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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续债:国内发行现状及财税问题

2018-01-05李琪

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下旬刊 2018年10期
关键词:会计税务现状

李琪

【摘 要】论文结合华能国际实务,阐述了永续债特点,分析了国内发行现状,探讨了其会计及税务处理。

【Abstract】Combined with the actual practice of Huaneng International, the paper expou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perpetual capital securities, analyzes its domestic issurance status, and discusses its accounting and tax treatment.

【关键词】永续债 ; 现状 ; 会计; 税务

【Keywords】 perpetual capital securities; current situation; accounting; tax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10-0054-02

1 永续债定义及特点

永续债,意为永远存续的公司债务。根据《公司法》对公司债券的定义,永续债不满足“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这一条件规定,故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债券。

永续债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①可续期。对于永续债一般情况下都会规定一个所谓的基础期限,发行人和投资人将以这个基础期限作为一个周期,在每一个基础期限结束时,发行人都有选择将永续债期限延长一个周期的权利。如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国际)2017年9月发行的3(3+N)年期“17华能Y1”债券,发行人在每个周期末有权选择将债券期限延长1个周期(即延长3年)。②票面利率高。由于发行人可以选择延期,投资者将会面临更大的投资风险,因此其票面利率相对较高。如从票面利率来看,“17华能Y1”永续债券(5.05%)与“16华能02”非永续债券(3.98%)相比高1.07%。③赎回权。与一般债券的不同之处在于被投资方可以按照约定期限赎回已发行的永续债,而不用等到到期日。如对于“17华能Y1”债券,华能国际在每个约定到期日有权利选择赎回。④票面利率调整机制。对于发行人决定延期的永续债,其合同中一般都约定票面利率调整条款,即在延期以后,永续债的票面利率将大幅跳升,发行人应支付的利息将大幅增加。延期次数越多,利息跳升的幅度越大,发行人面临的融资压力也越大。如华能国际选择续期,以后每个周期的票面利率将由当期基准利率、初始利差和300个基点三部分组成。

2 国内发行现状

从2013年10月29日武汉地铁集团有限公司发行国内首单可续期公司债到2018年7月31日(起息日期口径),我国已发行永续债911只,发行金额13659.18亿元。其中,2013-2017年永续债发行数量分别为3只、28只、178只、252只、312只,发行金额分别为56亿元、708亿元、3629亿元、3530.58亿元、4071.5亿元;2018年1~7月发行了138只、1764.1亿元的永续债。

由公司属性角度来看,国有企业特别是地方国有企业发行的永续债较多,其发行了851只、12710.18亿元的永续债,所占比重高达93.41%和93.05%;民营、公众、中外合资、外商独资企业发行数量及金额均较少,如外商独资企业仅辽宁忠旺集团有限公司发行了一只20亿元的永续债。

由所处Wind二级行业角度看,资本货物行业、交通运输行业、多元金融业、材料业、公用事业、能源行业、房地产行业发行数量较多、发行金额较大,发行数量分别为329只、140只、101只、89只、64只、63只、42只,发行数量合计占比90.89%,发行金額分别为4516.58亿元、2241亿元、1721.5亿元、1556亿元、1264亿元、1077.4亿元、516.5亿元,占比94.39%。

由债券Wind二级分类角度看,一般中期票据发行702只、9872.6亿元,占比分别为77.06%、72.28%;其他类型债券发行数量和金额相对较少,比如私募债仅发行了7只,发行金额不足100亿元。

如华能国际“17华能Y1”债券即为中央国有公用事业企业发行的一般公司债。

3 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

3.1 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界定

根据规定,金融负债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一种情形:一是需要交付现金或者需要交付金融资产;二是需要用金融负债进行交换或者需要用金融资产进行交换;三是需要用自身权益工具履行非衍生工具合同或者需用自身权益工具履行衍生工具合同。若不满足上述情形中的一种,将被确认为权益工具。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永续债中的某些条款如果能够满足不需要交付现金亦不需要交付金融资产,不需要用金融资产亦不需要用金融负债进行交换,不存在需要用自身权益工具履行的非衍生工具合同亦不存在需用自身权益工具履行的衍生工具合同,那么此类永续债就不能归类为金融负债,应当属于权益的范畴。

正如华能国际2017年度报告披露,“17华能Y1”债券没有固定的到期日,在每个基础期限末有权利选择延长债券期限或者全额赎回。公司以“分派入账”的方式处理“17华能Y1”债券利息,并且有权利递延“17华能Y1”债券当期以及已经递延的所有利息费用(强制付息事件发生的情况除外)。通过上述约定,华能国际可以将“17华能Y1”债券的本金及利息无期限地延续下去,因此财务上将其作为其他权益工具核算。

3.2 会计处理基本原则

如果某类金融工具被归类为金融负债,不管其名字中是不是含有“股”字,其发生的利息费用或者支付的股利应当算作企业的借款费用,到期购回该类金融负债时可能会产生一些利得或者损失,这类利得或者损失应该在发生当期作为损益处理。如果某类金融工具被归类为权益工具,不管其名字中是不是含有“债”字,其发生的利息费用或者支付的股利应当算作企业对利润的分配,到期购回该类权益工具时遵循所有者权益变动相关会计处理规则。对于金融负债发行时产生的佣金、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在初始确认时给予统筹考虑;对于权益工具初始金额不包含交易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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