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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常项下外汇业务问答

2017-12-26陈忠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21期
关键词:单证核验收支

文/陈忠 编辑/靖立坤

Q: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是否有条件限制?

A:有限制。根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银行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经办银行应为近三年执行外汇管理规定年度考核B(不含B-)类以上的银行(未直接参与考核的,以其上一级分行的考核等级为准);二是具有完善的风险防范内控制度;三是具备接收、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平台或手段,且相关技术能够保证传输、储存电子单证的完整性、安全性。

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条件的银行,应自不满足条件之日起,自行停止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重新满足条件。银行违反相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应暂停为新企业以审核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1年。

Q:银行发现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不真实或重复使用电子单证,应当如何处理?

A:银行发现企业提交的电子单证不真实或重复使用电子单证的,应自发现之日起,为其办理业务时停止审核电子单证,同时报告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机构。银行应对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真实性及其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并采取必要的技术识别手段,确保企业提交电子单证的唯一性,避免同一单证以及与其相应的纸质单证被重复使用。

Q:B类企业可以用提交电子单证方式的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吗?

A:不可以。根据《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核指引》,企业以提交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应当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一是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且取得营业执照满2年;二是在经办银行办理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和信用记录良好;三是保证提交的电子单证真实、合法、完整,并具备发送、储存电子单证的技术条件;四是银行出于风险管控要求的其他条件。对货物贸易分类结果降为B、C类的企业,自其被降级之日起,应停止为其办理以电子单证方式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直至满足上述条件规定。

Q:银行在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付汇时,可否进行电子信息核验?

A:不可以。目前,银行可以在系统中办理进口报关电子信息核验,核验业务类型为进口付汇,包括进口报关单和进口备案清单项下的付汇,但不包括离岸转手买卖付汇。单笔等值10万美元(含)以下的,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自主决定是否核验。单笔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原则上应进行核验,对银行能确认真实合法的,也可不核验。

Q:银行办理单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货物贸易对外付汇业务,如何进行电子信息核验?

A:对于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银行自付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验;对于未完成进口报关手续的,待企业完成报关手续后40日内,银行应在系统中进行补核验。无论企业是否完成进口报关手续,银行核验并不影响其正常合理付汇。对于企业办理付汇时其货物尚未进口报关的,银行须告知企业在完成报关后40日内提供报关信息,以便事后补核验。

Q:银行办理进口报关单信息核验,遇到特殊情况如何处理?

A:以下特殊情况,银行在确认真实性交易前提下,可通过系统的相应模块进行核验或记录,不影响企业办理正常的付汇业务:(1)企业已完成进口报关手续,但无法提供进口报关信息;(2)付汇金额大于报关金额的合理情形,包含四类:溢短装、汇率差、合同约定浮动价格、其他(银行应在系统中注明原因);(3)因系统数据传输等原因,导致报关信息缺失。

对于系统始终缺失进口报关电子信息的,银行应在系统中对该笔付汇业务进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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