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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教集团主体行为风险分析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

2017-12-29刘兰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48期
关键词:委托职教代理

◎刘兰

职教集团主体行为风险分析
——基于委托代理理论

◎刘兰

职业教育集团化在近年来迅速发展,但是与数量增长相对的,是职教集团经营质量上的缓慢进展。本文对职教集团中各参与方的合作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分析,主要控讨由于学校与行业企业之间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引致的风险,以期促进集团成员间的深度合作,提高职业教育集团化经营效益。

21世纪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与科技水平的迅猛进步,高校的生存环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职业教育类学校,如同类学校及本科院校数量急剧增加挤占办学空间,而生源却相对减少;就业压力导致学生择学校、择专业更为慎重;用人单位需求日益个性化、多样化导致人才培养难度加大等等。而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一直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如同类产品、同类企业数量规模扩大、科研开发费用急剧膨胀,客户需求多样化等等。由此,以人才培养、科研创新为纽带,以高校、企业为主要参与人的职业教育集团便应运而生。职教集团化经营能够迅速打破既有价值链结构,实现人才、科技、产品、产业、行业等资源的重新组合和优化,夯实竞争优势并避免资源浪费,因此逐渐成为众多行业企业和高校战略规划的首选方案。

对众多参加职业教育集团的伙伴来说,联盟的目的是满足己方需要,而方对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导致冲突的产生、集团利益的丧失,更甚则危及集团的生存。本文从委托代理的角度分析集团内各主体的行为选择所带来的集团运营风险,为建立有效的风险防控制度作准备。

委托代理关系最初见于法律概念,指当A授权B代表A从事某种活动时,委托-代理关系即成立,A为委托人,B为代理人。在经济学上则泛指市场交易中一切涉及非对称信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称为委托方)和信息优势方(代理方),相互博弈并达成均衡用合同反映的关系。

国内外研究现状

职教集团这个概念在国内最早应该出现约是在1992年,但是到2005年左右,这个概念才引起教育界、企业界的关注,由于国家政策的引导,于2010年后成为研究的热点。2004年全国职教会出台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倡导职教集团化办学模式。2014年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2015年教育部发文《教育部关于深入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的意见》,鼓励多元主体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并向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要求,强化职业教育集团的保障机制。而学术界对职教集团的理论研究多集中在职教集团的性质、组织机构、优势分析、运行机制等方面。

国内外关于委托代理问题的研究多见于企业管理领域,学者们大多认为委托代理关系中存在两大类风险,即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并可以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来降低风险概率。Adam Smith最早在《国富论》中提出股份制企业存在股东和经理人之间的利益冲突。Jacques Laffont和David Martimort基于前人的研究,假设代理人具有道德风险或隐藏行动、信息事后不可验证性的私人信息,研究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和不可验证性的激励问题,并且对委托代理行为中主体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模型化和定量分析。

职业教育集团中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性

委托代理问题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只要当事人各方信息不对称,就存在委托代理问题。职教集团内主要有政府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职业院校和社会组织等当事方,各方之间存在诸多方面的信息不对称,因此委托代理问题不可避免。

职教集团的营运目的一是互补性合作,二是拓展和强化品牌的战略手段。各当事方基于这样的目的协同作战、共同进退,但同时要认识到,各方之间是一种动态的联盟关系,每一个当事方都是独立法人实体,其经营有自己的目标,即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根据Michael Porter的竞争战略理论,企业为了在贸易谈判中获得优势,通常会保留某些私有信息,如成本费用、产品质量等信息。职教集团的各主体如果采取这种自利性质大于互惠性质的行为,就会导致委托代理问题的出现。本文主要讨论学校和行业企业这两个职教集团的关键性主体之间存在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及风险

