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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宋之际的城市:“变革”还是“延续”?

2018-01-05万晋

历史教学·高校版 2017年7期
关键词:城市变革

万晋

[摘要]“唐宋变革”是中国古代史学界历久弥新的话题,其影响早已辐射到政治、法律、经济、社会、思想等诸多研究领域。作为研究范式,“唐宋变革”论不断接受理论检讨和学术反思,在“变革”与“延续”的对话中开拓更广阔的空间。就城市史研究而言,“近世”城市的标准及坊墙倒塌后城居区的变化需进一步的讨论,坊间和坊内道路在唐宋城市中的角色变化应得到更多的关注。

[关键词]唐宋变革,延续,城市

[中圖分类号]K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457—6241(2017)14—0027—06

对中国古代史学界而言,“唐宋变革”早已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自日本学者内藤湖南提出这一印象式的理论模式(西方称之为“内藤假说”)至今,无论其是否真正经得起研究实践的检验,不可否认的是,这一学说确实给唐宋史研究带来了莫大的影响,以致人们对其本身亦进行了相当繁复的理论检讨和学术反思。“唐宋变革”不仅为唐宋史研究者重视,亦成为史学理论及史学史研究者关注的重要话题之一。代表成果如张广达《内藤湖南的唐宋变革说及其影响》、罗祎楠《模式及其变迁——史学史视野中的唐宋变革问题》、李华瑞《“唐宋变革”论的由来与发展》等。陆扬在其专著《清流文化与唐帝国》出版后,于接受《东方早报·上海书评》的专访中比较详细地阐述了对内藤氏“唐宋变革”说的见解,指出其沦落为方法论层面解决各种复杂问题之“方便法门”的危险,倡导“在反省分析框架是否有效的前提下做深入的分析”,也引发了学界对这一理论模式的新一轮的关注。

本文立足于城市史研究,尝试再次讨论唐宋之际“变革”与“延续”之话题,其中不成熟之一己之见,恳请方家指正。

一、“唐宋之际”的学术史:

“变革”与“延续”的对话

历来关于“唐宋变革”的学术史梳理,已将相关学者及其研究铺陈详尽,几无再行补白之必要。而我们想要关注的是,在众多讨论“唐宋之际”的话题中,“变革”与“延续”进行了怎样的对话?

内藤氏讨论的基点,即是在西洋史“分段说”影响下对唐宋之际贵族政治向君主独裁政治转变的判断,这一讨论激起了“贵族社会”与“平民社会”比较研究的热潮。在这样的影响之下,内藤氏强调的“君主独裁政治”、宫崎市定阐述的“财政国家”、伊懋可关注的“经济转型”、日野开三郎提出的“军事变革”、郝若贝等论述的“社会精英”或“精英阶层”(有些学者更认同两宋或者宋明时期)等概念,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对唐宋时期各个层面的或宏观或细化的研究中。对于唐宋之“延续”,傅斯年在1918年有过清晰的表述:“就统绪相承以为言,则唐宋为一贯;就风气异同以立论,则唐宋有殊别。”就方法论或研究范式而言,学界已开始意识到如下的问题——是否但凡出现差别,即是“唐宋变革”?其是否是具有普适性的万有定律?就此,柳立言的提醒更加关键和重要:所谓的“唐宋变革”一词在研究中逐渐表现出这样的倾向——“逐渐由专称变为泛称,由明确变得模糊,后遗症是把‘变革与‘转变混为一谈,也把原来只有两百多年的‘唐宋变革期跟长达六百六十二年的‘唐宋时期(公元618~1279年)混为一谈”。高明士亦强调“所谓‘变革,是指国家、社会等方面出现结构性的变化”,其不等同于朝代更替之际一般性的某项制度的变化。这样的呼吁很快得到了一些学者的认同和响应,赵晶在其著《(天圣令)与唐宋法制考论》一书中谨言“唐宋令的法源史研究,恐怕无法作为唐宋变革论的注脚。……因此,本书虽考论‘唐宋法制,但不奢言‘唐宋变革”。笔者也曾从日常生活史研究的角度,尝试提出“当我们致力于强调唐宋城市‘变革与‘转变、从‘封闭走向‘开放的同时,是否更充分地注意到其中作为个体的‘人的相对稳定的、甚或日复一日的生活模式”之问题。

