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法医”既不能开肠破肚又无高科技手段,如何查清死亡真相?
2017-12-27倪方六
倪方六
法医验尸是现代司法鉴定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在中国古代,虽没“法医”一说,但也有类似干法医这种工作的人——秦代叫“令史”、唐宋时期叫“仵作”……可是,古代“法醫”既不能“开肠破肚”又没有现代高科技手段,如何进行尸检以查清死亡真相?
最早的“验尸”出现于何时?
秦简《封诊式》:发现凶杀案“令令史某往诊”
从古代司法案例来看,正常情况下,即便有犯人的口供,也要求“脏状露脸,理不可疑”。如果涉及死亡案件,古人也会“验尸”。
现代考古出土文献显示,早在先秦时期,办案时已要求“验尸”。1975年12月,从湖北省云梦县睡虎地秦墓中,出土了一批秦国竹简,其中有《封诊式》竹简98支,这些竹简便是秦国的司法文件,内容涉及案件审判及调查、勘验、查封等多方面。
“封诊式”三字,指不同的司法行为和执行要求,“封”即查封,“诊”是勘查、检验,“式”就是司法规范;验尸即属于“诊”的一部分。
这些司法报告,秦代称之为“爰书”。爰书中,便有中国距今年代最久远的“验尸报告”《贼死》。《贼死》的内容是,接到辖区内一起死亡报案后,主管当即“令令史某往诊”。
此份爰书,是由相当于现代法医的令史某完成的。为了阅读方便,了解秦国勘验实际过程,翻译如下——
一男尸体在某家南边,仰卧。男子头上左额角有一处刃伤,背部有两处刃伤,都是纵向的,长各4寸,宽各1寸,创口中间凹下,像斧砍的痕迹。周围出血,污染了头部、背部和地面。其余部位无伤。身穿单布短衣和裙各一件,短衣背部相当于创口部位,有两处被刃砍破,衣背和衣襟都染血。尸体西侧有一双秦式麻鞋,一只距尸体6步稍多,一只离尸体10步,把鞋给尸体穿上,刚好合适。地面坚硬,未见凶手痕迹。死者是壮年男性,皮色白,身长七尺一寸,头发长二尺。腹部有灸疗旧疤两处……
《贼死》显示,当时法医已有相当专业的尸检水平,程序规范,所形成的“验尸报告”一点不逊于现代司法鉴定。
古代“法医”如何验尸?
《折狱龟鉴》:“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
古代刑侦检验方面的文献、专著很多,如《疑狱集》(五代时和凝父子撰)、《折狱龟鉴》(宋代郑克撰)、《棠阴比事》(宋代桂万荣撰)、《洗冤集录》(宋代宋慈撰)、《折狱龟鉴补》(清代胡文炳撰),等等。这些书中,都有不少古代法医验尸的记载。如《折狱龟鉴》中有一则《证匿》,说的是三国时办案和验尸的经过。当时,一女人有了外遇后,伙同奸夫把自己的丈夫杀了,为掩人耳目,伪造失火致死。
如何验明死者是被谋杀的?县令张举想出一招,使案情真相大白:“举乃取猪二口:一杀之,一活之,而积薪焚之,活者口中有灰,杀者口中无灰。因验尸,口果无灰也,鞠之服罪。”
从上述来看,张举有丰富的办案经验。他弄来两头猪,杀死一头,另一头不杀,将两头猪都投入燃烧的柴堆中。结果,被烧死的猪嘴里有灰,而被杀死的嘴中没有。依此原理验尸,被杀丈夫的嘴里不见污物。至此,杀夫女子无话可说,认罪伏法!
现代验尸往往要利用现代解剖学进行,古代法医验尸不能“开肠剖肚”,对办案人员的经验和智慧要求很高。如对悬吊尸体的检验,古代法医便摸索出了一套很准的“理论”:如是上吊死亡,死者的舌头一般会伸出来,大小便失禁;如果是死后挂起的,则无此现象。
这种验尸方法,先秦时即为法医所用。如秦简《封诊式》中的《经死》,便要求前去现场勘验的法医,在放下悬挂的尸体前,“乃视舌出不出,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可(何),遗矢弱(溺)不?”
当然,舌头不伸出来,也不一定就是死后悬起,也可能是吊死的。《洗冤集录·检复总说下》中便指出:“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验尸时,还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判断。此外,验辨“尸斑”也是古人常用的手段。
尸斑是现代术语,古人称为“血坠”或“血障”。如上吊死亡的,尸斑分布于上、下肢的远端,即《洗冤集录》对“自缢”条中所描述的:“腿上有血荫,如火灸斑痕,及肚下至小腹并坠下,青黑色。”
古代“法医”都是哪些人?
