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交网络信任机制三策
2017-12-28李振东
李振东
【摘要】Web2.0是网络交互时代,社交网络成为公众之间沟通和交流的重要渠道。但鉴于网络的虚拟性,社交网络信任机制始终未能完全构建,其中存在的网络暴力、网络欺诈行为更是让社会公众对网络失去信任。应以公众道德奠定社交网络信任基石,以安全技术支撑社交网络信任构架,以健全法律净化社交网络信任环境。
【关键词】社交网络 信任 安全技术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以公众道德奠定社交网络信任基石
道德是社会发展的基础,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离不开道德对人际关系的调整。社交网络信任构建同样需要提高参与者的道德标准,要求社会公众在虚拟世界中要以诚待人,自觉遵守社交网络规则,以高道德标准要求自我,以此奠定社交网络信任基石。
从传统美德中寻求信任文化资源。几千年的文化传承,让“信”成为现代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诚实守信、信任他人是现代社会交往的基础。传统文化中的诚信也适用于社交网络,社交网络参与者也需诚信待人。目前社交网络参与者主要是年轻一代,其人生观、价值观还处于成长发育阶段,家长、学校和社会都有义务向其灌输传统美德,让其以“信”律己,能够在社交网络中以诚待人,并乐于相信他人,如果社交网络参与者都能做到诚实信用,彼此之间就会形成信任关系,以此促进社交网络和谐发展。
构建亲密型网络社交关系。对于网络社交的参与者,网络社交信任的构建需要每位参与者付出相应的努力,共同营造良好的社交网络信任机制。网络社交参与者需要提高自身的信任能力和信任情感,以此构建亲密型网络社交关系,要在网络社交中相互理解、相互尊重、相互支持,要转变自身的思想和认识,转变人际交往中的冷漠态度,以积极的心态消除扭曲的价值观,以新的态势面对网络社交中的其他参与者,积极主动与其他参与者进行沟通,建立信任关系。同时,政府及相关部门也应做出努力,对社交网络中的欺诈行为进行打击,网络平台也应对不诚信的参与者进行清除,以此来巩固社交网络信任机制,解决社交网络中的信任危机。
完善网络信任奖惩机制。当诚信对个体产生重大影响时,个体更愿意遵守诚信,信任奖励机制就是对社会个体诚信行为的一种影响,以此来减少个体的失信行为。信任很大一部分源自道德的约束,法律并不能对全部不诚信行为进行处罚,这就需要以奖惩机制对诚信行为进行规范,积极鼓励社交网络参与者能够做到诚实信用。此外,社交网络平台应制定相应的“网络契约”,要求社交网络参与者对自身的言行负责。如社交网络参与者能够坚持诚实守信,平台应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并对诚信态度进行支持和鼓励;如社交网络参与者存在失信行为,就应该对其进行惩罚,并将失信行为公之于众,甚至将其清除社交网络之外。奖惩机制是对社会网络参与者诚信的一种鼓励,更避免了“格雷欣法则”现象,以此来坚定守信者的信心。
以安全技术支撑社交网络信任构建
社交网络是以技术为核心的新型沟通平台,社交网络与现实社交相同,都必须遵循相应的信任机制,交往双方需要以诚信作为前提;社交网络与现实社交也有不同,社交网络可以通过安全技术手段对诚信行为进行识别,以此來保障社交网络信任机制的构建。
首先,加强网络管理技术水平。一方面,加强网络行为前期管理水平。在社会公众参与社交网络之前,就告知参与者需遵守的社交规制,一旦参与者违反相关规则就会受到惩罚。管理者可以通过个人信用档案、拒绝申请、拒绝注册等技术限制失信者的进入。另一方面,加强网络行为过程监管。社交网络中经常会出现网络欺诈、诱骗等事件,管理者应以先进的技术手段对社交网络过程进行监管,随时调控参与者的社交记录和信息,一旦存在可疑行为应该及时提醒他方。同时,如果涉及违法行为,更应利用IP追踪技术实现追责,以此打击社交网络中的犯罪行为,从而促进社交网络信任机制的构建。
其次,落实“网络实名制”。社交网络缺乏信任的关键在于参与者利用虚拟身份进行交流,其对自身行为不需要负责,往往肆无忌惮地进行网络攻击,也加剧了社交网络的信任危机。落实“网络实名制”的作用在于警示社交网络参与者,提示其要对自身的言论和行为负责,一旦言论或行为涉及犯罪会受到法律追责。在“网络实名制”约束下,社交网络参与者能够谨慎地对待言行,有效减少社交网络的辱骂和诽谤,从而促进信任机制的构建。同时,即便落实“网络实名制”,仍存在部分参与者逃避“网络实名制”约束,继续利用虚拟身份来破坏社交网络的信任机制,此时需要引入“身份识别”技术,为每位社交网络参与者建立“网络身份证”,“网络身份证”用于核实网络用户的真实ID,以此实现虚拟IP和现实ID同步,避免参与者逃避“网络实名制”。
最后,构建社交网络信用征信机制。《左传》中记载“君子之言,信而有征”,寓意是诚信的言论能够在实践中进行验证,社交网络信用征信机制就是对社交网络言论真伪进行验证,以此约束社交网络参与者能够诚信待人。作为社交网络平台的管理者,应该为参与者建立起诚信档案,并由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和维护。社交网络参与者都有着独立的个人信用报告,参与者信用行为由“好友”进行评价,可以根据“好友”的亲密程度进行权重划分,最终的评价结果会记录到个人信用记录之中,以便其他陌生的“好友”对该个体的信用记录进行查询,以此来选择是否与该参与者进行沟通交流。在社交网络信用征信机制之下,社交网络主体的信用度随时更新,允许任何陌生个体进行查看,这种方式将有效打破现有的“网络熟人”机制,让社交网络更加简单、安全、便捷。
以健全法律净化社交网络信任环境
以法律法规改善社交网络信任环境。社交网络信任需要以参与者的道德为基础,但如果道德无法约束参与者的言行,就需要利用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约束。目前我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禁止较为明显,比如诈骗罪,无论是在现实中进行诈骗,还是在社交网络中进行诈骗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都需承担相应的责任。由此看出,法律法规会对社交网络产生有效的约束,可以促进社交网络形成良好的信任机制,任何不诚信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制定互联网专项法律法规。自上世纪起,我国就着手制定互联网方面的专项法律,并出台多部法律约束社交网络中的不诚信行为,但这些法律没有对社交网络信任机制起到有效保障作用,造成社交网络仍存在大量的不诚信行为,并影响参与者正常的社交网络活动。今年6月1日实施的《网络安全法》迈出了网络诚信建设法制化的重要一步,未来还需要法律在这一方面有更大的作为。
实现严格的网络监管。社交网络在给社会公众带来便捷之余,也让社会产生新的不稳定因素。早在2011年,中东、北非等国家陆续爆发社会骚乱事件,其背后主要原因就是非法信息在社交网络中的肆意传播。面对社交网络的负面影响,加强社交网络监管显得异常重要。目前,我国对于社交网络监管存在法律漏洞,相关部门的责任和义务尚未明确,多数情况下是以行政监督方式来保障社交网络的稳定,但事实上,赋予社交网络平台管理者一定的权力,并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一旦出现不诚信网络事件,比如谣言事件、恶意诽谤事件,应由平台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责任。通过责任的明确可以实现对网络的有效监管,以严格的社交网络监管来保障信任机制的构建。
(作者为信阳师范学院讲师)
【参考文献】
①顾青、谢超等:《基于中国国情的一种网络信任体系研究》,《信息网络安全》,2015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