涉及的主要问题包括民办学校的终止、民办学校的解散和民办学校的清算。《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民办学校退出的规定非常粗糙,仅对民办学校的终止原因、民办学校的清算义务人、民办学校财产清偿的顺序及剩余财产的处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无法有效解决民办学校退出的实践问题。在今后的民办教育立法中,可从以下几方面加强民办学校退出的法律制度建设:全面规定民办学校的终止原因,详细规定民办学校解散的原因,明确规定民办学校清算组的职权,加强民办学校利益相关者的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