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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财产约定书

2017-12-24徐静波

活力 2017年14期
关键词:名下婚姻关系甲方

徐静波

(哈尔滨公证处,哈尔滨 150000)

浅析财产约定书

徐静波

(哈尔滨公证处,哈尔滨 150000)

财产约定书;认定;内容

自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相比于旧的婚姻法关于财产制度的规定,现行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做了变更,同时对于属于个人财产也做了比较多的规定。要想改变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就要通过财产的约定来改变。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一)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 ,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离婚生效之日或者夫妻一方死亡之日止。

(二)在夫妻财产约定中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如下:

1.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夫妻双方实际取得或是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4.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用取得的财产性收益;5.涉及分割发放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的数额为夫妻共有财产。年平均值,是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其具体年限为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的实际年龄的差额;6.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限取得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都是夫妇双方共同财产;7.夫妻双方共同出资,成立的公司,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8.夫妻双方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是对夫妻双方的赠予,但是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9.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妻的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二、财产约定书约定的内容

财产约定书约定的内容可以分为婚前财产约定书;夫妻财产约定书;离婚补充协议书。另外也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的约定。

财产约定书在约定中要注意约定关于约定物的增值部分,约定是自愿约定。例如:甲方与乙方准备结婚,甲方名下有房产一处,甲方与乙方自愿约定,上述房产及增值部分为甲方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不作为甲方和乙方结婚后的夫妻共有财产。

(一)婚前财产约定有两种含义:一种是财产的取得时间,是登记结婚前取得的,一种是约定双方在结婚登记前订立的。如果约定双方在结婚登记后就婚前取得的财产进行约定的,“婚前”只有一种含义就是约定的财产时结婚前取得的。注意的是还没有登记结婚的约定办理婚前财产约定书要写明“以结婚登记为约定书生效的条件”。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在实际的工作中是经常出现的问题。这类的房产实际是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的混合体。要分割婚后双方共同还贷而形成的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同时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银行的合法权益。婚前个人财产权益实际上是依据合同取得房产,已经连续购买人付款义务后取得的合同权益。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实际上就是婚后共同还贷所产生的共同的财产权益。所以房产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对该房产实际上是享有财产权,对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对另一方进行补充表明双方有债的关系存在,不能损害作为债权人的银行的合法权益。

(二)夫妻财产约定书。重点审查不能约定属于他人的财产,也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在约定书是也不能约定放弃继承人,也不能约定关于是遗嘱方面范畴的内容。

(三)离婚补充协议书。另外也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在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约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四)夫妻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1.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夫妻双方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应当追回。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并以一方父母的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在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购买房屋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3.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另一方请求按夫妻共有财产分割养老保险费,不能办理夫妻财产约定。结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交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交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该可以办理约定。

三、夫妻结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子女的名下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的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的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予一方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给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解释(二)二十二条将婚后父母出资原则上认定为对双方的赠予。解释(三)的第七条要同时满足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名下,认定为对其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属于个人财产。

四、办理财产约定书应当注意的问题

1.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

2.该约定不能损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以夫妻财产约定的方式逃避债务是不可能实现的。但是夫妻财产约定的任何一方若能证明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内容,则第三人不得向不负有债务的夫妻的另一方主张债务清偿权利;

3.订立财产约定书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口头约定无效。

在办理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时,要有告知义务。□

(编辑/穆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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