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困境及对策探讨
2018-01-01时美英
时美英
(安徽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1]《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指出:“产教融合、特色办学。突出职业院校办学特色,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新时代发展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的改革方向。
一、高职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面临的困境及分析
随着职业教育的发展,一些高职院校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有一些表层的探索,但是融合的深度、广度还不够,企业如何从办学的参与者真正转变为办学主体,“合”而不“融”等方面还面临着诸多困境,通过对这些困境的分析,从而探索破解之道,对地方高水平技能型职业院校的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一)缺乏顶层制度设计
目前,我国政府非常重视职业教育通过校企合作培养人才,也大力提倡发展职业教育要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然而,行业、企业、职业教育分属于不同的上级管理部门,各有自己的运行体制。政府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方面也缺乏相关的制度层面的法律法规的设计,在激励机制、管理机制方面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细则。一是,在财政政策保障方面,没有设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专项资金,而在校企合作中,高职教育的专业课程建设、实训资源建设、教师培训、企业技术人员指导等方面都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再加上,企业在校企合作中短期内很难见到收益,也不愿意投入大量的资金开展深度合作。二是,在激励机制和管理机制方面,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涉及到职业院校和企业两个办学主体。由于政府在这方面出台的政策比较宏观,对合作办学主体的责、权、利等方面没有明确的细则规定,没有真正找到合作双方利益的平衡点和深度合作的激励点。在管理方面,政府的协调和监督职能缺位,没有明确的校企分工,所以合作的层次、深度不够。
(二)企业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目前,高职院校在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方面的办学体制还不够完善,不能在学校追求社会效益和企业追求经济效益上寻求结合点,使得企业只是被动地参与校企合作,没能积极主动地转变为办学主体。从企业的角度看,追求利益最大化是目标,由于人才的培养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校企合作中企业不仅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设备用于高职院校的实训课的开展,同时,还要选派技术人员到学校指导学生的实践课教学,还要参与学校专业建设、课程建设、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等。相对于校企合作、产教融合,企业更愿意把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用于对自己员工的培养上,这样对企业来说更有利于自身的持续发展,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并且,企业更愿意把设备投入到生产线上为他们带来更多的效益。特别是对中小企业来说,他们对人才的需求多是通过人才市场招聘,没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
(三)高职教育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需求脱节
由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运行体制机制的障碍,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课程设置、人才培养等方面与地方支柱产业的需求无法无缝对接。首先,高职院校的人才的培养具有普适性,要求学生掌握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一定的实践能力,与企业要求的员工具有实操性存在很大的差距。其次,高职院校师资队伍的整体产学研能力直接影响产教融合的广度和深度。产教融合要求师资队伍要具有较强的产学研能力和团队合作意识,目前真正能解决技术难题,把科研转化为成果的“双师型”队伍还很缺乏。再次,深度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需要一支既精通专业知识又熟悉管理知识的业务素质过硬的管理队伍,来制定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运营管理、风险防控、法律法规。目前高职院校执行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管理队伍还需加强。
二、高职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对策探讨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有利于提高高职院校的社会效益和合作企业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实现高职院校人才的培养与企业需求的无缝对接,对高职院校和合作企业来说是一个互利双赢的格局。要打造这样的格局需要政府、企业、高职院校共同探讨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针对性措施。