仅在中国知网(CNKI)进行大致的检索,以“唐宋之际”为主题的论文达900余篇。面对数量如此浩繁的研究成果,我们首先必须厘清的是,“唐宋之际”的时间界定——虽然使用“唐宋之际”作为时间断限的成果众多,但其具体的起点和终点却常常被模糊化了。高明士曾就法律体系、制度变革对“唐宋变革”说的下限进行过梳理和讨论。纵观学界对唐宋变革期的时段界定,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种:其一,认为起自中唐,终于北宋初期,即安史之乱后直到宋初。高明士、柳立言等皆认同此说。而单就这一时间段而言,邓小南曾强调“中晚唐、五代乃至北宋初期(太祖、太宗朝至真宗前期)应该属于同一研究单元。新因素的出现,并不一定与新王朝的建立同步”;其二,认为大致等同于唐末五代宋初这一时期,认为其起自唐亡的天佑四年(907年)前后,终于宋朝开国的建隆元年(960年);其三,认为应将整个宋代纳入“唐宋变革”的发展过程,这一过程一直延续到北宋末期,如戴建国等。甚至将南宋亦纳入其中,葛金芳指出:“将整个宋代甚至南宋时期的相关史实纳入唐宋变革期的研究之中,既是文献不足征的无奈之举,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明确认同并着力强调“变革”而非一般性“变化”的学者,其关注的领域主要集中在政治体制、典章制度、经济运作、社会阶层、思想文化等方面。如对“君主独裁政治”以宋代为始的讨论;对《天圣令》“右并因旧文以新制参定”的宋令及“右令不行”的唐令令文的对比研究;对宋以后工商业文明因子的蓬勃发展以及与农业文明截然不同的向海洋发展路向的强调;对“富民”阶层及“富民社会”的关注;对程朱理学逐渐成为社会主流过程中文化形态之“划时代巨变”的剖析等。

与强调“变革”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唐宋之间“延续性”的具体表现则没有那么多的学者关注,人们似乎习以为常了这种“历史发展的惯性”,也似乎唯有“变革”才能凸显出剖析的意义和研究的价值。比如在学界着力最多的政治体制方面,就有学者指出“受‘唐宋变革论的影响,他们在分析制度问题时,往往过于强调唐宋之际的制度变化,不太重视制度延续的一面”。而事实上,有些学者在讨论“唐宋变革”时,已充分注意到这一“变革”的缓慢的、渐进的发展过程。比如戴建国论证的部曲、奴婢身份解放的例子,推测“贱口奴婢及贱民制度是在北宋后期逐步消亡的”,由此得出“唐宋变革”的过程应将整个宋代纳入其中之结论,即“唐中叶以来发生的重大变化,直到北宋后期才修成正果,方告完成”。既然如此,我们是否可以将类似这样的一些表象,同时视作是唐宋之间“延续性”的证明?既然不是“唐此宋彼”,那它与历史上其他时期的一些经过充分积累之后的、从量到质的变化或变革是否存有共性?即便我们提出这样的疑问,但在现实的、具体操作的过程中,对于量变和质变的衡量与区别,以及量变是否一定是导致质变的直接原因的厘清与认定,对于“同质的因袭和延续”与“异质的突破和断裂”的“微观的考察和宏观的评估”,在众多繁复的“层累”塑造的历史书写面前仍然存在着难以突破的诸多困境。但至少在这一层面,我们似乎能够找到唐宋“变革”和“延续”论之间的对话平台。endprint

二、“市”之内外:“近世”城市的标准?

伴随着研究的深入多元和方法论的自觉反思,一系列以往疏于讨论的问题开始浮出水面:即从政治到经济、军事、社会、文化诸层面,是否一个方面变了,其他方面也跟着变?是否所有的变化都依照相似的节奏?同时还有柳立言提出的质疑,即“转变”与“变革”的区别,是否所有的“变化”和“变动”都是革命性的,或都与这一时期某种革命性、鸿沟式的重大转变相关联?