《洗冤集录》:“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
古代没有“法医”一说,但也有类似干法医工作这样的人,如秦国的“令史”,到唐宋时,“仵作”便是事实上的“法医”。
仵作又称“行人”,本是古代专门从事尸体处理、帮助殡葬的人。到宋朝,验尸成为侦办凶杀案通行司法鉴定手段后,仵作便常被官府雇用为“法医”,操验尸体。仵作工作时,要在主持检验的官员指挥和监督下进行。验尸情况要在现场大声报给主持官员,最后由验尸官员得出鉴定结论。从这点上来说,仵作仅是“法医助理”,先秦时令史前往现场必带的“隶臣”,也属于这一类人。据《洗冤集录·验尸》记载:“或非致命,即令仵作指定喝起。”大概意思是,即使不是致命伤,也要责令仵作当场报出来。
在古代,除了仵作外,还有一种特殊身份的人——阴阳先生,很多时候也会兼任“法医”,参与验尸。阴阳先生就是民间俗称的“风水先生”。在清代,人死后要请阴阳先生“看墓地”、“写殃榜”。充满迷信色彩的殃榜很像是“办丧文书”,一切活动依殃榜进行。殃榜同时还具有特殊的司法文件功能,如在清代的北京,殃榜就是一份“死亡证明书”。现代凭死亡证明书,尸体才能进火葬场火化,而殃榜则是古代出城下葬的“通行证”,没有殃榜,棺材抬不出城门。
阴阳先生要根据“尸体现象”作出死亡时间、死因等方面判断,作出正常死亡与非正常死亡结论。实际操作中,阴阳先生往往会从前来请写殃榜的人嘴中,套出相关死亡信息,如咋死的?何时死的?来人往往一五一十地全说出来,所以阴阳先生“验尸”一般都很“准”。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仵作、阴阳先生都由男性担任,对男尸进行檢验,如果是女尸,则要由女法医“稳婆”兼任,在早期还有“隶妾”协助主检官完成验尸。
古代“验尸”也有“回避制”吗?
《洗冤集录》:验尸必须“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人命关天。先秦时官府已对验尸作出司法要求,以规范验尸行为和过程。如发现凶杀或死亡案,法医要及时进行勘验、鉴定,且不能一人单独办案。在《封诊式》“贼死”报告中可见,除“令史某”外,还有“牢隶臣某”随“甲”一起前往。
到唐代,验尸工作已法制化,唐律中已有验尸方面的硬性规定。而宋朝的法医学检验、中毒鉴别、急救措施等,更形成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中国现存的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专著《洗冤集录》便出版于宋朝,由中国古代杰出的法医学家宋慈撰写,书中对验尸便提出了严格的要求,连验尸报告的格式、写法都有明文规定。
《洗冤集录·条令》开篇即称:“诸尸应验而不验;或受差过两时不发;或不亲临视;或不定要害致死之因;或定而不当,各以违制论。即凭验状致罪已出入者,不在自首觉举之例。其事状难明定而失当者,杖一百。吏人、行人一等科罪。”
司法行为要求客观公平,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仵作这一类“法医”工作报酬很低,难免行为不端。如果验尸时受贿舞弊,有主观造假、作伪等腐败行为,都将受到严惩!如在唐朝,法医检验不实,要被判杖刑,甚至坐大牢,即使失误也要承担责任。《唐律疏议·诈伪》“诈病死伤检验不实”条规定:“诸诈病及死、伤受使检验不实者,各依所欺减一等,若实病死及伤不以实验者,以故人罪论。”宋朝也有相关规定,《洗冤集录·条令》记载:“诸行人因验尸受财,依公人法。”
为了保证司法公正,宋朝尸检中还实行了“回避”制,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均不能参与验尸,“诸检复之类应差官者,差无亲嫌干碍之人。”
宋朝的验尸操作规程对后世影响极大,为元、明、清朝所效仿。如在清朝,法医在验尸时弄虚作假,影响司法公正的,一律治罪。清许琏《洗冤录详义》中曾记录有一则仵作验尸时弄虚作假被治罪的案例:山阳县(今江苏淮安区)有一命案,原告称其弟被人打死了,把打人者告到县衙。县官是个近视眼,被买通的仵作便将正常的尸体现象谎称为伤痕上报定案。被告不服上访,称死者是得急病死的。后开棺再验尸,果然发现仵作所报不实。
(摘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