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齐农村法律服务短板
2017-12-28李丽
李丽
【摘要】作为精准扶贫重要内容的法治扶贫,农村法律服务在实现全面脱贫攻坚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当前,农村法律服务面临人员数量不足、专业水平低、普法宣传覆盖面窄等问题。应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厘清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职责、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并为农村法律服务提供资金保障。
【关键词】精准扶贫 农村 法律服务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农村法律服务在实现全面脱贫攻坚战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在满足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需求,维护农村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农村法律服务在推进农村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农村法律服务”是指在农村,为预防和解决涉农纠纷,维护农民群众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所进行的法律服务。作为农村法律服务体系的子系统,农村法律服务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服务领域是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引发的矛盾纠纷和法律事务;二是服务主体是提供与农村地区或涉及三农问题的法律服务的司法组织;三是服务对象必须是涉农的个体或单位。
我国农村法律服务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明显进步,在推进农村法治现代化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首先,加强法治宣传。广大农民相对城市居民来说法律知识匮乏,法治意识淡薄,遇到法律纠纷不知如何维权,有人甚至为此触犯了法律。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组织法律服务人员利用专业特长,开展各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活动。其次,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农民在生产、生活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各种摩擦和矛盾,如果没有专业法律服务的引导及时化解纠纷,有可能会演化成恶性刑事案件,而农村法律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可以采取组织调解、诉讼等方式,积极引导涉事双方合理解决纠纷,避免事态恶化。再者,推动基层依法自治管理。各镇、街、村聘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和完善规范性文件、自治章程等,帮助镇、村依法进行管理和自治,促进农村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方面的民主法治建设。最后,促进经济发展。随着农村经济发展,涉农经济纠纷日趋增多,特别是“订单农业”“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等纠纷尤为突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利用专业知识为广大农民提供相关法律服务,促进农民增收脱贫、推动农村经济发展。
农村法律服务面临普法宣传覆盖面窄、法律服务人员数量不足、法律服务运转资金不够的困境
目前,我国农村普法宣传主要是政府相关机构通过电视、广播宣传或普法宣传日定点发放宣传单、宣传手册。在实施过程中,有的基层部门之间缺乏事前沟通、协调,宣传内容重复,而且形式单一,实用性不强,宣传效用大大降低。有些村民甚至不知道有基层司法所、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更谈不上法律咨询。
近几年,法律服务队伍有所增加,但仍然不能满足我国社会发展需要,特别是农村地区,法律服务人员严重不足、专业水平低。究其原因,一是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专业律师大部分选择到经济发达地区工作,包括刚毕业的农村生源的法学专业学生都很少愿意回到农村;二是农民习惯于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寻求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的人不多,造成专业律师在农村接收案件很少,不得不转向城市发展,从而加剧了我国农村法律服务人员的流失;三是农村“法律工作者” 多是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人员,由司法所人员兼任。他们一般都是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整安排,多数不是法律专业人士。
农村法律服务机构主要是指基层法律服务所、基层司法所、基層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基层司法所是县(区、市)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最基层组织,担负的职责是直接面向广大人民群众实施司法行政的各项业务工作。基层司法所是基层政法组织机构之一,具有司法行政管理职能,有固定编制、国家划拨经费且是免费服务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依据司法部《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是面向社会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市场中介组织,业务上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管理和指导,无行政管理职能,无固定的编制,自负盈亏,在基层司法所的指导下可以向服务对象收取服务费。主要职能是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开展业务活动,并进行相关的管理、培训、服务等。实践中基层司法所领导往往兼任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调解委员会的领导,本身职能不同、人员不同的机构却形成了“三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尴尬局面,由此造成了农村法律服务机构存在职能紊乱、角色冲突的问题。当农民遇到纠纷去基层司法所寻求法律援助时,若因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而转由法律服务所为其提供有偿法律服务时,容易引起农民误会,以为是本应提供无偿法律援助的司法所乱收费,从而引发农民对基层司法所的不满。
现阶段农村地区经济状况虽然有了很大改善,但整体状况仍不容乐观,特别是偏远贫困地区。基层法律服务本应该向农民提供公益性服务,但由于地方政府财政支付能力弱,政府对农村法律服务的财政支持和农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矛盾凸出。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财政拨付法律援助差距明显,由此会导致:一是经济条件不好但又不符合法律援助的农民会因难以支付服务费而放弃法律服务;二是提供农村基层法律服务者因经费不足或盈利少而在提供法律援助时消极怠工,服务质量低效。
完善农村法律服务机制的策略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扩大法律服务覆盖面。民众知晓度是评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是否成熟、高效的重要指标。因此,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提高群众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重点。首先,加大新闻媒体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的宣传,尤其是在农村法律服务中表现突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对农村法律服务工作有全面、正确的认识,树立农村法律服务者在群众中的威望和形象。其次,要扩大基层法律服务范围,特别是与群众关系密切的问题,比如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可以扩大受援助农民群体,将征地拆迁、医疗纠纷等新型矛盾纠纷纳入到人民调解的范畴。
厘清基层法律服务机构职责,完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厘清农村法律服务体系各机构关系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可将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和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从基层司法所剥离出来,使各自独立开展工作,对于综合素质较高的法律服务机构可以通过政策引导调整到律师事务所,也可发挥社会力量,使其转化为社会公益组织或行业协会。同时,加强行业管理,让司法行政管理和行业协会管理有效衔接,形成分工明确、责权清晰、良性运行的农村法律服务体系。
提高基层法律服务队伍规模和人员素养。要想解决农村法律服务人员不足和专业水平不高的问题。首先,加强现有人员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其专业化水平。其次,吸收优秀法学专业学子到基层做法律服务志愿者。再者,鼓励具有基层工作经历,了解农村工作情况的离退休政法干警到农村法律服务机构担任人民调解员或农村法律顾问。
采取政府购买,为农村法律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农村法律服务公益性决定了政府有责任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农村法律服务的资金保障。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模式既有利于保障农村法律服务的稳定投入,又有利于保障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等政府公共法律服务供给。同时,还应发动社会力量,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款,拓展经费来源渠道,使之作为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补充,但是要注意加强制度建设,建立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作者为周口师范学院政法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程晓丽:《农村法律服务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法制博览》,201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