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舌扎心,电视台被判侵权
2018-01-09复林
复林
正在闹离婚的一对夫妻,走上电视台法制栏目进行面对面沟通。受邀女嘉宾的“毒舌”点评,引发一场舆论道德审判,男方因子虚乌有的私生子之事被周围人诟病。为了维护自身名誉,他将电视台起诉到法院,开启了一段维权历程。
吐槽私生子
江西省一家电视台的《非常专家》栏目,以调解矛盾、化解纠纷、提供免费律师服务为内容,收视率极高。2015年3月初,一名叫程玉红的女士打了《非常专家》求助热线,因丈夫张光辉正在与她闹离婚,希望节目组能够帮助她破镜重圆。
程玉红年过半百,与张光辉共同养育的儿子已成家,据她所述,张光辉在外面有了私生子,继而提出离婚。程玉红的说法是真是假?电视台决定以此为话题开展新闻调查,在征求双方意见时,张光辉表示,在尊重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可以接受电视台安排的调解。
2015年3月中旬,张光辉进入电视台,与妻子面对面沟通。不料,节目刚刚开场,程玉红便情绪失控,她不停地追问丈夫:“你为什么离婚,还不是为了那个私生子?”
妻子当众发难,张光辉颇感意外,当即拉下了脸:“你胡说什么,我没有婚外情,私生子更是子虚乌有。”两人当场激烈争吵,张光辉拂袖而去。他离开后,李倩作为电视台特邀的情感分析师,进行点评。李倩的热辣评论被观众称为“毒舌”。
调解虽然无法继续,但电视台还是录制了节目。3月22日晚,该节目在公共频道播出,屏幕上,只见李倩咄咄逼人地说:“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我坚定地认为这个孩子就是他的。”
之后,节目多次重播,尽管电视台给张光辉打了马赛克,名字也采用“张广辉”代替,但知晓张光辉离婚内情的同事,还是猜出了当事者的真实身份。因他是单位的主要领导,同事仅在背后议论议论,当面无人提及。
“毒舌”太扎心
2015年12月上旬,张光辉与程玉红经法院判决解除了夫妻关系,程玉红所称对方在外养有私生子的意见,没有得到法院的认可。
2016年下半年,张光辉年满60岁,离岗退休,有同事开玩笑说:“以后有的是时间陪小儿子喽。”他顿时惊疑,难道前妻仍在造谣中伤?经再三追问,同事告知电视台公开播放的场景,他上网查到视频,女嘉宾的点评,句句扎心。张光辉当初同意节目组介入,本指望通过律师调解,打开程玉红的心结,双方好聚好散,却没有想到被嘉宾如此臆断。
“这是公然的污蔑、诽谤!”张光辉怒气冲冲找到电视台,要求澄清事实,消除影响。电视台领导和主持人周琳共同出面接待,周琳再三强调节目组没有任何过错。
周琳声称,在制作节目时,电视台采取了必要的技术处理手段,努力尽到了谨慎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的义务,比如化名、打马赛克等。电视台领导还向他普及了新闻理论知识,作为新闻调查类的法制节目,与事先已有剧本和台词,再由演员照本宣科表演的电视剧,存在差别。节目中,调查和主持需要现场展现,不可能预先设计好台词对话,所以包括参加节目的嘉宾在内的人物发表观点和言论,只能在节目中客观展现,电视台不能篡改或杜撰,否则就违背了新闻必须保证客观真实的基本准则。
“你们看看节目上是怎么说的,女嘉宾不是断言我有私生子吗?”张光辉当场拿出法院的判决书,上面载明私生子一说没有根据。周琳也据理力争,节目仅仅是客观、真实地呈现调查过程,嘉宾的言论,仅代表其个人观点,并不等同于电视台的评判,二者不能混同。
几经交涉无果,张光辉于2017年5月起诉到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他要求电视台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为其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嘉宾言行不当
2017年7月7日,法院公开审理了张光辉与电视台的名誉权之诉,双方围绕女嘉宾的点评是否应归责于电视台展开激烈辩论。
法庭上,原告张光辉仍然气愤不已,他指责女嘉宾以道德审判者自居,使用主观臆断的语言,进行恶毒的人身攻击。节目播出后,其一度处于精神崩溃的边缘,身心受到极大伤害。
电视台认为,节目仅仅是客观真实地呈现了整个事件调查的全过程,不具有对原告侮辱、诽谤的主观故意及言行事实。该期节目是基于程玉红的求助,围绕当事人反映的私生子问题,采取平铺直叙的方式,将实地调查、取证过程向观众呈现,既没有虚假报道,也没有歪曲事实。电视台本身没有作出结论性的认定或评论,且在制作节目时,采取了必要的技术处理手段,其个人隐私也得到严格保护,虽然节目中女嘉宾的点评用词确有不当,也仅仅代表她本人的观点,不应将其视同为电视台的评判。
一审开庭期间,当庭反复播放了节目的录像,法院最终认为,经仔细观看节目内容可知,节目主持人、律师及现场采访对张光辉是否有私生子这一焦点,并不存在推测和臆断的行为,该推测和臆断仅仅是委托人程玉红的单方言辞,并非如张光辉所述为节目的推测和臆断,故该节目主持人和律师不存在针对原告的侮辱和诽谤。但节目中女嘉宾说“天不怕地不怕就怕流氓有文化”“我坚定地认为这个孩子就是他的”,系對张光辉的负面评价,渲染了节目氛围。由于该节目是围绕张光辉起诉离婚时,产生的私生子及财产问题展开的调查,重点还是探查私生子的问题,因此,嘉宾的话语不可避免会带来误会和误导,在电视媒介上播放会产生不良的效果,对张光辉的名誉会产生贬损,故嘉宾的言语存在不当。
电视台认为嘉宾发表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对该事件的判断和看法,并不代表电视台的观点。对此抗辩意见,法院认为,嘉宾虽不是被告的工作人员,但其在节目中的言行尤其是通过电视台向公众公开的言行,体现了电视台的态度,由于该节目并非现场直播,而是先录制经电视台后期剪辑进而播放的节目,节目组对嘉宾的一些不当话语是可以通过剪辑避免的,节目组却没有将其删除,由此可推定电视台放任了嘉宾对张光辉随意地带有个人感情色彩的评价,电视台作为节目制作方,未尽到对嘉宾的言行进行审核和监管的义务,且对张光辉采取的化名“张广辉”与原名几乎无差,加之公布的其职务身份,足以引起相关公众对张光辉品行道德的质疑,影响其社会评价,因此,电视台的行为存在过错,应对嘉宾的不当言行承担法律责任。
2018年2月7日,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电视台在当地报纸刊登致歉公告,支付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随后,该电视台提出上诉。5月21日,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言论传播方式的开放程度、受众范围、社会影响是判断名誉侵权的重要因素,本案所涉嘉宾使用带有明显人格侮辱性的言论,以及没有事实依据的推论,不可避免地影响社会对当事人的评价。嘉宾虽不是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但经电视台有条件遴选产生,其通过电视台向公众公开的言行,体现了电视台的态度,故电视台具有对嘉宾的言行进行审核和监管的义务,未将不当言论删除即公开播放节目,具有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文中人物及电视栏目均为化名。)
编辑 家英宏 xjjyh_326@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