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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准确 履职到位
——访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王以志

2018-01-09晓讷

劳动保护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云南省监管责任

文/本刊记者 晓讷

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局长王以志

2017年9月29日,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正式印发《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这标志着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的改革发展进入新阶段,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简称《意见》)落细、落小、落实,明确了全省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主要方向和时间表路线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谱写好云南篇章,奠定了稳固可靠的安全生产基础。

为此,本刊记者围绕《实施意见》的制定及解决了哪些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改革发展的核心问题,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如何有特色地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等,采访了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局长王以志。

记者(以下简称记):王局长,您好。听说您是今年3月调到云南省安全监管局任局长,之前您在大理州任过州委常委、宣传部长和常务副州长,分管安全生产工作。请问您担任云南省安全监管局局长,首先解决的问题有哪些?

王以志(以下简称王):在新的岗位上我是一名新兵,但分管过安全生产工作的经历让我熟悉安全生产领域,能够较快转变角色,尽快熟悉工作,新接手的工作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抓住重点、抓准要害。地方政府工作和部门的工作确实存在很多不一样的地方,但地方工作的一些好的经验、做法用在部门也同样能发挥积极的作用,对我现在的工作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担任局长后,我认真听取班子成员和各业务处室的工作汇报及意见建议,共同研究,认真谋划,结合实际,提出了工作思路: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为基础,以安全生产大检查为重点,以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为抓手,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提供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我认为当前急需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集中精力,让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改革发展意见在云南落地生根,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狠抓隐患排查整治,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记:您上任后,正好是《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学习贯彻的关键时期,您到位后,为云南省 《实施意见》出台,主要做了哪些准备工作?

王:中共中央国务院《意见》出台以后,按照陈豪书记、阮成发省长的批示指示要求,省政府成立了由董华副省长牵头的领导小组,组成专门起草小组,制定了工作方案,云南省安全监管局领导分组分专题到各州市、省级有关部门和企业开展调研、座谈,征集相关意见建议。先后与省委编办进行2次专题调研座谈、6次专题会议研究、8次集中改稿,与省政府法制办3次专题研究和修改征求意见。先后2次征求16个州市、53个省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建议。在省内征求意见的同时,重点研究学习借鉴了山东、重庆、天津、湖北等9个省市区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并结合新《安全生产法》贯彻实施以及我省《安全生产条例》的修订,把相关重点内容和精神融入到《实施意见》中。文稿起草组总体经过25次大的修改。在《实施意见》起草过程中,宗国英常务副省长专程到云南省安全监管局现场调研指导,董华副省长2次专题听取汇报、指导起草编写工作,为高质量推进落实安全生产改革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8月3日,董华副省长主持召开省安委会全体会议,集体研究讨论修改完善。9月4日省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和9月14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实施意见》。9月29日《实施意见》正式印发实施。

记:目前云南的安全生产工作面临哪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云南省的《实施意见》,主要想解决云南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哪些改革的关键环节?

王:目前我省急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在工业化、城镇化持续推进过程中,生产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传统和新型生产经营方式并存,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风险交织叠加,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尤其是道路交通较大事故多发频发、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事故发生呈上升趋势,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行业领域安全隐患多,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安全生产意识不强、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突出。

《实施意见》主要是从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深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依法治理、构建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基础保障能力建设等五个方面来构建完善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其中,改革的关键环节还是要依靠严密的责任体系、严格的法治措施、有效的体制机制、有力的基础保障和完善的系统治理,切实增强安全防范治理能力,提升全省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确保人民群众安康幸福。

记:云南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结合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特点,在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方面有哪些特色?

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关键是要占位准确,才能履职到位。通过完善职能职责、健全考核机制和严格责任追究等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和落实各方安全生产责任。主要特色表现在:

一是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在《实施意见》中,主要是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责任考核、责任追究提出要求。

首先是明确党委和政府领导责任。强调“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党政主要负责人同为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要求,明确要求各级安委会主任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具体明确了各级党委7项、政府9项安全生产领导责任。规定各级党委在统揽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同步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和分析研判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和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安全生产委员会,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政府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明确相关职责,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是明确部门监管责任。全面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13个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16个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党委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等4类部门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形成监管边界清晰、分工明确的责任体系。

第三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调严格履行法定责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强制标准,建立完善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管理制度,要求高危行业企业和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强调国有企业建立企业负责人薪酬与安全生产绩效挂钩制度。

第四是健全责任考核机制。完善考核制度,科学设置安全生产考核指标,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明确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在综合考评中分值占比不低于3.5%。安全生产责任考核要实行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要求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向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通报安全生产考核情况。

