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仲裁案中的选择性适用
——以专属经济区的认定为例
2018-01-09张卓沅
张卓沅
南海仲裁案中的选择性适用
——以专属经济区的认定为例
张卓沅
在轰动一时的南海仲裁案中,那些所谓的法官,对部分国际法、海洋法等条款进行了选择性适用,利于自己的就采用,不利于自己的就不采用,本文以专属经济区的认定为例,阐述南海仲裁案中的选择性适用问题。
南海仲裁案,即所谓“菲律宾控告中国案”,是一个临时组建的仲裁庭,就菲律宾阿基诺三世政府单方面提起的南海仲裁案进行的所谓“裁决”,其实质是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2015年7月7日,法院首次举办了听证会。2015年10月29日,仲裁庭作出管辖权和可受理性问题的裁决。2016年7月12日,海牙国际仲裁法庭对南海仲裁案做出“最终裁决”,判菲律宾“胜诉”,否定了“九段线”,宣称中国对南海海域没有“历史性所有权”。但是,中国至今没有接受任何裁决。纵观整个闹剧,这些所谓的国际法官,对很多国际发条文进行了肢解和误读,选择性进行适用,以下就以专属经济区为例进行分析。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岛屿的判定只有第121条的三句话,而与争议有关的又只有其中的第3款:“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显然这一条是伴随专属经济区(EZZ)产生的。EZZ本身是为了保护沿海国人民的经济利益,但有些国家用一些很小的礁石来抢占EZZ,因此国际上希望在公约中加以限制,用来判定一个高潮时漏出水面的究竟是礁还是可以拥有EZZ的岛。但其他一些国家则认为这不实际。实际写入公约的是一个折中,就是121条第3款。仲裁庭因此总结,EZZ是为其所属土地上生活的人群服务的,因此121条第3款中的“居住”,就必须是真正以这块土地为家,而不能是临时性的,哪怕这个临时延续数年。仲裁庭的确认识到公约规定的是“能够维持居住”,而不是“现在居住”,但仲裁庭采取了这样一个逻辑,即:如果一个海上的礁石在历史上从来没有维持过符合上述要求的人类居住或经济生活,那就证明它不能够。他们的理由是人类已经居住在很多条件非常艰苦的地区,因此一个地方如果从来没有人定居,就说明它实在不能维持人类居住。同时,考虑到EZZ出现后,有些国家有意识地向一些岛礁移民,并且有很多现代化改造,这与EZZ的宗旨相悖。因此仲裁庭把历史考察主要限定在EZZ出现之前。:仲裁庭考察了有关南沙诸岛的历史记录。与多数新闻报道的不同,仲裁庭实际上承认太平岛上有足够维持少数人生活的淡水和进行有限农业活动的土地,并且确实在不同时期有少数渔民在其上居住过。但是仲裁庭认为这种居住都是临时性质的,一个重要证据是,文献提到这些渔民时都称之为海南渔民,或菲律宾渔民,而不是太平岛人。因此仲裁庭认为这不足以判定为公约121条第3款中的“居住”。另外,在太平岛上出现过的各种采矿活动,也不是为了其自身的经济生活,而是为其他地区如日本,因此也不符合121条第3款的规定。于是仲裁庭就作出结论,既然历史上来到太平岛的渔民最后都没有在此定居,也没有证据证明有什么人为的因素阻止他们这样做,说明太平岛无法维持人类居住。:
有位德国法学家批评仲裁庭没有考虑群岛概念,其实仲裁庭还真是考虑了。但既然南沙群岛最大的太平岛都不满足121条第3款,其他岛礁就更不够格了,作为这些岛礁的集合,南沙群岛整个也同样无法满足要求。:那么看看排除条文是怎么说的。原文讲了一种可以排除的情形。:(1)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十五、第七十四第八十三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内达成协议,则作此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五第二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然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2)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二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3)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这里说的第15条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领海界限的划定,第74条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第83条是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总之,划界的问题,可以书面声明排除。现在的争议在于,仲裁庭认为中国的历史权利、岛礁权利、中国在南海的活动这些问题它可以受理,而中国认为,这都是变相的划界问题,不应该受理。
南海仲裁案中,还有很多法律问题,以上仅仅是其中的一个小细节,但能从中看出,某些人的卑鄙嘴脸。
郑州市第二外国语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