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体系风险
2017-12-25关旭敏侯攀山西财经大学
文/关旭敏 侯攀,山西财经大学
美国太平洋投资管理公司前执行董事保罗 麦考林于2007年在美联储的年度会议上,最早提出了影子银行的概念,他以诙谐的语言形容了影子银行就是一盘由高杠杆率的非银行投资渠道、工具和组织所组成的,无所不包的缩写字母汤。
对于中国影子银行,目前还缺乏范围界定的统一标准,也没有一个清晰的统计分析框架。有学者定义中国影子银行是指那些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行使部分传统银行功能,但运作模式、交易方式、监管制度等都与传统银行完全不同的金融机构、金融工具和金融运作机制的总和。它的本质内涵不仅仅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还涵盖各种类似或替代传统银行业务的业务部门和金融工具。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稳定小组对影子银行的界定是,正规银行体系之外,由具有流动性和信用转换功能,存在引发系统性风险或监管套利可能的机构和业务构成的信用中介体系。
2014年1 月,国务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影子银行集中归为三类:第一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第二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存在监管不足的信用中介机构;第三类,持有金融牌照、但存在监管不足或规避监管的业务。
1 中国影子银行的主要组织机构形式有:
1.1 信托投资公司
银信合作业务的迅速发展是信托规模快速增长的主要原因之一,银行与信托公司大力开展业务合作,成为商业银行拓展中间业务、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的重要手段,也使得信托规模大幅扩张。事实上银信业务成为了银行规避监管政策的通道。随着监管的加强,银信合作模式有了改进,一种典型的方式是引入过桥银行。与信托合作的商业银行A请过桥银行B做担保,并将信托受益权转让给B,从而可以将该信托计划列为表外业务;而银行B虽是最终的风险承担者,却因该计划资金由银行A支出,而没有对该计划进行任何的风险计提和拨备准备,事实上放大了风险敞口,这形成了一种新形态的影子银行。
1.2 商业银行内部的理财机构
在商业银行内部衍生出区别于传统存贷业务部门的理财机构,是商业银行适应金融创新和规避管控的结果。近十年来,国内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和服务上不断推陈出新,一部分理财业务的确是为了丰富居民的投资渠道而创设,除此之外,相当一部分理财产品则成为商业银行进行监管套利的通道。
1.3 非银行金融机构
中国存在着众多从事特定金融业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它们拥有金融牌照,受到的监管较少,是影子银行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这类机构主要包括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拥有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消费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因为拥有牌照,这类机构相对来说能够被监管所覆盖,但相关监管的方式和手段仍存在诸多不足,监管力度整体不足。
1.4 P2P网络借贷平台
作为一种新型的影子银行形式,P2P网络借贷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呈现出井喷增长态势。据不完全统计,2010年,网络借贷平台的融资规模达到130亿元,部分借贷平台的融资总量超过3000万元。根据《中国P2P信贷服务白皮书(20130)的统计,2012年末,P2P借贷服务平台超过了200家,可统计的P2P平台线上业务借贷余额超过100亿元,投资人超过5万人。但是当前的网络借贷平台缺乏基本的市场准入标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良好的内部风险管控机制。而且,为了招揽业务和降低成本,不少网络借贷平台采用了以自有资金进行担保的模式,从提供中介服务的平台角色转变为承诺本金垫付的担保角色,这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跨越了法律的“红线”。
金融体系稳定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动态概念,衡量金融体系稳定的指标也相当多样,具体到影子银行对金融体系稳定的影响,可以从影子银行的杠杆率、同质性、风险监管等角度进行考量。首先,杠杆依靠“以小博大”的原理,使数量有限的资金发挥出更大的作用,从而更好地实现资源配置,但是杠杆同样是金融不稳定的来源,当出现亏损时,杠杆也将成倍放大损失。尽管当前中国式影子银行的杠杆率还不算高,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影子银行追求高杠杆的本性,伴随着金融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加深,影子银行的高杠杆将对金融稳定形成挑战。其次,金融市场的同质性越大,则市场的波动越大。当前中国式影子银行的同质化程度比较高,以银信、银证、银保产品为代表的影子银行在业务模式上趋同,不仅抑制了创新活力,也加大了同质化产品集体出现问题的风险,从而引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再次,强大的风险监管能力有助于金融稳定,而影子银行的存在加大了风险监管的难度。
FSB建议使用杠杆率限制、资产集中度限制、设定赎回门槛、收取赎回费等政策工具以降低影子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对中国而言,对开展流动性转换的影子银行,应建立相应的资本、流动性要求,加强信息披露,提高透明度。将影子银行纳入金融统计范围,健全社会融资规模统计制度。对于不同类别的影子银行业务应进行分类统计和差异化管理,确保影子机构和影子工具都纳入规范性的统计监测框架,对于重叠的业务要能够有效甄别、剔除,防止出现因多次统计而使影子银行整体规模虚高。对于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影子银行,应满足其合理的市场需求,对于纯粹金融交易类,特别是有杠杆放大过程的影子银行业务,要严格规范其业务活动,及时纠正违规经营行为,合理控制融资渠道和比例,将杠杆率限制在可控的范围内,形成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
[1]李蔚,苏振天.我国影子银行体系及其监管研究.学术界,2012 (4) : 59- 65, 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