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兵·私营军事公司·私营安保公司
2017-12-28肖河
肖河
在近期热映的影片《战狼2》中,“雇佣兵”这个名词被几次提到。对于大多数国人来说,区分雇佣兵(Mercenary)、私营军事公司(Private Military Company)和私营安保公司(Private Security Company)之间的细微差别并不容易,这些似乎都是遥远而陌生的异域名词。直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中国才开始组建商业化的保安公司,在2010年国务院颁布《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之后才实现了产业的管办分离,之后才出现了货真价实的私营安保公司。
严格来说,至迟自古典时代就开始活跃的雇佣兵与诞生于20世纪初的私营安保公司几乎不是一个“物种”,但兴盛于21世纪初阿富汗和伊拉克两场战争中的私营军事公司倒确实可以称为古典雇佣兵的“现代后裔”。回顾历史,雇佣兵普遍存在于古典时代的地中海沿岸和自中世纪至前民族主义时代的西欧,其大体上有四个构成要件:直接参与冲突的战斗人员;以获取金钱报酬为目的;其成员不是交战双方的国民;不是常备军队的一部分。对于掌权者而言,使用雇佣兵的优点在于只要有钱就不用再和国内各群体讨价还价,雇佣兵的伤亡也不会给国家带来持续损害。但是与此同时,雇佣兵士气不高、军纪不严、忠诚度有限的缺点也同样突出。因而,在动员力更强、对军队要求更高的民族国家时代来临后,雇佣兵也就退到了国际安全舞台的边缘。
直到冷战期间,为了在非洲、拉美等第三世界国家对抗苏联,美国开始有意识地大量利用“廉价”的雇佣兵,而这尤其是给多数国家新生不久、政府能力虚弱的非洲大陆带来了血腥和混乱。在受害国家的强烈推动下,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在1987年专门设立了“关于以雇佣军为手段侵犯人权并阻挠行使民族自决权的特别报告员”一职,筹备缔结《反对招募、使用、资助和训练雇佣兵的国际公约》,并为雇佣兵设立了“直接从事战斗”“不属于冲突地区公民”“得到冲突方给予各类回报的许诺”“意在损害国家宪法秩序和领土完整”这四项标准。不过,由于世界大国普遍存在“雇佣性质”的军事力量,这个2001年通过的条约至今还没有得到任何一个主要军事大国的签署。其中,在阿富汗和伊拉克战争中将大量行动外包的美英两国反对尤其激烈。
不过,这两场战争毕竟与冷战的旨趣大有不同,美国要做的不仅是推翻原政权,还要进行民主化重建,不能“只破坏不建设”,必须重视安全行动的合法性,因此也需要约束安全承包商。为此,美英等国开始积极推动为安全、军事外包正名,在与雇佣兵划清界限的同时加强监管。2008年17个国家签署了《蒙特勒文件》,承认私营军事公司与雇佣军存在区别,明确了母国、雇佣国和所在国各自对它们的责任。2013年又形成了《私营安保服务供应商国际行为守则》,并被纳入联合国《私营安保公司武装安全服务使用指南》。通过这一系列的国际文件,私营军事公司终于在法律概念上从雇佣兵中分离出来。简而言之,前者就是遵守国际法、各相关国法律甚至是“正义战争”原则的“好的雇佣兵”。
私营安保公司的发展路径则大不相同。追根溯源,包括G4S在内的当今跨国安保巨头大多是20世纪初起步于英国、北欧的小公司,主营与火灾救护、私人和住宅保卫、夜间巡逻相关的服务和技术业务。原本,各国政府和社会对于这些公司是否适合承担公共安全职责也持有怀疑态度,但是在80年代的美国里根政府和英国撒切尔政府的私有化和公共职责外包大潮后,其业务进一步扩展到公共秩序维护、武装押运、监狱管理等领域。在不断获取新的公私安全服务领域的过程中,伴随着发达国家企业的全球化,这些提供配套服务的安保公司也随之走向世界。事实上,虽然国际文件中一般统称私营安保和军事公司,两者也在武装护卫等领域存在业务交叉,但是双方的业务区分仍然称得上是泾渭分明。就性質而言,安保公司提供的是预防、防卫性的消极安全,而军事公司则可以提供主动安全、采取攻击行为、甚至是直接参与冲突并发挥军事作用。在很多国家,“直接参与军事冲突”都是一条“正常”的私营安保公司绝对不可逾越的红线。
伴随着中国企业的国际化,中国的私营安保公司也正在走出国门。与一般印象不同,它们绝非是武装到牙齿的黑水公司,也不可能是“战狼式”的孤胆英雄,而是虽然带有一些神秘色彩、但本质上再正常不过的市场行为体。也只有这样,才能在海外真正保护自身,真正保护中国企业和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