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按时给付抚养费可否追讨违约金
2017-12-26
伴侣 2017年12期
问:
女儿4岁时,我与付某签订了夫妻分居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女儿由我抚养,付某每月給付抚养费1200元,于每月12日前支付,如果违约,每月就要加付500元违约金。事后,付某在半年时间里自觉按月给付抚养费,但从今年2月开始不再给付。最近,我打算起诉,要求付某给付10个月的抚养费,并同时给付5000元违约金。请问我的主张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答:
抚养费的给付是基于身为父母的法定义务,而并非基于父母双方的协议。该协议可以且只能约定抚养费的数额,且该法定义务不能因父母双方的协议而免除。因此,公民法定义务的履行只能依据法律法规的约束,而不宜因公民之间约定的违约金条款而予以约束。因为抚养费的给付并非基于合同,所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于法无据,你要求付某赔偿违约金的主张,不会得到法律支持。
再者,抚养费设立的初衷是为了保护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是以赋予未抚养一方法定义务的方式,努力使得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恢复到其父母离婚前的状态。抚养费本质上是一种针对未成年人的保障,因此,无论是被抚养人,还是监护人,都不应以违约金的形式从抚养费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