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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治理体制下政府碳排放监管博弈分析

2018-01-05吴士健孙向彦杨萍

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7年12期

吴士健+孙向彦+杨萍

摘要 中国式分权管理、官员晋升考核的经济锦标赛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在多目标决策时更关注于经济增长而非环境保护,致使环境规制政策难以有效落到实处。基于国家和企业面临的日趋严峻的碳排放约束和2017年后逐渐形成的阶梯式碳税体系,构建了中央、地方双重治理体制下,中央、地方环保部门同碳排放企业间的三方博弈模型,分析了双层治理体制下实施阶梯式碳税政策对不同主体行为的影响。模型均衡分析和仿真研究发现:双重治理体制下,地方政府对经济绩效的追求会导致地方环保部门放松环境监管,弱化了环境规制的碳减排绩效;实施阶梯式碳税时,企业偷排行为与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成本和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成本正相关,与偷排惩罚系数反相关,合理的碳排放标准对约束企业的偷排倾向和偷排量有重要影响;实行阶梯式碳税比单一的标准碳税对提升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绩效具有更好的激励效果,而单纯的经济手段无法激发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积极性,还应辅之以行政手段等其他约束措施。为强化环境规制政策效果,切实达成预期的碳减排目标,必须从制度上打破环境规制的中央-地方双层治理体制,改变政府官员的晋升考核标准。探索实行环保部门的中央垂直管理并合理划分双方权限,将环保指标纳入官员晋升考核,有助于更好地提升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激励;尽快建成完善的碳税体系和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科学制定阶梯式碳税标准和配额标准;同时还应加大执法力度和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力度,引入第三方参与以降低环境规制的监管成本等。

关键词 双层治理体制;中国式分权管理;阶梯式碳税;碳减排;政策绩效

中图分类号 X323

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002-2104(2017)12-0021-10DOI:10.12062/cpre.20170705

伴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碳排放最多的国家之一。2015年碳排放超过欧盟和美国的总和,达到104亿t,约占世界总排放量的29%。同时,人均碳排放量也超过欧盟,达到7.5 t[1]。持续增长的碳排放水平和日益严重的雾霾污染,给碳减排工作带来了很大压力。为此,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行动,公开承诺碳排放到2030年左右达到峰值并争取尽早达峰,2020年碳排放强度比2015年下降18%,有效控制碳排放总量。为达成这一目标,出台了更为严厉的环境保护措施,颁布了《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0年)》和《“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计划于2017年内启动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有望在2020年以后开始征收碳税,最终建成以低价格或免费的碳排放配额为基准,超出排放部分高价向市场或政府购买配额或缴纳碳税的阶梯式复合型碳税体系。以碳排放权为基础的阶梯式碳税体系设计充分考虑了环境政策对企业行为的影响,试图通过内化企业碳排放所带来的外部负效应,递进增加其生产成本,进而推动企业减少碳排放或刺激其采用绿色低碳技术。然而,碳减排政策的有效实施还需要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执行体系,并充分考虑政策执行的具体情境和各主体的策略选择[2]。从当前来看,中国环境规制仍然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双层治理的管理体制,人事权和财权均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地方环保部门能否有效执行碳减排政策,能否积极查处企业碳排放权额度外的偷排行为,不仅受制于地方政府的目标选择和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压力,还与受地方政府庇护的碳排放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策略有关,必须综合考虑。

1 理论分析与文献综述

碳减排规制政策对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观点。新古典经济学强调环境规制的“成本遵循”效应,认为碳税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从而对其他方面的投资产生挤出效应;碳税政策也相当于给企业的生产决策增加了新的约束条件,导致企业绩效和市场竞争力下降[3]。张华等基于中国省际面板数据的研究发现,过强的环境规制会对经济增长产生一定的抑制作用[4];Knellera 等基于英国制造业的研究发现,由于环境研发对非绿色研发的挤出效应,影响了总研发投入及总资本积累[5]。在能源供给方面,该理论同样认为严格的环境规制会导致产出下降,甚至是导致碳排放增加[6]。Sinn提出了“綠色悖论”理论[7],认为碳减排政策的执行也可能会导致化石能源加速开采,进而恶化环境状况。Van der Werf 和Di Maria指出,不完美的气候政策及其实施机制会增加短期碳排放[8]。而有关“绿色悖论”作用机制的研究也表明,碳减排规制可能会导致化石能源价格和期权价值下降,进而使能源所有者加速开采,导致碳排放上升[9-10]。