学校参与职教集团的诉求主要是希望企业提供实习基地、学生就业渠道、师资引进等。学校出于人力财力的限制,以及让学生学以致用的愿望,与企业联办实习基地或者直接把企业作为学生的实习基地是最好的方法。通过现实工作环境中锤炼出来的学生能迅速就业上岗,甚至留在合作企业上班。学校还有一种理论联系实践的途径就是使企业专家来教学生,学生在课堂上就了解市场所需要的知识、技能,有的放矢,既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提高学习的实用效率。

企业参与职教集团的诉求主要是拓展企业生产基地、筛选适用人才、获得政府支持、提升企业名誉等等。企业要新建一个生产基地需要大量资本,而与学校联办是一个非常好的方法,学校提供土地、企业提供设备资源人工,既作为企业的生产基地,又作为学校的实习基地,一举两得。人才方面,企业要聘到能立即适应工作节奏、“走马上岗”的技术人员并不容易,而从在校期间就开始进入企业视线的学生,很容易被企业择优选聘,企业大量节约了选聘人才的人力财力成本。由于校企合作、职教集团是国家所推行、鼓励、予以保障的一种教育模式,集团内企业在多方面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其企业知名度也能得到进一步提升。

但是,以上双方的诉求能得到满足是建立在信息完全公开透明的前提下,而由于现实中绝对的信息不对称,使这种可能性存在着极大的风险。

逆向选择风险。校方在合作中信息不公开,可能导致企业的逆向选择。以校企人才输送为例,学校对人才的质量(专业技能、学识素养等)有清楚的了解,处于信息优势状态;而企业主要通过学校提供的信息(成绩单、学生档案等)来择优录用,处于信息劣势,这时企业由于资料不足以对人才素质进行准确定位,导致雇工达不到企业预期效用,产生逆向选择问题,不能实现帕累托最优。如果是技术研发合作,学校绝对掌握技术研发的成本信息和校方研发能力信息,而企业对该项技术的信息有限,可能导致企业得到的技术并不能满足企业的需要。

而如果企业在合作中信息不公开,则可能导致校方的逆向选择问题。企业的市场定位、技术水平、竞争能力等情况如果不能传递给学校,则学校与之的合作可能达不到学校的诉求:企业的技术能力达不到市场先进水平、没有代表性,企业能提供的岗位有限、现有人力资源能力不足以为学校提供教学培训等。如果是技术研发合作,新技术的市场定位和市场价值则企业会更清楚一些,学校信息不完全的情况下,可能就会选择非帕累托最优的资源配置模式和合作方式。

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市场中,一方当事人不能察知另一方当事人的情况,拥有信息的一方会隐匿下不利于对方的行为,对方可能因此蒙受损失。

在学校与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中,校方如果隐匿下会对企业决策产生影响的不利信息,比如人才输送过程中的人才信息瞒报、假报,则企业实际聘到的人才可能并不是企业所需要的。技术合作中,对技术的配置、产能等参数虚报,则企业希望借此技术提高自身生产能力、获得合作收益的愿望就可能落空。

企业的作为也将产生道德风险问题。由于人才输送是双向选择的问题,相对的,对于企业前景、岗位职能、员工待遇等情况则企业处于信息优势,校方以及学生处于信息劣势,此时就可能出现欺骗性招聘——“败德行为”。技术合作中也是如此,如果企业有意欺瞒、误导学校关于技术合作的市场价值、市场评价,则该项合作的大部分收益就可能会被企业所侵占。

职业教育集团化对参与其中的各方当事人,特别是学校和企业都是一个挑战,都具有风险性和不确定性,由于其中存在的多重委托代理关系使得这种风险性更为复杂。这也是职业教育集团在我国发展比较缓慢的一个主要原因,而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些都需要合理的风险控制机制、完善的制度规范和措施来予以引导和解决,使集团内各利益主体之间兼顾集团利益和自身利益,职教集团能真正高效地运作起来,对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发展有重大的意义。

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基于委托代理模型的职教集团主体行为风险控制模式研究》;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科学研究项目(编号:K14C8)

重庆建筑工程职业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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