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互联网金融:坎坷发展路

2017-12-25

中国品牌 2017年3期
关键词:金融

互联网金融:坎坷发展路

巴洁如 编辑|张 佳

互联网金融是依托互联网技术和展业规则而兴起的金融服务业态。伴随互联网、移动通信、智能手机等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在市场规模、用户数量、技术迭代等方面一直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逐步形成了以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为核心业务的互联网金融产业体系,在缓解传统金融体系信息不对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拓展服务覆盖面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市场在经历爆发式增长后 逐渐回归理性平稳

互联网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一方面得益于庞大的市场需求,其中,既有由于传统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金融抑制带来的未能有效满足的金融需求,也包括不断涌现的新兴、差异化金融需求。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市场主体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较强,在金融体系中发挥着“鲶鱼效应”,促进了传统金融体系的效率提升,成为金融市场的有益补充。

自诞生以来,互联网金融业务模式不断丰富,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用户数量持续攀升,产业布局加速扩张,竞争日趋激烈。受细分市场饱和、监管政策调整影响,互联网金融各细分业态进入不同发展阶段。

在互联网支付领域,获第三方网络支付业务牌照的机构有100余家,2016年第三季度第三方支付机构处理网络支付业务440.28亿笔,金额26.34万亿元;在网络借贷领域,据银监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6年6月底,全国正常运营的网贷机构数量为2349家,借贷余额6212.61亿元,同期累计问题平台1778家,约占全国机构总数的43.1%;在众筹领域,据市场研究机构统计,截至2016年末,国内上线互联网众筹平台608家,正常运营平台337家,整体筹资规模估算在220亿元左右;在互联网保险领域,2016年,共有117家保险机构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签单保费2347.97亿元,新增互联网保单61.65亿件,占全部新增保单的64.59%。

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不可持续的矛盾突出

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金融深化不足、金融抑制的制度弊端,成为传统金融服务体系的有益补充。与此同时,在经历数年爆发式增长后,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持续累积,风险传导效应趋显,行业出现的运营不规范、风控不到位等问题,导致互联网金融领域风险事件集中爆发,受到业界高度关注。

互联网金融的适应性监管框架有待进一步完善。传统金融业监管主体为“一行三会”及地方政府金融办,监管结构以垂直监管、分业监管为核心,而互联网金融混业化、多元化、跨地区发展特征明显,现有金融监管框架难以适应业务发展现状。同时,互联网金融业务带有鲜明的“技术驱动”特点,互联网技术快速远程处理能力,使资金流动速度更快、范围更广,传统的准入式、机构监管、属地管理模式无法实现对经营活动的持续性、动态化监测,提高了风险事件发生后的补救成本。

互联网金融对风险管理模式提出新的挑战。现代金融监管以风险管理为基础。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仍面临着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等传统金融风险,但与传统金融体系相比,在风险来源、触发因素、表现形式、影响范围等方面有所不同。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还存在传统金融领域不具备的信息、数据安全等风险,行业相关标准尚未健全,企业防护水平良莠不齐。建立符合互联网金融实际情况的差异化风险管理措施成为新的课题。此外,在开放的网络环境中,不同风险类别、细分市场之间风险转化和传导速度加快,对风险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互联网金融成为新型违法犯罪活动频发领域。当前,涉互联网金融犯罪的类型和案件数量不断增长,既包括互联网金融产品或服务可能涉嫌的犯罪,如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也包括利用互联网金融平台实施的犯罪。此外,部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的远程化、虚拟化特征,假借“互联网金融创新”名义,通过社交、搜索等合法网络平台传播信息,进行非法集资、诈骗、传销等活动,隐蔽性强、涉及面广,多具有跨地区和跨境属性,极大扰乱了正常市场秩序,危害公众金融安全。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互联网金融模式认识不一,对犯罪构成要件的理解不同,司法认定边界模糊,取证难度较大,给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造成一定难度。

互联网金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监管及市场方面的建议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还将进一步丰富和完善。但无论如何演变,都需要遵循金融市场的基本规律,都应当回归金融的本质和原点,即服务于实体经济发展,服务于社会民生改善。告别了“野蛮式”生长阶段之后的互联网金融行业,应在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共同努力之下,进入良性、可持续发展的新征程。

完善基础性法律法规和监管框架,夯实互联网金融市场制度基础。一是构建互联网金融系统性法律框架,提升法律位阶,从宏观上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和制度依据。二是完善互联网金融基础性法律法规、相关司法解释,如涉互联网金融新型犯罪界定、消费者隐私保护、个人信息运用、安全认证手段等方面的法律规范。三是建立金融监管联动协调机制,鉴于互联网金融跨业、跨地区展业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宜考虑设立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机构,纵向统筹“一行三会”和地方政府金融办,横向协调工商、公安、司法和电信等相关行业部门,形成互联网金融监管合力。

发挥监管与市场合力,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风险防控与整顿工作落到实处。一是严控行业“入口”与“出口”,优化行业门槛和准入条件,严格资质审查,防范动机不纯、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市场主体进入行业,有序建立市场退出机制,形成标准统一、常态化的市场退出措施,保持市场新陈代谢速度。二是加大违法违规行为惩处力度,建立长效化风险整治措施,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持续净化市场经营环境。三是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发挥技术优势,建立互联网金融风险监测与预警机制,合力打击假借“互联网金融”、“金融创新”等名义,通过互联网平台传播不良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目前,微信公众平台已启动对涉互联网金融风险账号的集中整顿,对涉“二元期权”、贵金属交易、“互助计划”类公众号从严把控,视情况采取封禁、清理措施,切实保障公众资金安全。

以维护公众金融安全为重点,着力构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一是健全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针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特殊性,从法律层面对互联网金融活动中的主体权利义务关系、举证责任、信息数据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二是成立专业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处理相关投诉和纠纷,畅通维权渠道,建立有效的救济和争议处理机制,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三是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市场主体共同努力,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力度,完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信息披露制度,使投资者和消费者明确理解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帮助和引导消费者熟悉交易流程,提高信息和资金安全意识,正确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

(作者系腾讯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猜你喜欢

金融
现代金融征稿启事
金融支持产业扶贫的实践探索
金融开放应在审慎中阔步前行
中国金融开放新高地
金融科技赋能供应链金融
祛魅金融衍生品
金融与经济
何方平:我与金融相伴25年
央企金融权力榜
民营金融权力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