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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障问题的思考

2017-12-25潘蕾赵慧沈丽李洁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1期
关键词:调查取证工伤保险工伤

文/潘蕾 赵慧 沈丽 李洁,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目前,随着社会保险体系的不断完善,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将灵活就业人员列入参保范围。因此,这部分人员仍游离于工伤保险制度之外,他们往往受到事故伤害后得不到有效的救助。本文现就该问题探讨如下。

1 制约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原因

1.1 劳动关系难以确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认定为工伤的前提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绝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只是简单劳务关系,有的只是一个口头协议,一旦发生事故伤害,劳动关系难以确定,从而无法认定为工伤。

1.2 缴费基数难以确定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有的月份多有的月份少,有的月份有收入有的月份无收入,而且收入无法进行监管。同时,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在一个单位只干一个月或几天,有的只为用人单位完成一个项目,因此,无法根据其工资收入确定缴费基数。

1.3 工伤认定调查取证难

由于工作场所不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后,可以预见的是,如果非工伤条件下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将有相当高比例的人采取“虚报”“做伪证”的方式“骗保”。灵活就业人员如何认定工伤,调查取证是实际操作中的难点和重点,如果处理不好,势必影响其他参保人的利益,甚至成为不稳定的因素。

2 解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对策

灵活就业人员作为职工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一类重要的就业人群。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具有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劳动关系不固定等特点,因此在设计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制度时,既要保持与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衔接,又要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特殊需要。

2.1 明确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具有自雇型、他雇型和自由型三种。自雇型人员具有雇主与雇员的双重身份,既要承担雇主的责任也可享受雇员的待遇,既是受益主体也是责任主体,其中领取了营业执照的就成了个体工商户,这部分人群已经纳入工伤保障范畴;还有一部分没有领取菅业执照的,工伤保险制度未纳入。他雇型及自由型灵活就业人员大多数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两险”,无工伤保险。另外,还有一部分企业将钱直接发给职工本人,由职工本人参加“两险”,这部分人群也没有工伤保障。考虑到灵活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只是劳务关系,有的只是口头协议,应针对不同情况视情纳入。

2.2 研究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及缴费方式

2.2.1 确定合理的缴费基数。大部分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总体水平较低,如果缴费基数偏高或不合理,会失去政策的吸引力。因此,在确定缴费基数时,要针对企业的行业特点,合理确定缴费基数。比如对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以建筑施工项目为单位,由建筑项目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建筑施工项目标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定额缴费、动态实名“的办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即每人每月缴纳一定金额的工伤保险费。其中,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两险”的,由

灵活就业人员本人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有雇主的由雇主缴纳,实行实名制管理。

2.2.2 研究灵活的缴费方式。由于灵活就业人员流动性比较大,有的可能在一个单位干几个月,有的甚至干几天就完成任务。因此,要研究灵活的缴费方式,做到随时申报随时登记缴费,并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实名制管理。对由人事劳动代理机构管理的,由人事劳动代理机构代为缴纳;对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两险”的,在缴纳“两险”的同时一并缴纳工伤保险费;对有雇主的灵活就业人员,由雇主缴纳;对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缴纳工伤保险费。

2.2.3 制订灵活的工伤保险关系转移办法。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流动性强,各级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机构间的协调配合和机构内部的计算机网络建设,完善数据库,做到灵活就业人员工伤保险关系随到随交,随记账,随转移,确保工伤保险关系的连续性,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2.3 制订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特点的工伤认定办法

由于灵活就业人员工作场所不固定,调查取证及责任认定是工伤认定的难点。因此,灵活就业人员工伤应强调意外伤害,不要仅局限于因工作受到的事故伤害,在其他时间、地点受到意外伤害的,也应得到相应的救助,这样就避免了认定工伤的调查取证难的问题。另外,为避免与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发生冲突,可以将基本医疗保险的意外伤害与工伤保险统筹考虑,统一认定办法,这样既规范了意外伤害的管理,又可防止基金的流失。在工伤认定过程中,在本人举证的基础上进行调查取证,应结合其工作特点、工作习惯,严格把握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从而验证工伤原因,在具体把握上宜宽不宜紧。对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对个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个人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对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未明确伤害保险责任的,除本人要求作为灵活就业人员认定外,均宜认定单位责任;对不具备工伤责任认定主体的,按灵活就业人员认定。

2.4 研究设计合理可操作的待遇补偿标准和支付办法

在制定待遇支付标准时,应尽可能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2.4.1 医疗待遇应按照工伤保险报销范围支付医疗费。医疗期满后或伤情相对稳定后经鉴定符合伤残五级至十级的按照相应的等级给予一次性的医疗补助金,同时工伤保险关系解除,之后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2.4.2 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应在医疗期满或伤情相对稳定后经鉴定符合伤残等级的,参照工伤保险规定的待遇标准制定,有责任单位的,由责任单位承担,无责任单位的,由灵活就业人员本人承担。

2.4.3 其他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伙食补助费以及到外地就医的食宿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待遇和康复待遇等可以参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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