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经开区:抗诉一起故意伤害案件
2018-01-07
方圆 2018年23期
近日,河北省张家口市经开区检察院抗诉了一起故意伤害案,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对该院提出的抗诉理由给予了支持采纳。
2017年8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胡某同在张家口市经开区高庙村某饭店内吃饭,后二人因琐事发生冲突,被告张某将被害人胡某打成了重伤二级。案发后张某并未逃离犯罪现场,而是坐在原地一直对被害人进行护理救治,直到警方到达现场。
后该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张某起诉到经开区法院,经开区法院认为,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其一直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應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
收到法院的判决后,该院认为经开区法院认定张某某构成自首有误,对张某量刑略轻,依法提起抗诉。张家口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的行为不符合“明知他人报案”的情形,原判认定其构成自首有误,应予纠正,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成立,依法给予了采纳。
该案的抗诉,实现了张家口经开区检察院“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诺言,体现了该院公诉部门准确把握刑事抗诉的标准和条件,最大化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工作作风,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文/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