以波特为代表的修正学派批评了新古典经济学的观点,认为合理的环境规制能激发“创新补偿”效应[11],能够提高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及生产率[12],有助于促进长期经济增长[13]。Lanjouw 和Mody使用美国、日本和德国的相关数据研究发现,环境规制强度与技术创新呈显著正相关关系[14];Yang等基于台湾地区工业层面的面板数据发现,更强的环境规制引致更多的R&D,并且显著地促进了工业生产率[15];李树等基于中国数据的研究也发现,适当提高环境规制强度能够促进产业技术创新,由此产生的创新补偿效应可以抵消环境规制对经济绩效的负面影响[16]。

上述两种观点实际反映了碳减排规制政策的两种取向。从长期来看,环境规制可以刺激技术创新,促进低碳产业发展;但在短期,过于严格的环境规制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产出下降,影响经济增长。具体采取哪种政策取向,是放宽还是收紧碳减排规制,主要取决于政策制定者的权衡。制定严格的碳减排政策并借此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已是中央政府明确的选择,但政策执行的效果如何,能否达到预期目标,还要受政策执行体系、政策工具选择和和执行主体策略行为的影响。在政策执行体系方面,中国当前实行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双层治理的管理体制。中央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碳减排目标和确立政策方案,地方环保部门负责政策执行并进行环保检查,中央环保部门则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这种管理体制在确保中央对总体碳排放水平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又给了地方以一定的灵活性,可以在经济增长和环境保护之间进行权衡[17]。然而,考虑到“中国式分权”的现实背景,经济事务上的分权与政治事务上的集权相结合而产生的激励制度[18-19],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形成的以相对经济增长绩效为核心的官员晋升考核制度[20],使得地方政府官员存在非常强的单纯追求任期内经济增长的倾向,而对环境保护、基础教育等与区域社会福利密切相关的任务投入不足,削弱了环境规制对碳减排的作用[21]。一方面,地方政府间的经济竞争导致了公共支出 “重基本建设、轻公共服务”的结构,导致环境公共支出和相关的技术研发投入不足,强化了环境规制碳减排绩效的“成本遵循”效应。另一方面,政治上的晋升锦标赛又使得地方政府更加注重GDP增长,进而有可能降低环境标准,通过宽松的环境政策吸引更多的FDI 等流动性因素以期追求更高的经济增长[22]。同时,在中国式的分权体制下,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目标差异、信息不对称以及地方政府承担任务的多维性和任务之间的冲突性,地方政府为最大化自身效用,就有动机不完全或扭曲执行中央政府的环境政策[23]。地方政府环境规制标准降低和非完全执行,弱化了碳排放政策的“创新补偿”效应,难以有效约束碳排放量的增长。endprint

