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解合同仅免职 要求撤销难支持
2017-12-23本刊综合
北方人 2017年24期
文/本刊综合
未解合同仅免职 要求撤销难支持
文/本刊综合
案情回顾:
2014年3月10日,某公司聘任刘某为物流中心副经理,聘期三年,负责仓库和物流中心管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刘某工作岗位为物流中心副经理。2015年11月,公司因库房迁址而进行盘点,在盘点过程中发现物流中心存在严重问题,系统显示账面物品数目与盘点情况严重不符。刘某未能就大部分物品的丢失进行合理解释。2016年4月28日,公司对刘某作出免职决定,当面送达,但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刘某不服,要求公司撤销免职决定。
案情分析:
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对工作岗位有明确规定,故用人单位的免职决定属于自行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如果刘某认为给其造成了损失,可以主张赔偿。但刘某要求撤销免职决定的行为,其实质在于恢复工作岗位。恢复工作岗位属于具体行为,且涉及企业管理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范围,故法院对刘某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是有限的,并非所有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均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