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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安装业纳税影响的分析

2017-12-25黄来静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

新商务周刊 2017年21期
关键词:教育费建筑安装主营业务

文/黄来静,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济宁市任城区供电公司

自2016年5月“营改增”全面实施以来,建筑安装业作为“营改增”实施的重要领域,影响尤为深刻,本文选取建筑安装业的两种典型业态来分析本次税收改革对微观主体的纳税影响。

建筑安装业的项目按照所安装的设备材料是否由安装企业购置分为包工包料的项目和清包工项目。包工包料的项目是指安装企业提供所安装的设备材料并提供安装服务的项目,清包工项目指安装企业仅提供安装服务的项目。按照“营改增”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提供的劳务适用11%的增值税率,以清包工的方式提供的劳务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适用3%的征收率。

在实际业务中,大部分企业的既有包工包料的项目也有清包工项目,只是二者所占的比重不同。本文为了分析税收政策对微观主体的影响,假设A企业只有包工包料的项目,B企业只有清包工的项目。A企业和B企业一年的营业额均为10亿元。

“营改增”前,A企业和B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税率为3%。二者均应缴纳营业税100000万元ⅹ3%=3000万元

应缴纳城市建设税3000万元ⅹ7%=210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3000万元ⅹ3%=90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3000万元ⅹ2%=60万元

应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3000万元ⅹ1%=30万元

上述税种合计应缴纳3390万元(3000万元+210万元+90万元+60万元+30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为3390万元(3000万元+210万元+90万元+60万元+30万元)。

“营改增”后,A企业适用11%的增值税率,那么A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00万元/(1+11%)=90090.09万元,销项税额=90090.09万元ⅹ11%=9909.91万元。

假设A企业购进设备材料的金额为60000万元,适用17%的增值税率,那么“营改增”后的与设备材料有关的主营业务成本=60000万元/(1+17%)=51282.05万元,进项税额=51282.05万元ⅹ17%=8717.95万元。

“营改增”后,A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9909.91万元-进项税额8717.95万元=1191.96万元。

应缴纳城市建设税1191.96万元ⅹ7%=83.44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1191.96万元ⅹ3%=35.76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1191.96万元ⅹ2%=23.84万元

应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1191.96万元ⅹ1%=11.92万元

上述税种合计应缴纳1346.92万元(1191.96万元+83.44万元+35.76万元+23.84万元+11.92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为154.96万元(83.44万元+35.76万元+23.84万元+11.92万元)。

“营改增”对A企业的利润影响体现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少了9909.91万元(100000万元-9909.91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减少了8717.95万元(60000万元-51282.05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了3235.04万元(3390万元-154.96万元),导致利润增加了2043.08万元(8717.95万元+3235.04万元-9909.91万元)。相应的,A企业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510.77万元(2043.08万元ⅹ25%)。

可见,“营改增”后, A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1346.92万元,企业盈利增加需要多缴企业所得税510.77万元。二者合计缴纳1857.69万元(1346.92万元+510.77万元),比实施“营改增”前少缴税金1532.31万元(3390万元-1857.69万元),整体税负减轻了,减少了45.2%(1532.31万元/3390万元ⅹ100%),实现了国家减轻企业税负的政策目标。

“营改增”后,B企业适用3%的征收率, B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100000万元/(1+3%)=97087.38万元,应缴纳增值税税额=97087.38万元ⅹ3%=2912.62万元。

应缴纳城市建设税2912.62万元ⅹ7%=203.88万元

应缴纳教育费附加2912.62万元ⅹ3%=87.38万元

应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2912.62万元ⅹ2%=58.25万元

应缴纳地方水利建设基金2912.62万元ⅹ1%=29.13万元

上述税种合计应缴纳3291.26万元(2912.62万元+203.88万元+87.38万元+58.25万元+29.13万元)。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发生额为378.64万元(203.88万元+87.38万元+58.25万元+29.13万元)。

“营改增”对B企业的利润影响体现为主营业务收入减少了2912.62万元(100000万元-97087.38万元),营业税金及附加减少了3011.36万元(3390万元-378.64万元),导致利润增加了98.74万元(3011.36万元-2912.62万元)。相应的,B企业需多缴纳企业所得税24.69万元(98.74万元ⅹ25%)。

可见,“营改增”后, B企业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3291.26万元,企业盈利增加需要多缴企业所得税24.69万元。二者合计缴纳3315.95万元(3291.26万元+24.69万元),比实施“营改增”前少缴税金74.05万元(3390万元-3315.95万元),整体税负减轻了,减少了2.18%(74.05万元/3390万元ⅹ100%),只是减税幅度较小。

由上分析可见,实施“营改增”后,对能够取得大量设备材料进项税发票的建筑安装企业减税效果比较明显,减税幅度较大,效益提升较高。对不能取得进项税发票的企业减税效果比较微弱。企业可以据此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纳税统筹,安排自己的各项业务,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1]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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