经济分权和政治集中的中国式分权管理、以相对经济增长绩效为核心的官员晋升考核制度、经济增长与环境规制的两难选择,是当前中国地方政府在执行环境规制政策时所面临的现实问题。作为环境规制政策具体执行主体的地方环保部门,面临着上级中央环保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双重治理”,在业务上受中央部门的指导,而在人事任命和财政收入上则受制于地方政府部门。在这种双重治理体制下,当地方政府为了经济增长业绩要求地方环保部门放宽环境监管和执法时,地方环保部门为了政治升迁和部门利益将不得不配合地方政府的决策,在碳排放监管方面可能会与中央目标产生背离。现有实证研究主要基于单一碳税政策讨论了碳排放规制对宏观经济和企业行为的影响[24-26],但没有考虑到中国特殊的治理体制中规制政策的执行情况。在有关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碳排放行为的模型研究中,学者们讨论了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优劣[27-29],证明了复合型碳税政策在提升碳减排绩效、缓和碳减排与经济发展的矛盾中的重要意义[30-32],并对复合型碳税政策下企业的决策行为进行了分析[33-34]。但已有研究没有考虑到阶梯式碳税政策实施的影响,在决策分析时也仅着眼于碳税政策对企业决策行为的作用,没有考虑企业对政府决策的反馈作用;且大多数研究均将政府视为一个单一的决策主体,没有考虑到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碳排放政策制定与执行中的目标差异[35]。基于此,本研究构建了一个中央和地方双重治理下的污染监管博弈模型,分析阶梯式碳税政策实施对中央、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和企业碳排放行为的影响,为环境规制政策改进提供参考。与已有成果相比,本研究的创新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将碳配额、碳排放权和碳税视为一个递增的阶梯式碳税体系,在一个统一的框架下分析了复合型碳税对各方行为的影响;二是考虑到中国特殊的分权管理和双层治理体制,分析了中央、地方环保部门决策目标差异情况下,碳排放监管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并基于企业的行为反馈,讨论了中央环保部门和地方环保部门最优决策的形成。基于此,本研究结论将更具现实性和指导意义。

2 中央、地方双重治理下的碳排放监管博弈模型

2.1 模型假设与参数定义

考虑中国碳减排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具体情形:中央环保部门负责制定碳减排配额和检查标准,地方环保部门负责配额分配并进行环保检查,中央环保部门则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地方政府出于经济发展的考虑,可能会要求地方环保部门放宽碳减排标准和执法检查,地方环保部门基于自身政治和经济利益受制于地方政府,会选择顺从于地方政府的要求,但这又可能会导致中央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部门违规行为的经济处罚。

根据上述情景模拟,有如下研究假设:假设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配额为M,碳排放量在规定范围内时的碳税标准为β1,超出规定范围时碳税标准为β2,β2>β1;γ1<1为地方环保部门留存的碳税比例。企业基于机会主义行为,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都有偷排动机,偷排的概率为θ1,则不偷排的概率为1-θ1;本文所指的偷排是指企业绕过碳排放监管,在不占用碳配额或不缴纳碳税的情况下非法进行的碳排放行为。假设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检查就一定能够获得其真实的碳排放情况,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检查的概率为θ2,不检查的概率为1-θ2,检查成本为C1>0。假设αω为企业偷排并被地方环保部门发现时须缴纳的罚金,其中ω为企业的偷排放量,α为地方环保部门对企 业偷排的惩罚系数(单位罚金),γ2为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偷排罚款的留存比例。假设中央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部门进行审查即可得到真实的地方环保部门和企业的行为,进行审查的概率为θ3,不审查的概率为1-θ3,审查成本为C2>0;J1为中央环保部门审查后对地方环保部门积极作为的经济激励,J2为对地方环保部门不作为时的处罚。假设K为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企业单位碳排放所得收益为α。有关参数符号及含义如表1所示。

由于中央、地方环保部门间的博弈存在着相互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且各自的策略是动态变化的,因此该博弈模型为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同时由于中央对地方环保部门的审查是建立在企业偷排行为的基础上,企业的策略选择也是博弈中要考虑的因素,故本研究的基础模型为企业-地方-中央环保部门间的三方动态博弈。

2.2 阶梯式碳税与各方收益分析

考虑两阶段碳税模型,aK为企业生产收入,表示企业产出水平与碳排放线性相关。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包括超标排放的税款和规定内排放的税款,当企业偷排被环保部门检查到时还需缴纳罚款。定义G1为企业偷排且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检查时所要缴纳的税款;G2为企业偷排而地方环保部门未进行检查时所要缴纳的税款;G3为企业不偷排而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检查时所要缴纳的税款;G4为企業未偷排且地方环保部门未进行检查时所要缴纳的税款。根据假设,不同情境下企业碳排放所需缴纳的税款如表2所示。在中央-地方双层治理的监管体制下,地方环保部门、中央环保部门及企业的收益函数可以由如下分析给出。