内藤氏在提出这一假说时,强调“变革”不仅仅发生在唐宋之间,即唐与宋的差别,而是彰显了中国历史的重大转向——自中世走向近世。那么,“近世”的种种表征,是否已被看作是“唐宋变革”的结果?下面我们从“近世”的城市说起。

在加藤繁、梅原郁、斯波义信、伊懋可、崔瑞德等的研究基础之上,施坚雅提出的“中世纪城市革命”理论之五个特征,一度成为这一时期城市变革的标尺,并被认为是“唐宋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之相应,在国内学界产生较大影响的方法论反思当属成一农《“中世纪城市革命”的再思考》,其提出“中世纪城市革命”理论存在成为“预设前提”的泛化现象,需客观具体分析唐宋之际的城市“到底发生了哪些变化,这些变化是否构成变革”等问题。由此,对于所谓“近世”的城市,我们至少需要进行两个维度上的考量:其一,究竟具备哪些特点的城市可以被看作是“近世”的城市?其二,这些特点能否被认定是唐宋变革的结果或与之直接相关?

在眾多认同“中世纪城市革命”的研究中,对于“近世”城市,往往强调以下几个关键性的变化后的因素,其成为塑造和建构这一模型的基础:市坊规划、城市分区变化;封闭结构走向开放布局;城市管理控制的趋向松弛;地域空间的拓展等。而在成一农对施坚雅“中世纪城市革命”理论提出的质疑中,“每县一市,市须设在县城”“官市组织瓦解”“城内及四郊进行买卖交易”等都被认为是推测得出的结论。除存在史实分析上的漏洞以外,很多现象无关变化更非本质的变革,而是在唐前期就时有发生的。我们不妨以洛阳为例再稍加探讨。

得益于《洛阳伽蓝记》对北魏洛阳城内佛寺较为详尽的记载及《河南志》等其他相关史籍,目前我们可以获知北魏洛阳城大多数“里”的确切名称以及有关城市商业的若干信息,而后者可能更值得我们留意,兹举数例如下:

孝义里东,即是洛阳小市,北有车骑将军张景仁宅。(注:……里三千余家,自立巷市,所卖口味,多是水族,时人谓为鱼鳖市也。)

出西阳门外四里,御道南有洛阳大市,周回八里。……市南有调音、乐律二里。里内之人,丝竹讴歌,天下妙伎出焉。……市东有通商、达货二里。里内之人,尽皆工巧,屠贩为生,资财巨万。……市西有延酤、治觞二里。里内之人,酝酒为业。市北慈孝、奉终二里。里内之人以卖棺椁为业,赁輀车为事。别有阜财、金肆二里,富人在焉。凡此十里,多诸工商货殖之民。千金比屋,层楼对出,重门启扇,阁道交通,迭相临望。

从以上史料不难看出,在北魏洛阳城内官方划定的“三市”之外,“里”内的商品交易行为已成为比较常见的现象。商品种类丰富,经营范围也具备区域专门性的特点和一定的规模。如参照相关学者对“富民”的描述,这一时期都城洛阳活跃的“工商货殖之民”中的凤毛麟角者,已拥有了相当的财富和资产,成为引人关注的群体。我们甚至可以大胆猜测,除了这些初具规模的专门经营,在某些“里”内,还很可能存在一些相对零散的、从事与这类经营相关的辅助性的经营活动。

再来看唐代洛阳的情况:就占地面积而言,唐代洛阳的“市”较前代明显缩小。贞观九年(635年)以后,洛阳南市实际只余“南北一坊半之地”;②西市和北市则分别于开元、元和年间被废止。安史之乱后,洛阳南北两市同时存在了一段时间。元和以后,南市则成为唯一的市内交易场所。《朝野佥载》记有唐前期洛阳南市周边“坊”的情况:

唐河南府立德坊及南市西坊,皆有胡祅神庙。每岁商胡祈福,烹猪杀羊琵琶鼓笛酣歌醉舞酬神之后,募一胡为祅主,看者施钱并与之。其袄主取一横刀,利同霜雪,吹毛不过,以刀刺腹,刃出于背,仍乱扰肠肚流血食顷喷水咒之平复如故。此盖西域之幻法也。

