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承担修复费用并公开道歉
2018-01-07蔡明仪
方圆 2018年24期
蔡明仪
承包村里的山场开发,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毁坏。经湖北省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近日,被告人舒某乙不仅被阳新县法院判处刑罚,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费用。
2018年8月15日,阳新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开庭审理。经审查,2017年下半年,阳新县白沙镇某村组经过开会商议,决定将该村组集体所有的山场承包给本村村民舒某甲开发。双方签订书面承包协议,一切手续由舒某甲负责。舒某甲委托其弟舒某乙帮忙清理所承包的山场。同年11月,舒某乙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雇人采伐山场林木,其中香樟41株,蓄积5.63立方米,经鉴定,被采伐的香樟系天然香樟,为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2018年10月17日,该案经阳新县法院一审宣判,阳新县法院支持阳新县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和全部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对刑事部分判决舒某乙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决舒某乙已交纳的补植复绿费用人民币21801元转交林业局用于补植复绿,同时,舒某乙需在黄石市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的成功办理,不仅开启了阳新县检察院公益诉讼工作新起点,也为生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为保护生态环境、维護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提供了司法保障,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要受到刑事处罚,还要承担民事责任。
2018年以来,阳新县检察院在充分履行刑事批捕、公诉职能的同时,积极履行公益保护职责,深化恢复性司法实践。该案正是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实现社会、法律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