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推车年龄适用性分析
2018-01-10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范子林
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范子林 杨 典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儿童推车越来越多进入到千家万户,其质量安全事关重大。本文依据国家标准解读分析了推车的适用年龄条款内容,不合格的伤害性以及如何标明推车的适用年龄说明等,以帮助推车厂商加深对国标的理解和运用。
自2006年3月1日国家认监委玩具3C认证启动,至2007年6月1日3C认证实施开始,儿童推车产品已列入3C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因此,要通过3C认证的儿童推车必须符合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标准要求。虽然目前该标准在我国实施时间已过了十年,但一些设计及制造商对标准条款的知识仍缺乏理解。在我们多年检验实践中发现:不少儿童推车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如标识说明不清等问题,这说明一些企业对国家标准理解不透彻、不深入,因此,很有必要对儿童推车的适用年龄条款进行解读和分析说明。
推车适龄标准的两个方面
国家标准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里面4.6条款:推车的适用年龄,标准要求包括a、b两方面,具体内容和详细解读见如下:
项目 推车的适用年龄
条款 4.6
技术要求
a)适合新生儿童使用的车辆,应符合以下条件:
—— 任何卧兜都应符合本标准对卧兜的相关要求。
——对于可调节角度的座兜,当座兜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能够调节到≥150°时,在按5.21测试时,直径76.2 mm的塞规不能全部通过座位左右两侧和头侧围栏的任何开口。
b)如果推车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能够调节到≥150°而不能满足5.21测试要求时,或推车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小于150°时。则该推车不适合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应在产品和说明书上标记类似以下内容的警示说明:“警告:此车不适合于6个月以下的儿童。”
解读
1.对于座兜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能够调节到≥150°的儿童推车,应进行塞规测试,塞规的示意图如下:
用90N的力从里往外施加头侧及左右两侧的围栏,该塞规应不能完全通过座位左右两侧和头侧围栏的上边及以下的任何开口。
①如果满足该测试的推车则适用于任何年龄段(如0~36个月)。
②如果不能满足该测试,则认为婴儿的头有可能从开口处穿过,则该推车不能够用于6个月以下儿童。
2.对于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小于150°的儿童推车,则该推车同样不能够用于6个月以下儿童。
注意:不能够用于6个月以下儿童使用的儿童推车,应在产品和说明书上设置“警告:此车不适合于6个月以下的儿童” 的警示说明,并在外箱、使用说明书和样品标签上标明合适的适用年龄(如6~36个月或7~36个月)。
不同结构推车适龄标注说明
国家标准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里面4.6条款:推车的适用年龄。从文字上看,很多不了解标准的企业可能认为这只是简单标识标注,但实际上,该条款在标准中是非常重要的安全技术要求之一。因为,如果推车的适用年龄不正确,会误导消费者长期使用,可能会对儿童造成伤害,尤其对于不满6个月的婴儿,因其时孩子骨骼发育仍不完善,长期使用不适合的推车可能导致脊柱发育异常,会造成婴儿健康成长等伤害。因此,推车的适用年龄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不能疏忽的,应引起高度重视。企业非常有必要对不同结构类型的推车适用年龄标注作详细分析说明,详见下表。
序号 不同结构类型说明 类似图例 建议推车的适用年龄标注及警示1对于靠背不可调节的,也就是一个角度的,且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角度<150°的儿童推车。在外箱、使用说明书和样品标签上标明“适用年龄:6~36个月或7~36个月”,并在产品和说明书上标明“警告:此车不适合于6个月以下的儿童”的警示说明。2对于靠背可调节的,可调节角度在95°至150°范围内,也就是靠背和座垫之间的调节角度<150°的儿童推车。在外箱、使用说明书和样品标签上标明“适用年龄:6~36个月或7~36个月”,并在产品和说明书上标明“警告:此车不适合于6个月以下的儿童”的警示说明。3对于靠背可调节的,可调节角度95°至180°范围内,也就是靠背和座垫之间的最小角度>95°而最大角度≥150°的儿童推车,如果座位左右两侧和头侧上边任何位置没有围栏(敞开式)。在外箱、使用说明书和样品标签上标明“适用年龄:6~36个月或7~36个月”,并在产品和说明书上标明“警告:此车不适合于6个月以下的儿童”的警示说明。4对于靠背可调节的,可调节角度95°至180°范围内,也就是靠背和座垫之间的最小角度>95°而最大角度≥150°的儿童推车,如果座位左右两侧和头侧上边任何位置有围栏,用塞规90N的力从里往外施加头侧及左右两侧的围栏,不能完全通过任何开口。在外箱、使用说明书和样品标签上标明“适用年龄:0~36个月”,并请在产品和说明书上最好标明“如果靠背和座垫角度调节到<150°时,不能给6个月以下的婴儿使用”的补充警示说明。5对于只配卧兜的推车,任何卧兜应符合本标准对卧兜的相关要求,详见标准GB 14748-2006的4.5.1条款。在外箱、使用说明书和样品标签上标明“适用年龄:0~6个月”,就可以了。6 对坐卧两用推车,即1个座兜和1个卧兜互换使用的。分别标明适用年龄,如:座式适用年龄:6~36个月或7~36个月,卧兜适用年龄:0~6个月。
由于篇幅所限,以上重点列举出几点分析说明,希望有助于企业、咨询公司及相关部门对标准的理解。需要注意的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人们生活消费水平越来越高,产品结构类型也不断创新,不断涌现出新产品。如一台儿童推车可以转换成婴儿学步车和助步车,且有带电功能的产品,也就成了三合一多用途产品。这种产品必须同时符合GB 14748-2006《儿童推车安全要求》、GB 14749-2006《婴儿学步车》、GB 6675.1-2014《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GB 6675.2-2014《玩具安全 第2部分:机械与物理性能》、GB 6675.3-2014《玩具安全 第3部分:易燃性能》、GB 6675.4-2014《玩具安全 第4部分:特定元素的迁移》、GB 19865-2005《电玩具的安全》等国家标准要求,才能保障儿童人身安全,方可在中国内地出厂销售,不然的话,在产品检查时就很可能被判为不合格,被相关部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