《朝野佥载》之作者张鷟卒于开元年间,书中所记多为武后时期及玄宗开元以前之故事。其中的“南市西坊”,可能指南市西邻的思顺和福善二坊。在立德坊及这两个坊内,胡祆神庙的设立是此时期洛阳胡人聚居之状况的反映,商胡祈福的仪式则是居住在洛阳的胡商在客居之地对本族风俗每岁之初“烹猪、杀羊、琵琶、鼓笛、酣歌、醉舞、酬神”的传承及对“西域幻法”的展示。这类“吞刀、吐火”等西域幻术表演,在高宗显庆年间曾受到皇帝敕令的禁断,但事实上在洛阳民间仍然有所保留。既然连明令禁止的“幻法”尚还存在,胡商的经营活动应该也不会受到太过严苛的限制了。

由此,我们似可以判断,在北魏和唐前期,“市”周边里坊之内的商业活动都已存在,并形成了一定的规模。至少从这一层面来讲,加藤繁将“唐宋变革”前的状况认定为“自古以来,商店至少在原则上是要设在市内的,在唐代也是一样”,此后一些学者又将与此不同的一些市外商业的例证认定是“唐宋变革”后的结果,这样的推理是与史实相悖的。

那么,从城市商业的角度讲,唐后期直至北宋,哪些表现可以算是“变化”呢?笔者以为,以下几个方面或许可作为进一步深入思考、明晰判断的切入点:流动贩卖者的数量增加;临时性、小规模经营地点的灵活性;专门性经营与零散经营的交叉混合;城内主干街道的商业性能逐渐凸显,多元功能交叉融合等等——而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即便是这些“变化”都能得到切实的印证,其是否为“近世”城市的标准以及“唐宋变革”的结果,恐怕仍然无法贸然定论。笔者更认同包伟民的说法:“从唐代到宋代城市市场的演变,其间制度的裂变也许不如前人想象的那么剧烈,而前后因袭的痕迹则无疑要明晰得多。”

三、“坊墙倒塌”前后:

城居区的巨变发生了吗?

“坊墙倒塌”常被认为是唐宋城市差异的主要表征,其与加藤繁定论的“坊制崩溃”并列,似乎更能够凸显“变革”的颠覆性意义。我们这里想要讨论的是,有关“坊”在唐宋之际的变化,是否是一种本质性、革命性、鸿沟式的变化?endprint

《洛阳伽蓝记》载北魏洛阳“庙社宫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为一里……合有二百二十里”,与《魏书·世宗纪》所载“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因数量之差巨大曾引起学者的讨论。齐东方指出两者的记载未必矛盾,认为三百二十三坊指的是洛阳可以按统一的划分或计算出的区块面积,而二百二十里是实有的、带有管理性质的实体。《旧唐书·职官志》载:“百户为里,五里为乡。两京及州县之郭内,分为坊,郊外为村。里及坊村皆有正,以司督察。四家为邻,五邻为保,保有长,以相禁约。”就城市管理制度而言,唐代始设的“坊正”一职,则成为直接负责坊内事务的基层管理人员,其职任也更突出城市管理不同于乡村的特点。值得留意的是,《天圣令·杂令》复原唐令第15条中,“两京坊正”和“里正”一并被纳入“杂任”的范畴;《赋役令》复原唐令第15条中列举的免课役之人,也同样包括“两京坊正”和“里正”。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州县之郭内的“坊正”为何被排除在令文之外了?根据大多数整理者的意见,《天圣令》附唐令是以开元令为基础编制的。那么,这一时期州县的坊制如何?

