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与法规
2018-01-10温天舒
摘要: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它既可以为商家和客户带来便利,但同时也可以成为犯罪分子手中的便捷工具,因此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现在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由具体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各类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等共同组成,比较零散,落实难度较大,故而效果并不理想,但是相關体系正在不断完善。
关键词:个人信息 安全 保护 法律 规定
在信息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得方方面面,从网购、出行到智能家居,人们的一举一动都能被数据化。而在新时代的竞争中,谁占有充足信息,谁就能占领市场制高点,因而所有商家都在绞尽脑汁收集客户信息。凡事都有两面性,对于商家与我们个人来说这一切会为我们带来便利,而对于犯罪分子而言,只要得到这些详细的个人信息,即可用于精准诈骗,提高犯罪成功率,这一切导致如今个人信息非法买卖已经成为一种新兴产业,这一隐匿在网络背后的问题终于在2016年随着一起电信诈骗案件而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广泛关注。
2016年夏,家住山东临沂的女生徐玉玉以588分考上了南京邮电大学。由于家庭困难,徐玉玉向教育部门申请了助学金并按照通知办理了相关手续。8月19日下午,徐玉玉接到了一通自称给她发放助学金的电话,她以为电话内容是真实的,并且依照电话中骗子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将9900元现金转到对方的账户当中,而这9900元正是徐玉玉所要交的学费。在将钱转账出去后,徐玉玉突然意识到这是一个诈骗电话后,徐玉玉于8月21日因郁结于心最终导致心脏骤停,经医院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这一事件随着媒体的报道而引起全国人民的关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2017年7月19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陈文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分子得到惩处自然大快人心,但是逝去得身影已然凋零,而随着人们对于这一案件的关注,个人信息安全问题被推上了风口浪尖,引起的人们切实关注。更有专家提出,“公民个人信息的泄露才是骗子顺利实施电信诈骗手段的主要元凶,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
那么个人信息都包括哪些内容呢?目前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在1968年联合国举办的“国际人权会议”中所涉及到的“资料保护”内容中详细提到了个人信息的概念,它所包含个人特定有关联的、能够表现出个人特征的某些记号以及具有明显识别性的个人符号,具体包括显示个人身份、亲属、单位、动产与不动产信息及身体健康等各种私人信息。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10号)中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
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保护个人隐私的相关法律,但是我国,还没有一套健全完整的法律、各地形成法规及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用来保护公民信息的安全,并且对于非法获得他人信息的法律处罚缺乏统一的法律体系及系统性,即使有一些涉及隐私安全的法律法规中,也比较零散,落实难度较大,故而效果并不理想。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作为我国的基本大法,在其内容中的第33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中规定只要是具有中国国籍的人都是国家所承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国家的法律面前所有公民人人平等,国家要充分保障并且尊重公民的人权不被侵犯,并且不得用任何方式对我国公民进行陷害、诽谤及侮辱;并且中国公民的住宅也不得被侵犯,禁止他人非法入侵我国公民的住宅。中国公民的通信交流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非法窃听、盗取公民通信秘密,除国家安全需要及刑事追查,这些法律条文都是目前我国关于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的根源,但是这些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切实的可执行性。
2009年2月公布并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中,制定人员在第二百五十三条后特地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五十三条其一:“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一法律条文清楚的说明了非法盗取或出售他人信息所要担负的责任及要受到处罚的内容,使得此类案件的处理有了可以作为切实依据的法律条款,真正实现了有法可依,其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意义重大。
为了更好的保护个人信息,我国于2015年的11月1日,在《刑法修正案》中,明确的将非法提供或非法出售公民隐私信息罪和非法盗窃公民个人信息罪收入了侵犯公民信息罪中,将犯罪主体与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范围进行了扩充。并且,在实际的司法运行过程中,也逐渐明确了侵犯他人隐私信息的具体量刑标准,也对具有争议的一些法律条文进行了更改,所以说,要及时落实法律上一些不明确的问题。为了保护我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国家要积极贯彻依法处置犯罪个人或团体,及时保障我国公民的合法权益及个人隐私安全。在2016年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正式起草了侵犯他人隐私罪司法解释的文件。
于2017年的5月9日上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新闻发布会上宣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侵犯公民信息刑事案件使用法律条文解释》以及有关的具体案例。《解释》从以下三个方面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明确:(1)公民信息的范围;(2)侵犯他人信息安全量刑标准;(3)侵犯他人信息相关的犯罪行为数量计算等问题。这些条款的制定使得办案人员对于法律条款的使用更加明确,同时配套发布的一系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也提供了极大的借鉴意义。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们步入了网络时代,而网络的普及使得获取他人信息的途径更为简便,伴随着的就是个人安全隐私的保护性快速上升,因此在2012年的12月28日,我国人大常委会组织通过表决的方式首次在法例条文中确立了网络信息安全规范,其中第一条就规定,能够识别的公民个人信息及身份的电子信息将受到国家的严密保护。任何人和组织都不能通過其他非法途径来获得他人信息,严禁他人非法提供或者非法出售他人隐私信息;在第二条规定中表示,事业单位及企业若要使用或者手机他人信息,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合理的使用合法途径获得,并且并且表示使用或收集他人信息的用途、方式及范围,而且要获得本人同意,不能够违反当事人双方的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但是这一决定对于违法处理的条款不够清晰,仅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执行性仍然欠佳。
中国人大常委会在2016年的11月7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明确规定了网络用户的信息安全,这同时也是我国首部规范网络安全信息管理的基础性法律条文,也是我国法治社会建设中一个十分关键的里程碑,它将一些合理的行为完善成为制度化,并且为未来的制度制定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范要求,但是其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仍然不够理想。比如《网络安全法》中的第四章的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网络运营商不得非法提供与他人信息有关的服务,但是在我们今天的网络上仍然可以看到读书软件要求通讯录、摄像头等等权限,足见《网络安全法》的落实依然任重道远。
同时我们不得不注意到,目前我们身边网络暴力层出不穷,“人肉搜索”时常出现泛滥的情况,虽然很多网友都是出于维护正义的的出发点,但是随意曝光他人信息却带来了很多严重的问题,给被害者带来无尽的困扰,有些受害者甚至因为无法忍受而选择自杀,这些问题在责任界定上难度很大,因此单纯依靠《网络安全法》已经不能全方位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出台专门的信息保护法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早在2003年的时候,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建议文件就开始被起草,并且在2005年呈递给了相关的部门,但遗憾的是时至今日这部以保护个人信息为专职的法律仍未能出台。这其中最关键且不容回避的一个问题就是到底哪些信息是应该保护的,哪些信息是需要公开的。不仅仅只有个人信息需要保护,更重要的是公众人物乃至官员的财产申报问题。欲定《个人信息保护法》,必不可回避对官员相关信息的公开的规定,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对于官员财产的界定及他们个人信息安全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个人信息立法工作才变得无所适从。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正在步入大数据时代,而包括个人信息在内的数据只有实现流动、共享才能实现其价值,那么我们在个人信息保护的立法方面,就必须考虑在有效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积极促进我国经济市场的可持续发展,要在保护好个人信息安全的基础上,合理进行网络事业的发展。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相信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相对完善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离我们也不会太远了。
参考文献:
[1]齐爱民.论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J].苏州大学学报,2005,(02).
[2]汪美侠.试析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现状及完善对策[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04).
[3]夏韦.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分析[A].当代法学论坛[C].2009,(01).
(作者简介:温天舒,山东省莱西第一高级中学,2016级高中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