定义Q、R、S为企业、地方环保部门和中央环保部门的收益函数,下标分别表示不同情境下的收益情况,具体如表3所示。在企业偷排、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检查且中央环保部门进行审查时,地方、中央环保部门都将付出检查(审查)成本,中央环保部门额外需付出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经济激励成本,地方环保部门的收益将包括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分成γ1G1、偷排惩罚分成γ2αω和中央对其经济激励J1,其收益R1=γ1G1+γ2αω+J1-C1;中央环保部门的收益将包括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分成、偷排惩罚分成,其收益为S1;企业收益为企业收入去除碳税和偷排惩罚后的部分,记为Q1=aK-αω-G1。若中央环保部门未进行审查,地方、中央环保部门、企业收益与中央环保部门进行审查时的收益差异在于中央环保部门无需付出审查成本,此时中央环保部门收益可记为S1+C2。

在企业偷排、地方环保部门未进行检查而中央环保部门进行审查时,中央环保部门需付出审查成本,但地方环保部门将受到中央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J2,地方环保部门的收益仅包括企业所上缴的偷排碳税分成γ1G2,其收益为R2=γ1G2-J2;中央环保部门收益包括企业所上缴的偷排碳税分成和中央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经济罚金,其收益为S2;企业收益为Q2=aK-G2。若中央环保部门未进行审查,地方、中央环保部门的收益仅包括企业所缴碳税各自分成(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税分成γ1G2),地方环保部门收益为R2+J2;中央环保部门收益为S2+C2;企业收益为aK-G2。endprint

在企业未偷排、地方环保部门进行检查且中央环保部门进行审查时,地方、中央环保部门都将付出检查(审查)成本,中央需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积极作为进行经济激励,地方、中央环保部门还可获得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分成(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税分成γ1G3),地方环保部门收益为R3=γ1G3+J1-C1;中央环保部门收益为S3;企业收益为Q3=aK-G3。若中央环保部门未进行审查,则地方、中央环保部门分别可获得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分成,地方环保部门收益为γ1G3-C1;此时,中央环保部门不再付出审查成本,其收益为S3+C2;企业收益保持不变。

在企业未偷排、地方环保部门未进行检查而中央环保部门进行审查时,中央环保部门需付出审查成本,中央需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积极作为进行经济激励,地方、中央环保部门分别可获得企业所缴纳的碳税分成(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税分成γ1G4),地方环保部门收益为R4=γ1G4+J1;中央环保部门收益为S4;企业收益为Q4=aK-G4。若中央环保部门未进行审查,地方、中央环保部门的收益包括企业所缴碳税分成(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税分成γ1G4),地方环保部门收益为γ1G4;中央环保部门收益为S4+C2;企业收益保持不变。

3 博弈均衡分析

3.1 最优收益分析

由于企业的收益受中央、地方环保部门监管执行情况及自身策略选择的影响,故碳排放企业的收益函数为:

在上述三方博弈模型中,各方最优收益函数均受其他两方主体行为的影响,但企业的偷排行为则是影响地方环保部门检查和中央环保部门审查行为的关键因素,因而可将博弈模型中的企业视为一个“斯塔克尔伯格领导者(Stackelberg Leader)”[36],逆推进行模型求解,获得最优博弈均衡条件。

3.2 碳排放企业与地方环保部门的博弈均衡分析

根据公式(1)、(2)、(3)给出的各方最优收益函数,可以运用“逆推归纳法”求解企业碳排放行为的最优均衡条件。首先,分别就地方环保部门的最优收益函数和中央环保部门的最优收益函数对地方环保部门检查的概率θ2和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概率θ3求导,并令

综合上述分析可知,企业采取偷排行为的概率与地方环保部门、中央环保部门的检查(審查)成本正相关,与偷排行为的惩罚系数反相关;企业偷排概率与企业碳排放存量的关系受偷排预期和碳排放标准的共同影响。由此可知,当地方、中央环保部门的检查(审查)成本增加时,企业的偷排倾向将增加,降低环保执法成本有助于制约企业的偷排行为;提高地方环保部门的碳税分成比例或企业偷排行为的罚款分成比例,也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偷排倾向。同时,合理的碳排放标准对约束企业的偷排倾向和偷排量有重要影响,政府制定的碳排放标准越高、企业所获碳排放配额越少,偷排倾向越大。