就目前所见关于唐代地方城市的传世文献及考古成果,我们可以清楚州县是有“坊”的,如《唐律疏议》卷8“越州镇戍城垣”条:“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篱者,杖七十。侵坏者,亦如之。[疏]议日:……坊市者,谓京城及诸州、县等坊市。”同时州县也设坊正,如吐鲁番文书《唐永淳元年坊正赵思艺牒为勘当失盗事》记载了坊正赵思艺受县衙判司之责调查坊内失盗案的实例;《酉阳杂俎》续集卷3记载的张和,时任成都坊正,被称“大侠”而具有“幽房闺稚无不知之”的本领。由此可见,《天圣令》中未提及的“州县坊正”确实存在,但相对于地位更明确的里正而言,州县坊正在唐前期可能尚未成为定制;而令文中的两京坊正则为固定设置,并因都城的重要性而被强调。《通典》卷3所引大唐令或可进一步说明:“诸户以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每里置正一人,掌按比户口,课植农桑,检察非违,催驱赋役。在邑居者为坊,别置正一人,掌坊门管钥,督察奸非。并免其课役。”张国刚也指出:“坊村是按照居住地域原则划分的小区管理单元,在这种小区管理单元下,居民按照家庭所在地被划分为乡村居民户和坊郭居民户。”“坊”与“里”之制依据不同编制规则分别实施,而坊制是城市中贯彻分区管理的切实手段。这一制度也并未随着“坊墙倒塌”被即刻废止,反倒是直至北宋前期仍在实行。

若以北宋开封城与唐代长安、洛阳相比,直观层面的印象很显然是城内不再呈现出以相隔的坊墙划分居住区域的状况,这常常被认为是颠覆性变革的直接表现。久保田和男认为“开封在后周以前已被重构为没有坊制的城市”。事实上,这时的“坊”只是在外观表达发生了变化——不再是有墙有门的、彼此隔离的封闭空间,城市管理层面的“坊制”并没有伴随这一变化而消失。“坊”本身作为城居范围内的分区划分单位,经历了从有墙有门的严格意义上的封闭实体,到某一范围的居住区的概念,这一变化是自然发生的较为缓慢的进程,同时都城和州县城市又有不同的表现,与其他“唐宋变革”的指征之间恐怕没有直接的、必然的关联。

高季兴修筑江陵城后,有僧人游经此地,记“城周廿余里,寺院廿余所,僧千余人。街廓严净,坊市清虚,马、猪、牛、羊等坊,并居城外”。由于史料所限,我们无法确切获知此时江陵城的坊墙存在与否,但这则史料至少说明其仍保留“坊”“市”,而且城之内外的布局存在一定的功能分区。孙华复原的唐末五代高骈重新规划建设后的成都城图,也明示其时的坊区划分。因此,坊墙的消失不代表坊制的废除,更不说明城市分区管理的模式发生根本性变化。我们更应关注的,是这种分区管理模式如何在城市经济空间延展之后,发生区域分野层面的调整和变化。坊墙的倒塌更多的是一种城居区之内发生的空间实体上的变化,从另一层面来说,政府对城居区的管理也自然而然地逐渐适应这种变化——虽仍沿用坊制,但手段和方式上更多地与城市本身的变动节奏相对接。

余论:道路的意义

如前所论,唐宋之际的城市,坊墙倒塌后坊制仍存,那么坊墙倒塌究竟给唐宋之际的城市带来了什么?

以唐长安城为例,坊内格局有两种形式,一为皇城以南诸坊东西二门、中为横街的格局;二为其他各坊以十字街通东西南北四门的格局。对于坊内的区域划分,齐东方认为存在大十字街、小十字街及由其划分出之区域内部的“曲”三级道路体系。由此,坊墙倒塌之后最直接的改变之一应在于坊间和坊內道路。因墙体消失,坊间道路从单一的通路或方位标识变为更具延展性和联通性的空间,开始具备独立作为城市社会空间的特质;坊内十字街等,则因坊墙倒塌从封闭空间内的短街小巷变为彼此连接的大街长巷。笔者更倾向于把北宋开封城内集中了多样化商业活动的“巷”看作是类似唐长安靖恭坊“毡曲”这样的坊内非管制商业在坊墙消失之后的另一种延展性的表达。就此而言,道路应成为关注唐宋之际城居区变化的视角,对于我们从城市史角度审视“唐宋变革”或“延续”,以及还原唐宋城市日常生活场景皆有重要意义。

【责任编辑:杨莲霞】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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