(一)加强顶层制度、政策设计,发挥政府的推动作用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改革的关键所在,在推动职业教育改革的进程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实现产教深度融合不仅是高职院校的事情,还涉及到产业、行业、企业,政府如何通过完善制度、制定政策调动企业参与的积极性,决定着职业教育的改革发展。“重点是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就业准入制度、企业职工培训制度、高技能人才保障制度、企业社会责任制度”。[2]首先,对于服务地方、区域经济的高职院校,地方政府要制定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政策法规。制定《地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促进法》以及地方性校企合作专项法规,明确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强制性措施,保障职业教育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一方面政策法规的制定要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律和国家的发展战略。另一方面,政策法规的制定要符合地方区域的实际情况与地方的经济发展、社会需求向衔接。同时,也要考虑把中小微企业纳入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队伍中来。只有广大的企业都参与进来,才能更好地促进高职教育的改革发展和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其次,政府应出台相关的财政、税收政策。“政府应在财政预算中设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专项资金,用于校企共同建设实训基地、共同开展产学前沿研究等”。[3]同时,还要在税收方面给予企业减免政策,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经济行为,增强企业的积极性。再次,“政府对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建立监督评估机制,对合作方的资格进行审查、对合作成效进行监督、对合作办学、人才培养质量进行综合评价,也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评估,保障产教融合的顺利实施”[4]
(二)打造“互利共赢”的融合平台,构建合作主体的动力机制
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前提是合作双方都能赢利,因此,首先,应坚持“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原则,寻找合作双方的利益平衡点。高职院校与企业合作的目的是,希望企业能提供技术精湛指导学科前沿发展的技术骨干,指导学校的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能给学生提供更好的实习条件和就业平台,从而促进高职院校更好地服务社会,实现良性循环发展。企业与学校合作的目的是希望学校能给企业提供优秀的科研成果和智力支持,也希望学校能为企业的员工提供培训的平台,从而提高企业的知名度,扩大企业的影响力,促进产业升级发展。[5]其次,为了增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实效性,高职院校在专业的设置上应符合地方产业升级的要求,结合地方的支柱产业开办专业,培养人才。深化产教融合可以把地方产业和学校的专业结合起来,实施产教融合的重点项目,以项目为推动,整合资源,共同研发、共同培养人才,促进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从而提升学校的办学质量,服务于企业的产品研发与生产,提升社会服务能力。同时,也促进地方产业的转型升级。再次,合作双方要深化合作两利的理念,共同构建合作的管理制度和运营机构,确保合作主体的利益。健全机制,建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管理运行机制和人才培养质量监督评价机制,形成高职院校与合作企业互利双赢的格局。在“合作理念一致,组织机构健全,权益保障充分的基础上,形成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长效运行机制。”[6]
(三)提升高职院校产学研能力,增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吸引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高职院校承担着人才培养、科研、社会服务、文化传承的功能,肩负着服务地方区域经济的使命,在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中发挥直接作用。高职院校要找准自己在地方区域经济中的发展定位,要想实现与企业的深度融合,首先,在专业设置上,瞄准地方产业、行业、企业的发展需求,以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和产业、行业的结构调整为依托,根据现有的办学特色和资源,对目前的专业设置要适时调整和梳理。根据地方产业发展规划需求,设置服务地方产业的特需专业,结合地方产业发展特色,打造体现地区差异的特色专业,然后再依据学校自身的条件和资源设置通用专业,形成“特需专业+特色专业+通用专业”为模式的专业体系结构。在此基础上,通过与企业的深度融合,高职院校与地方企业、行业共同建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和“校企合作课程开发组”,根据产业的转型升级要求和企业在发展中所需新技术的需求,共同研讨课程设置、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探讨人才培养模式,更好地服务地方区域经济的发展。其次,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搭建职业院校教师与企业技术人才沟通平台。“双师型”教师队伍既是高职教育改革发展的承担者,又是产教深度融合的直接执行者。高职院应采取“引进来”和“走出去”战略,加大“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培养。一方面,可以,从合作企业引进技术骨干,承担学校的培训和实践教学工作,成为学校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另一方面,学校选派青年教师到合作企业兼职、挂职等实践锻炼,深入学习企业文化,了解先进技术,提高项目的研发能力和实践能力。校企师资合作,共同探讨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培养模式,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在深度校企合作中,广泛开展科研项目、技术开发等方面的产学研合作,从而提高教师的科研水平,以科研促发展。
[1]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人民出版社,2017.
[2]周 晶,岳金凤.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现代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报告[J],职业技术教育,2017,(24):47-48.
[3]徐叶军.产教融合视域下高校人才培养机制创新[J],职教通讯,2017,(10):20.
[4]崔民日.地方本科高校、企业、政府产教融合对策研究[J],贵州工程应用技术学院学报,2015,(4):122.
[5]胡青华.应用型大学转型背景下“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人才培养模式的路径选择[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2):238.
[6]牛士华,陈福明.新常态下深化高职教育产教融合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6,(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