3.3 地方环保部门与中央环保部门的博弈均衡分析

基于构建的三方博弈模型,根据公式(1)、(2)、(3)给出的各方最优收益函数,可得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碳排放行为检查概率的均衡条件和中央环保部门监督审查概率的均衡条件。

对地方环保部门的最优收益函数和中央环保部门的最优收益函数关于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概率θ2求导,并令Smaxθ2=0,Rmaxθ2=0,可得地方环保部门检查概率θ2的两个表达式:

由此可知: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碳排放行为的检查概率与企业偷排概率成正相关关系;与中央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与激励系数成正相关关系。企业偷排概率增加会引发地方环保部门检查概率的增加;加大对企业偷排行为的处罚力度有助于抑制企业的偷排倾向,但却不能提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积极性。中央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经济激励不一定会激发其检查积极性,但经济激励与经济惩罚相结合的手段可以有效提升地方环保部门的碳排放检查积极性。进一步分析可以发现,超额排放的碳税标准提高时,即当β2和β1间的差值增加时,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积极性将大幅增加,说明阶梯式碳税比单一标准碳税具有更好的监管绩效。

因此,当企业偷排概率低于中央环保部门审查最低点时,中央审查概率将先随企业偷排概率的递增而递减,而后随企业偷排概率的递增而递增(但增速递减)。

由此可得,中央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部门的审查概率对企业偷排行为的影响比较复杂,受碳税标准、企业偷排量、地方环保部门监管成本和中央监管部门激励系数综合影响。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概率主要受碳税标准、企业偷排倾向及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成本等因素影响。为降低企业的偷排行为,中央环保部门应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制定合理的碳税分成比例、积极鼓励地方环保部门降低检查成本、构建有效的环境监管审查机制以及有效降低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成本等。

4 数值模拟与分析

通过构建中央、地方环保部门同碳排放企业间的三方博弈模型,分析了双层治理体制下实施阶梯式碳税政策对不同主体行为的影响,得到了各方行为与模型参数间的关系。由于中国尚处于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阶段,尚未形成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碳税征收体系,实际数据难以获得,因而采用Matlab 仿真软件对模型参数进行模拟和仿真,进一步分析模型的解释意义。

假设某企业获得的碳排放配额M为100 t,碳排放配额范围内的碳税标准β1为10元/t,碳排放配额范围外的碳税标准β2为20元/t,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偷排罚款分成比例γ2为0.6,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偷排行为的惩罚系数为30元/t,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概率为0.2,地方环保部门积极作为时中央给予的经济激励为200元/t,地方环保部门不作为时中央给予的经济处罚为300元/t。根据上述假设,可以得到表4所示的企业偷排概率随碳存量与地方环保部门碳税所得分成比例变化情况的算例分析。

由算例分析可以发现,随着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税分成比例的增加,碳排放企业偷排倾向降低;随着碳排放企业偷排放量的增长,偷排倾向降低。这表明,当地方环保部门碳税所得分成增加时,地方环保部门可以从碳排放企业正常的碳排放行为中获得较高的部门收益,使得地方环保部门具有较高的遏制碳排放企业碳偷排的意愿。因此,为了提高地方环保部门的监管积极性,中央环保部门应当提升地方环保部门的碳税分成比例。endprint

根据表4的数值模拟,可以绘制碳排放企业偷排行为与企业碳配额量、碳排放配额范围外的碳税标准及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税分成比例间关系的仿真图像,如图1-3所示。

由图1可以直观地发现,由于碳排放企业碳偷排概率受到取值范围|K-M|-|K-ω-M|的影响,在企业碳存量较低和较高时,碳存量对企业偷排概率的影响保持稳定;当碳存量介于规定的碳排放配额至碳排放配额与碳偷排放量之和时,碳排放企业偷排碳概率随着企业碳存量的增长而上升。而当碳企碳偷排量较高时容易招致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因此随着偷排量的增加,碳排放企业的碳偷排行为变的愈加谨慎,偷排概率降低。

