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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问题研究

2018-01-02朱婉君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3期

朱婉君

摘 要:在如今"执行难"的社会大背景下,要想更好地打击各种形式的拒不执行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再受到侵犯,同时,也为了更加有效地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法院判决之权威,完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体系就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在司法上正确适用,对于保护法律的尊严、稳定社会秩序、维护人民切身利益,具有莫大的意义。

关键词:履行能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不执行

“执行难”是当前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长期困扰法院、影响法院正常工作及司法权威的一个顽疾。为破解“执行难”,我国《刑法》第313条设置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与此相应,刑事诉讼法也对该罪的追诉程序进行了规定,旨在通过刑罚手段保障司法权威、司法公信的培树。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本罪的主体包括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以及单位。

第二,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负有执行义务,但拒不执行。

第三,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强制力,对象则是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裁决,同时包括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其他法律文书所作的裁定。

第四,本罪的客观方面为对生效裁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现实困境

通过对z省法院2015—2017年及其辖区w区基层法院所判决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梳理分析,发现目前该类案件呈现出占执行收案的比例偏低、适用率不高、适用范围狭窄、刑罚量刑较轻、刑事追诉被动等问题。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使用率不高

根据z省抽查结果表明,有多个法院执行案件违法制裁率不到5%;运用刑事手段打击拒执犯罪则更少,2017年追究拒执犯罪的案件只有205件,平均每个法院不到2件,有的法院全年为零,刑罚利器成了摆设,与该省办案大省的地位很不相符。判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数量与受理的执行案件相比所占比例微乎其微,拒执罪的使用率极低。

(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使用范围狭窄

司法实践中,拒不执行行为除2002年《立法解释》、《通知》、2015年《司法解释》规定的常用形式外,还存在其他各类表现形式。这就导致了法定情形之外的拒执行为屡有发生,但法官裁判于法无据。

同时,拒不执行行为起算时间节点过于狭窄,2015年《司法解释》的规定是“人民法院发出执行通知书后”。笔者认为,只要在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明确,行为人已充分认识到自己应当履行,且在有能力履行的时候通过隐藏、转移、变卖等方式使执行能力不当减少或消失,阻碍判决生效后或者进入执行程序后履行义务,客观上行为人的这种先前行为就导致了后期生效裁判的不能执行,则可认定构成该罪。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罚裁量失衡

实践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处罚多以轻缓为主。从统计数据看,2015年1月至2018年3月,z省法院受理拒不执行裁判罪的公诉案件476件。从量刑看,绝大多数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免刑,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有4人。其中z省辖区w区基层法院2016年至2017年共受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案件10件,无一例案件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75%的被告人被判决一年以上有期徒刑,50%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免刑。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被动

据统计,z省2015年办结该类案件100件112人,2016年办结151件192人,2017年办结205件222人。其中,自诉案件2015年13件,2016年31件,2017年29件。

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适用的完善

(一)明确具体认定标准

1.明确“有能力执行”的认定标准

对于财产给付类拒不执行行为,应通过对财产现状的查实、履行义务与自身履行能力的比例来加以综合判断。可采取以下判断标准:除扣除被告人及其抚养人员最低限度的生活费用外,如个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无偿转让财产价值超过1万元以上或超过履行标的金额10%的,就应认定“有能力执行”。

对于非财产给付类的判断标准,应依据个案具体情形由法官进行判断,必要时可采取案件指导的方式加以指引。

2.细化“情形严重”的规定

综合考量行为、危害结果、未执行标的数额、拒执行为的手段、时间、地点等因素来确定。从行为人行为方式看,暴力的行为显然比非暴力的危害性更大。从危害结果看,造成强烈负面社会影响的也应认定为“情节严重”。但对于如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医疗费等涉民生案件,应从其社会影响方面来认定是否属于“情节严重”。

(二)宽严相济适用刑罚

在审理该类自诉案件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人逃避执行情节严重、态度恶劣,或者拒不到庭的,可以刑事拘留或者决定逮捕;对经过做工作后正在積极履行的,可以取保候审。对于履行了裁判义务,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允许自诉人与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起诉;对于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劳动报酬等裁判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对于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宣告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可以判处缓刑,也可以判处免除处罚。

(三)多方沟通协调推进

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打击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外部要依靠政法委,会同刑庭,加强与公安、检察的协调,内部执行局要主动与刑庭沟通交流,统一思想、统一证据标准,争取公诉和自诉协调推进,立案等相关部门也要积极配合,确保刑事诉讼程序畅通无阻。

参考文献:

[1] 违法制裁率:报告期采取拘留、罚款、追究刑事责任数占执行结案数的比例。 [(拘留人数+罚款件数+追究刑事责任人数)/执行结案数]

[2]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长金平强在打击拒执罪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充分运用刑事手段,严厉打击拒执犯罪》,2018.5.3

[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盛钢打击拒执罪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全面运用公诉自诉手段 做好拒执案件刑事审判工作 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2018.5.3

[4]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崔盛钢打击拒执罪视频会议上的讲话:《全面运用公诉自诉手段 做好拒执案件刑事审判工作 助力基本解决执行难》,2018.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