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未经妻子同意该给婚前孩子多少抚养费?
2017-12-28田野
田野
现实生活中,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外与他人育有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的情况十分的普遍。那么,夫妻一方在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对与他人所育子女的抚养约定是否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夫妻一方与他人协议约定给付的孩子抚养费,现任配偶能否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请求撤销?
协议抚养婚前子女?判决固定约定数额
现年44岁的彭安国,是上海市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有着不菲的经济收入,但情感之路不是太顺。
2006年,彭安国认识了比自己小一轮的女孩杜秋枫,两情相悦,于2007年9月生育了一个女儿,后取名杜梦琪。但因种种原因,两人最终未能走到一起。2008年4月,彭安国又与夏惠茜奉子成婚,并于当年11月生下女儿。
见彭安国有了新的家庭,杜秋枫对彭安国断了任何的奢想,只想好好地把女儿抚养成人。但凭自己的一己之力,在上海很难给女儿一个较好的生活条件和学习环境,杜秋枫便找到彭安国商谈抚育女儿杜梦琪的事宜。经过双方多次的协商,两人于2008年5月16日签订了书面《子女抚养及财产处理协议书》,约定:杜梦琪由杜秋枫抚养,彭安国每月支付抚养费2万元,至杜梦琪20周岁时止。
2008年8月,因彭安国在协议签订后仅支付了两个月的抚养费,杜秋枫来到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女儿杜梦琪为原告,以自己为法定代理人,将彭安国告上了法庭。徐汇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判决彭安国自2007年12月起每月支付杜梦琪抚养费1万元,至杜梦琪20周岁。判决后,彭安国和杜秋枫均未提出上诉。
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杜梦琪渐渐长大,并到了入学的年龄,花费一下子就多了起来,每月虽有1万元的抚育费贴补,但生活已显得捉襟见肘。其间,杜秋枫多次找过彭安国,彭安国又分别于2010年4月12日和2011年10月13日向杜秋枫出具承诺书,分别承诺将抚养费调整到每月12000元和每月20000元至杜梦琪20周岁,并且彭安国在两份承诺中都明确“如果以后有任何原因(如家人的压力上法庭)等产生关于此事的法律纠纷,本人请求法院按照本人此意愿判决。”之后,彭安国亦按承诺履行至2014年1月,后未按承诺支付相应的抚养费。
2014年6月5日,杜秋枫无奈之下再次以女儿杜梦琪的名义起诉到徐汇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彭安国自2014年2月起每月给付杜梦琪抚养费2万元至其20周岁止。
2014年7月24日,徐汇法院鉴于彭安国与杜秋枫先前就抚养女儿杜梦琪签订有抚育协议,且随着时间的推移,杜秋枫抚养女儿的负担越来越重,并考量了双方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判决彭安国按每月2万元给付杜梦琪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的抚养费共计10万元,并判决彭安国自2014年7月起每月给付杜梦琪抚养费2万元,至杜梦琪20周岁止。判决后,彭安国和杜秋枫亦均未提出上诉。
妻子得知事实真相,讨要财产共有权利
但是,彭安国的现任妻子夏惠茜在得知真相后,感到十分气愤,遂来到徐汇法院,一纸诉状,将丈夫彭安国及彭安国婚前与杜秋枫所育女儿杜梦琪一同推上了被告席。
夏惠茜诉称:“彭安国的经济收入就是我们夫妻的共有财产,我有平等的处理权。可是,彭安国没有征得我的同意,私下里与杜秋枫商量决定非婚生女儿的抚养费,而且支付的抚养费每月达2万元,明显过高,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
针对夏惠茜当庭的诉求,杜秋枫提供了彭安国目前薪资税前12.4万元的证明,强调法院的判决未影响夏惠茜婚后的家庭生活。
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现无证据表明夏惠茜与彭安国婚后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夏惠茜的撤销之诉予以准许。于是,2015年3月24日,徐汇区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撤销“2014民事判决”。
一审判决后,杜秋枫不服,再次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称本案所涉及的是彭安国婚前所生小孩的抚养问题,不同于一般夫妻共同财产处分。况且夏惠茜在庭审中称,其与彭安国分别管理各自财产,互不干涉,杜梦琪有理由认为他们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AA制,在彭安国也有能力负担的范围内,夏惠茜无权干预。
夏惠茜则坚持认为,付杜梦琪18周岁至20周岁的抚养费非彭安国的法定义务。彭安国每月支付杜梦琪抚养费2万元至杜梦琪成年的约定严重侵犯了本人的合法权益。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被夏惠茜要求撤销“2014民事判决”的请求权能否成立,需从以下两点分析:
第一,从“2014民事判决”内容来看,彭安国对于支付杜梦琪抚养费的费用和期限都已经明确作出承诺,根据各种证明材料,确认彭安国应按其承诺内容履行,因此,法院认为,“2014民事判决”内容并无不当。
第二,彭安国就支付杜梦琪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是否侵犯了夏惠茜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雖然彭安国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彭安国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彭安国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因此法院认为,彭安国并未侵犯夏惠茜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2016年4月23日,上海一中院作了终审判决,驳回了夏惠茜要求撤销“2014民事判决”的诉讼请求。
鉴于上海一中院对此案的判决首次就夫妻一方对非婚内子女抚养义务与夫妻共同财产权的平衡问题从法律上进行了规制,填补了法律空白,本案判决后报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抚养费案件中第三人撤销权的认定,需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财产享有平等处理的权利,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
(文中人名系化名)摘自《现代妇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