由图2可以发现,当碳企的碳存量高于环保部门所规定的碳排放配额时,阶梯式碳税对企业的偷排行为影响稳定;但随着碳存量的提高,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管力度加强,企业偷排概率下降;当碳存量低于环保部门所规定的碳排放配额时,阶梯式碳税对企业碳偷排行为有显著的抑制作用。因此,环保部门应当提高碳排放配额范围外的碳税标准,在降低碳排放企业碳存量的同时遏制碳排放企业的偷排行为。

由图3可以发现,在企业碳存量一定时,若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税分成比例较低,将导致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偷排行为的监管不力,企业碳偷排概率较高;随着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税分成比例提升,企业的偷排倾向可以得到迅速遏制;在地方环保部门所得碳税分成比例一定时,若碳排放企业的碳存量较低,风险厌恶型的碳排放企业决策者将不会冒险进行碳偷排,造成更大的不确定性损失,因此,企业的碳偷排倾向越低。

5 研究结论与建议

本研究构建了一个中央和地方双重治理下的污染监管博弈模型,分析了阶梯式碳税政策实施对中央、地方环保部门环境监管和企业碳排放行为的影响,得到如下结论:

(1)中国式分权管理、官员晋升考核的经济锦标赛制度使得地方政府在多目标决策时更关注于经济增长而非环境保护。中央、地方双层治理体制下,地方环保部门在行政隶属关系和经费拨付方面受地方政府的直接领导,地方政府对经济绩效的追求会要求环保部门放松环境监管,而地方环保部门为了政治升迁和部门利益将不得不配合地方政府的决策,最终弱化了环境规制的碳減排绩效。

(2)实施阶梯式碳税时,企业偷排行为的概率与地方环保部门、中央环保部门的检查(审查)成本正相关,与偷排行为的惩罚系数反相关,降低环保执法成本、提高地方环保部门的碳税分成比例或企业偷排行为的罚款分成比例,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偷排倾向。合理的碳排放标准对约束企业的偷排倾向和偷排量有重要影响,碳排放标准越高、企业所获碳排放配额越少,偷排倾向越大。

(3)双层治理体制下,地方环保部门对企业碳排放行为的检查概率与企业偷排概率正相关,与中央环保部门的经济处罚和激励系数正相关。中央环保部门对地方环保部门的经济激励不一定会激发其检查积极性,但经济激励与经济惩罚相结合的手段可以有效提升其检查积极性;阶梯式碳税比单一标准碳税具有更好的监管绩效,超额排放的碳税标准提高时,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积极性增加。

(4)双层治理体制下,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概率受碳税标准、企业偷排倾向及地方环保部门的检查成本等因素的综合影响,提高中央环保部门的审查概率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偷排倾向,也有助于增加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检查积极性。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为强化环境规制政策效果,切实达成碳减排目标,可以有如下政策启示:①打破环境规制政策实施的双层治理,实行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的垂直管理,将地方政府对地方环保部门的人事、财政控制权授予垂直管理部门(中央环保部门)。通过垂直管理,不仅可以有效遏制地方政府对碳排放监管的干预,提高政策的执行绩效;也有助于提高企业的偷排成本,减少偷排行为。同时,垂直管理还有助于推进跨区域的碳排放权交易,推进环境规制合作。②改革地方官员的晋升考核标准,将环境规制、社会福利等内容纳入考核指标,摒弃“唯GDP”考核的政绩观,弱化中国式分权的环境规制负激励。建立环保追责制度,对即将离任的政府及环保部门官员进行环保审计,对于监管不利的人员予以追责,迫使其重视任期内的碳减排问题。③完善碳税体系,尽快建立全国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科学制定阶梯式碳税标准和配额标准,合理划分中央环保部门与地方环保部门的碳税、罚款分成比例,激励地方环保部门的执法积极性。④降低环境规制的监管成本,通过引入社会公众参与和第三方参与、增加资金投入和人员配备、借助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等手段,提高环保部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降低企业的偷排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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