二是积极改革创新,细化深化制度机制建设。一方面,积极创新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探索建立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由政府副职按照职责分工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明确相关工作职责。省安委会办公室积极发挥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职能作用,助推部门联动和信息互通,更好督促指导各主管部门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另一方面,创新监管方式。通过建立实施《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管理办法(试行)》,探索建立以企业安全生产自检自查为基础,部门专项检查、专家检查、政府综合督查为推动,建立监管对象目录化管理、一企业一标准对照检查、隐患和问题清单化管理、隐患整改责任化落实、企业自检自查月度申报等配套机制为保障,深入推进安全生产大检查长效机制建设。用信息化手段不断强化我省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执法水平,通过线上线下联动,更好地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是区分责任层次、完善过程巡查、实施差异化考核,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到实处。

区分责任层次。《云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省级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通知》,将安全生产责任用制度化的形式明确各相关部门安全生产职责,安委会办公室实施综合监管,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在《实施意见》中将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责任作了相对具体的明确。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卫生计生、质监、能源、国防科工、煤炭工业、消防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铁路、海关、邮政、地震、气象、煤监、电力监管、烟草、民航、电网等中央驻滇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监察职责。其他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林业、商务、文化、旅游发展、国资监管、工商、新闻出版广电、体育、食品药品监管、滇中引水等部门和单位,要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作为行业领域管理的重要内容,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基层市场秩序监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管工作。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厘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的关系。

完善过程巡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领导力量,配强与工作相适应的巡查(专)员、监察(专)员,各级安委会办公室做好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履行综合监管职责,推进问题整改,推动齐抓共管和责任落实。

实施差异化考核。省政府出台《云南省安全生产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通过年初签订《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差异化下达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同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加大安全生产在经济社会发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中的考核权重,严格按分值设置不低于综合考评总分值的3.5%考核,不断完善考核结果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记:在完善监管执法体制和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方面,《实施意见》作了哪些规定?

王:要使责任体系建设落地,队伍发挥着关键作用。从发展方向上看,依法治安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必然选择。目前,现有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需要紧紧跟随经济发展新常态要求,积极探索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针对性、实战性。一是着力强化行政执法工作。目前,全省129个县(市、区),平均每个县编制18.5名,包括行政编、事业编和工勤编。县级执法大队平均编制5名,在全国排倒数第二。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不完善,执法不严格,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比重较大,对非法违法行为和突出隐患的执法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不敢执法、不善执法的问题依然存在。对此,《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为政府工作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配强领导力量,落实行政执法序列管理。二是厘清州市、县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机构职责,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重点推进县级安全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推进县、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安全监管部门监管队伍建设。三是充实县级执法力量,《实施办法》提出根据行政区域内人口总量、经济水平、企业规模和数量、安全生产实际状况等需要,一般应配备执法人员15至30名,人员主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机关执法人员、执法队伍在编人员构成,也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配备协管人员进行补充,监管任务重的县(市、区)要相应增加人员。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安全生产特点设立总工程师技术岗位。四是加强应急救援管理,充实应急管理领导和专业力量,建立政府购买专业应急救援服务和应急救援补偿机制。

记:云南省正在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今年安全生产工作重点是什么,您有哪些思考,准备落实哪些措施?

王:今年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切实增强政治自觉和责任自觉,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着力查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狠抓各项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以实际行动和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我们在全省所有行业领域、企业和人员密集场所组织开展为期4个月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云南开展大检查有三个特点:

一是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文的方式下发了《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17〕36号),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进行部署。

二是作风务实。省安委办印发《云南省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督查方案》,有针对性地列出9个方面重点,严格规定督查频次。6个检查组每个组每个月开展督查检查1次,其中3次督查检查,所负责的州市人民政府必须全覆盖。每次督查不少于3个县级人民政府(重点地区须延伸到乡镇)及重点行业主管部门、4个重点行业领域企业、2个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强化问题交办。严格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交办的隐患和问题的督查督办,强化跟踪问效。我们规定,对督查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督查记录表》,列出清单,提出整改措施建议,限期整改完毕。对查出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要填写《安全生产大检查隐患督办通知单》,及时交由属地政府跟踪督办,查出的非法违法行为要责成属地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三是把责任压力传导到基层,充分履行各级安委办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巡查考核的综合监管职责,建立“专家查隐患、企业抓整改、部门严执法、政府抓督办”的工作机制。督促所有企业全面开展自检自查自改,突出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重点环节,采取综合督查、联合检查、暗查暗访等多种形式加强督促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严肃处理走形式、走过场问题。我们还组织媒体对大检查工作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加强正反两方面典型宣传,形成强大声势、营造浓厚氛围。鼓励企业职工和社会群众积极举报,动员各方面力量支持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

同时,我们还一次性部署、统筹抓好“十九大”和明年元旦、春节、全国全省“两会”等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持续用力,久久为功,讲究实效,坚决防止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确保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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