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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的界定与民法保护

2018-01-12杨顺荣董新运

神州·下旬刊 2017年11期
关键词:民法保护界定隐私权

杨顺荣?董新运

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虽然隐私权已经作为了一项人格的基本权利,然而对于私权的界定、保护,掌握和界定起来却十分的困难。因此,本文对隐私权的内容与界定进行了深入的探究和分析,同时具体地阐述了界定隐私权的内容应该需要考虑到的因素,并详细地论述了隐私权中的民法保护,为日后研究隐私权的界定与民法保护工作提供了一定的科学依据和理论基础。

关键词:隐私权;界定;民法保护

一、隐私权的内容与界定

1.1 隐私权的内容与界定的必要性

隐私,也往往具有隐蔽和隐瞒的意思,指的是人类有权利不与他人分享自身的私事,也可以理解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事情。在法律上,通常将隐私称为私人生活指的是私人的生活可以不受到他人的非法干扰,私人的私密信息不受到他人非法的搜集和公开的。从世界的角度来分析,对于隐私权的立法工作仍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隐私权应该是一种合法的法律权益,应该在世界范围内得到认可,而隐私权也可以作为一项民事权利,在不同的国家给予了隐私权不同的性质,在我国的民法理论中,认为隐私权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利益内容,因此不划分到财产权的范围之内,隶属于人格权利之中。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隐私权作直接的规定,针对隐私权的内容也没有出台具体的法则和法规。然而在民法通则的第101条中提出了:“公民和法人都享有名誉权的权利,公民的人格和尊严都受到法律系统的保护,严禁一切非法的诽谤行为,对公民或是法人的名誉进行损害。”的规定,因为这项规定较为笼统,因此为司法解释留下了较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的最高法院提出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通法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140条第一条款和最高法院的《关于审理名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对于我国没有规定的隐私权的漏洞进行了弥补,可是对于隐私权的具体内容还是没有涉及到,因此让人们对于隐私权的内容产生了较为强烈的争议,导致权利人的权利得不到合法的维护和应用,为法官审理案件的工作增添了难度,导致司法界出现了较大的空白和弊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隐私权内容的界定就显得十分重要,对于隐私权界定的标准,更应该从理论的角度出发,要考虑到它的实际应用性和操作性。如今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互联网已经广泛地应用到人们的生活之中,在如今媒体多元化的时代里,人们所接触到的事物也发生着翻天覆地的变化,导致人类无论从精神上还是心理上都过分的敏感,因此,隐私权对于人类来说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要想从根本上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就必须要对隐私权的内容进行界定。

1.2 对隐私权内容界定产生影响的因素条件

1.2.1 国情

隐私权的界定,一定要考虑到自身的国情,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国家的隐私权的界定内容也会有所不同,对同一个事项,不同的国家也会有不同的界定。例如,中国人喜欢交际,会向对方打探年龄和家庭情况,而在西方的国家中,女性的年龄和家庭都被定义为隐私的内容,不能够直接的发问。尽管如今中西方文化进行了一定程度的融合,然而在隐私权方面,也应该充分地考虑到国情的不同,给隐思权带来的不同界定。

1.2.2 经验和同意

随着人类的进步,健康往往不仅仅的局限于体现出人类的身体情况,同时也包括了人类的心理情况,心理学上将人的性格分为了内向和外向两种,内向的人往往情绪要更为敏感,如意出现一些心理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台湾的学者吕光认为,在没有获得本人的同意之前,不应该对个人的隐私情况进行公开,也不得讨论,主张的是一种同意的原则。而这种原则的开展就考虑到了,人类的因素,从一定程度上对权利人的利益进行了维护,也符合如今的时代标准。然而,在同意原则实际操作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隐私权泛化的情况,导致隐私权滥用的情况发生,因此,应该在两者之间寻求一个平衡,根据常人的经验来对其进行思考,展开个性化的同意原则。

二、隐私权的民法保护

目前,对于隐私权的保护情况,我国的法律部门较为零散,因此本文针对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做了细致的探究。在我国的民法通则中,对于隐私权的保护内容并没有作出直接的规定,而是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将隐私权规定在名誉权的保护范围之内,如今,隐私权的范围已经不能够满足人们所提出的生活需求,因此,要想为人类的隐私权提供一个合法的保护途径,就应该对民法进行不断的完善和进一步的规定。在美国,1974年的时候,美国针对隐私权设立了相关的法律,是一个比较系统、专项针对隐私权的法律系统。在我国这种情况可以不必实施,如果为隐私权单独设立法律规定的话,那么同业私权类似的人格也要单独立法,如此就会造成法律资源的浪费,同时也会造成法律系统打过于复杂。2002年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中起草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已经将隐私权明确地定义为人格权,也将它规定到了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以及私人活动的范围之内。因此,在我国的未来民法典中,可以对隐私权进行进一步的规定和保护,列举出兜底的条款,加强对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同时也可以为新型的纠纷留出发展的余地,不仅符合了我国立法的要求,同时也减轻了法官觉察工作的難度,为法官提供了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此,既可以使法官的决策性更加的准确和科学,同时也可以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利的条件。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发现,如今人们对于隐私权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我国应该不断的完善和隐私权有关的民法保护,为隐私权提供更加合理而科学的法律规定,使人们能够通过法律的武器对自身的合法权益进行维护,从而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脚步。

参考文献:

[1]应用汉语词典[K].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

[2]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第二版)[M].北京:群众出版社,2014.

[3]王昱之,杨与龄.隐私权之保障[G]民法总则争议问题研究.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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